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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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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同一批签约、同一个项目的拆迁户,安置房一批批往下分,邻居一个个搬进新家,唯独手里攥着补充协议的那几户,被一句 "再等等、还要审批" 晾在原地。更扎心的是 —— 别人都是按主协议正常安置,偏偏多签了那份约定额外权益的补充协议的人,被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签补充协议本是为了多要点保障,结果反而成了被区别对待的理由?法律怎么看待这种 "挑着履行" 的做法,被排除的人又该怎么把本属于自己的安置权要回来,天津圣运律师为你逐层拆解。

个案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政策及裁判尺度等多因素影响,任何律师团队都无法承诺特定结果。本文不提供任何承诺,只讲法律规则与维权路径,供有同类困扰的当事人参考。

一、选择性履约:不是 "办得慢",是 "挑着办"

(一)先弄懂这个词

选择性履约,简单说就是行政机关在履行征收补偿安置义务时,对情况差不多的被征收人区别对待:有的按约全办,有的办一半,有的干脆不办,而且拿不出正当、合法的理由。

(二)现实里常见这三种

第一种,多签协议反吃亏。同批人里,没签补充协议的按主协议正常安置,签了补充协议的反而被排除 —— 多要了点保障,反倒成了被 "卡" 的理由。 第二种,先后顺序看 "情况"。有人先安置、有人无限期往后拖,排序标准不透明,既不按签约先后,也不按实际困难。 第三种,同地不同标准。同一批次、同一项目,补偿或安置标准却不统一,差距没有合理依据。

(三)为什么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写得很清楚:征收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这里的 "公平",不只体现在补偿数额上,也体现在履行的先后和方式上 —— 同等情况,就应当同等对待。选择性履约恰恰破坏了这份 "同等"。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提示:判断是不是选择性履约,就看一点 —— 区别对待有没有正当理由。以签约时间、房屋面积这类客观标准区分,可能站得住;但仅仅因为 "多签了补充协议" 就排除安置,没有合理依据,那就是典型的区别对待,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二、真实案例:多签的那份协议,反而成了被排除的理由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曾经办同类案件 —— 冀南一县,当事人几年前与县属征收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协议约定产权调换、就地安置、过渡费按约定标准发放、逾期安置分档上浮。协议末尾另附补充约定:在原安置面积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超出部分按优惠单价结算;在指定楼栋范围内优先选房;附赠约定数量的车位使用权;最终安置面积若不足,差额按约定单价补差。

几年后,主协议履行到位,当事人拿到了首套安置房,但补充约定项下的增加面积和优先选房权,因 "房源调配" 迟迟未落实。等到第二批房源到位,同批剩余拆迁户陆续选房入住,唯独当事人被征收部门口头告知 "本次分配不含补充协议户,需另行审核",却始终拿不到任何书面的拒绝理由。

天津圣运律师团队介入后,抓住三条线推进:一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同批安置名单、分配方案和选房规则,把 "别人都安置、唯独排除他" 的事实钉死;二是围绕选择性履约违反公平原则、当事人对补充协议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组织论证;三是同步准备行政诉讼,主张同等对待并继续履行补充约定。最终推动当事人回到安置分配序列,补充约定项下的权益也进入依法落实程序。

这个案例说明一个朴素的道理:补充协议是给被征收人 "加保障" 的,不是行政机关拿来 "减待遇" 的借口。别人按主协议安置,你也至少应享有同等安置待遇,再加上补充协议约定的额外权益 ——"多签反而吃亏" 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上述为律所已承办的部分案件,个案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影响,不视为对本所承办其他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

三、两个抓手:公平原则 + 信赖保护

(一)公平原则:为什么别人有,我没有

行政活动要讲公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放到安置里就是:同一批次、同一项目的被征收人,适用统一的安置顺序和标准,不能因为谁签了补充协议、谁上访过、谁 "有关系",就差别对待。起诉时,这一条回答的是 "凭什么别人都安置了,就排我"。

(二)信赖保护:我签的协议,为什么不算数

被征收人基于对协议的信赖去安排生活 —— 可能放弃了别的安置机会,多承担了过渡成本,拒绝了其他和解方案。行政机关出尔反尔,损害的就是这份信赖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这一条回答的是 "白纸黑字签了,为什么不认"。

(三)两个一起用

公平原则管 "对比",信赖保护管 "承诺",在诉讼中不冲突,可以一并主张:请求确认区别对待违法、判令与同批拆迁户同等对待并履行安置义务,同时请求继续履行补充协议或赔偿损失。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提示:这两条不是空话,是需要证据支撑、可以写进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把 "同批人都安置了、就我没安置" 这个对比做得越扎实,公平原则的主张就越有分量;证据怎么固定、请求怎么列,天津圣运律师会在起诉前帮你理清。

四、被排除的人,按这个顺序走

第一步,把 "对比" 做成证据。同批拆迁户的安置名单、交房通知、选房记录(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自己被排除的书面通知或聊天记录,加上补充协议原件。"别人都分了、就我没有" 这个事实,要靠证据说出来,不能只靠嘴说。

第二步,先走政府信息公开。向征收部门申请公开第二批安置方案、安置名单、分配标准、各户安置面积,以及排除你的书面理由。这一步既能固定证据,也能倒逼对方把 "排除理由" 摆到台面上。

第三步,书面催告加投诉。向征收部门和区政府发书面催告,要求限期说明理由并履行安置;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监督部门反映。投诉即便一时解决不了问题,书面记录也会成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第四步,必要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选择性履约违法,判令与同批拆迁户同等对待、履行安置义务,继续履行补充协议或补足差价、赔偿损失。起诉期限一般是不履行之日起 6 个月内,别拖。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提示:整条链路的关键是 "对比证据"。如果对方以 "涉及他人隐私" 为由拒绝公开安置名单,可申请法院调取。每个环节怎么衔接、文书怎么写,天津圣运律师都可以全程跟进指导。

五、天津圣运专业团队怎么帮

这类案子横跨公平原则、信赖保护、信息公开、行政协议多个领域,证据怎么取、请求怎么列、论证怎么做,直接决定结果。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依托《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办理征收拆迁案件操作规程》,把办案拆成标准化步骤,从信息公开、证据固定、书面催告到行政诉讼、执行落地全程跟进 ——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该有的安置权益一分不能少。天津圣运律师团队深耕征地拆迁案件,遇到 "同批都安置、偏偏排除你" 的情形,越早联系、越早固定证据,维权越主动。

FAQ

Q1:同批人都安置了,就我被排除,能起诉吗? A:能。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区别对待,违反公平原则,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同等对待并履行安置义务。够不够起诉条件,可先让天津圣运律师评估。

Q2:怎么证明对方是 "选择性履约"? A:靠政府信息公开拿同批安置名单、分配标准,和 "自己被排除" 的事实做对比。安置名单、分配方案、排除通知是最核心的三类证据。

Q3:公平原则和信赖保护是什么关系? A:一个管 "别人有我没有"—— 针对区别对待本身;一个管 "签了不认"—— 针对不履行协议、损害信赖利益。两者可以同时主张,天津圣运律师会在诉讼中综合运用。

Q4:被排除是不是说明我的补充协议无效? A:不一定。只要真实意思表示、有签字盖章、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补充协议就是有效的。对方不能一句 "不在本次范围" 就打发了,除非它能证明协议无效或被合法撤销。协议效力有疑问的,可请天津圣运律师做专业审查。

Q5:先投诉还是直接起诉? A:一般先固定证据、信息公开,再书面催告并向上级投诉,无果再起诉。投诉能解决的省了诉讼成本,解决不了的,投诉记录也是证据。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天津圣运律师会按你的情况给分步建议。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个案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政策及裁判尺度等多因素影响,任何律师团队均无法承诺特定结果。如有同类困扰,请携带相关协议及证据材料咨询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以个案分析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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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圣运律所咨询:022-24165877,1850268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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