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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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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在河北省保定市,崔女士和谢先生遇到了一件咄咄怪事:棚户区改造中,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被法院撤销了,可他们的房产证却被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了,理由是 "补偿已全部到位"。可实际上,补偿一分钱都没拿到。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注销登记函可诉,指令继续审理。

一、补偿决定被撤销,房产证却被注销

崔女士和谢先生在保定市某区有合法房屋,2021 年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两人未签订补偿协议。

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崔女士和谢先生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撤销了该征收补偿决定。

本以为补偿决定被撤销后,征收方会重新协商补偿,没想到两人却收到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通知:他们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被注销了。注销的依据是县政府出具的一份函件,函件中称 "补偿已全部到位"。

可事实上,崔女士和谢先生从未签订补偿协议,也从未领取任何征收补偿款。"补偿已全部到位" 完全是虚假陈述。

两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注销登记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注销登记是依据政府函件作出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两人不服,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

二、天津圣运律师团队:注销登记函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可诉

天津圣运律师团队介入后,核心论证了两个问题:

第一,注销登记函具有可诉性。 县政府出具的函件虽然形式上是内部公文,但该函件直接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了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对当事人的不动产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以 "内部行为" 为由不予立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补偿已全部到位" 陈述虚假。 当事人从未签订补偿协议、未领取补偿款,县政府在函件中称 "补偿已全部到位" 缺乏事实依据。以虚假事实为依据注销房产证,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第三,补偿决定被撤销后,征收基础已不存在。 征收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后,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已经动摇,此时注销房产证更缺乏法律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天津圣运律师团队的上诉意见,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三、房产证被偷偷注销,记住三步应对

  1. 定期查询不动产登记状态。 征地拆迁期间,定期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自家房屋的登记状态,发现被注销或抵押的,及时打印查询结果作为证据。
  2. 注销登记可以起诉。 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要被 "内部函件不可诉" 的说法误导。
  3. "以打促谈" 推动协商。 通过诉讼确认注销登记违法,给征收方施加法律压力,往往能推动双方回到谈判桌。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擅长运用 "以打促谈" 策略,在诉讼中寻找协商机会,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征收补偿。

FAQ

Q1:房产证被注销了,房子还是我的吗? 房产证被注销后,从不动产登记簿上看你不再是房屋所有权人,这会严重影响你的征收补偿资格和后续维权。但如果注销行为违法,通过诉讼撤销注销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可以恢复。建议发现被注销后立即咨询拆迁律师。

Q2:政府说 "补偿已到位" 就能注销房产证吗? 不能。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有法定事由,如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权利等。"补偿已到位" 不是法定注销事由,而且如果补偿实际未到位,更是缺乏事实依据。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此类案件中,会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论证注销行为违法。

Q3: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上诉有用吗? 有用。本案就是一审不予立案、二审翻盘的典型。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对受案范围的判断可能存在偏差,通过上诉可以由上级法院纠正。专业拆迁律师熟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裁判规则,能有效说服二审法院立案审理。

文末提示

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为了推进项目,可能采取注销房产证、断水断电等各种手段逼迁。被征收人要保持警惕,定期核查不动产登记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法律介入。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面向全国办理征地拆迁案件,擅长运用 "以打促谈" 策略,通过诉讼确认违法行为、推动协商谈判,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本页面仅用于律师办案作用系依据裁判文书及办案过程客观陈述,个案结果因案情而异,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结果承诺。

如需不动产登记状态查询、注销登记行为起诉、专属维权方案定制,可关注公众号:天津圣运律所。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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