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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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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告

外地养殖户周先生合法经营的蛋鸡养殖场被强制拆除之后,多年始终没有拿到任何补偿款项。当事人向属地镇政府邮寄正式补偿申请,行政机关签收全套材料后,既不开展调查核实,也不给出任何书面答复,长期冷处理。当事人委托天津圣运律师团队介入,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法院审理认定镇政府构成行政不作为,判令行政机关在两个月之内依法对补偿申请作出实质处理,当事人取得阶段性胜诉。

审理机关:外地基层人民法院 原告:周先生 被告:当地镇人民政府

案情始末

2000?2010年,周先生与本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集体原有养殖场地从事蛋鸡养殖,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用,自行建设110余平方米养殖附属用房,长期开展畜禽养殖。

2011年,当地镇政府出台片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非住宅拆迁补偿方案,周先生经营的养殖场被正式划入拆迁范围。

2013年,当地土地储备机构和镇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委托协议书,委托该镇政府具体落实片区拆迁工作,约定由镇政府对外签订补偿协议。

2014年,评估机构针对周先生自建养殖建筑、附属设施出具估价通知单,核算建筑物、装修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值。

2018年11月,镇政府在未和周先生达成补偿协议,也未出具任何正式补偿文书的情况下,直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养殖场建筑全部被推倒,周先生自拆除之后一直没有取得一分钱补偿。

2021年,经过民事诉讼审理,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周先生与村委会之间真实有效的养殖场承包经营关系,固定周先生实际养殖经营主体身份。

2024年8月15日,周先生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镇政府邮寄《补偿申请书》,书面要求镇政府对被拆除养殖场履行补偿处置职责,一并提交承包合同、评估材料、经营证件等全套证据。 2024年8月16日镇政府完成邮件签收,但直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始终没有出具书面答复,也没有开展调查、协商等实质性处置工作。

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周先生委托天津圣运律师团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对补偿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法对补偿申请予以处理。

双方核心主张

原告周先生:案涉养殖场属于合法经营项目,已经纳入片区拆迁范围,理应获得对应的补偿。同区域内其他养殖户均已经落实补偿安置,唯独本人补偿事项多年悬置。本人已经书面邮寄提交补偿申请,镇政府签收材料之后拒不答复、怠于履职,属于典型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养殖房屋、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等项目依法处理。

被告镇政府抗辩意见:辩称拆除行为属于受第三方土储机构委托实施,自身不承担补偿处理法定职责; 同时主张原告提交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补偿给付条件,拒绝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1、镇政府负有对补偿申请调查处置的法定职责 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发生时间,已经明显超出原拆迁委托协议书约定的完成时限,拆除行为已经脱离委托工作范围。镇政府作为实际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不能简单以受委托执行为由推卸责任,负有对当事人补偿申请开展调查、裁量、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被告“不是适格责任主体”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2、签收书面申请逾期不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提出的履职申请,应当在两个月期限内予以处理。本案镇政府签收补偿申请之后,法定期限届满既不书面答复,也不开展调查工作,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3、本案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征地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期限,自当事人知晓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职责之时起计算,并非从建筑物被拆除的时间点起算。当事人提交补偿申请之后对方拒不履职,随后启动诉讼,并未超出起诉期限,被告关于起诉超期的抗辩不能成立。

4、判令行政机关限期对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承包合同效力、财产损失核实、补偿项目划分等事实问题,需要交由行政机关先行调查核实,司法应当尊重行政机关首次裁量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判决责令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两个月之内,针对周先生的补偿申请依法作出处理,法院不直接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责令被告当地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依法对原告周先生的补偿申请予以处理; 二、驳回原告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胜诉关键要点

1、击破“委托拆迁免除补偿职责”抗辩 律师调取当年征地拆迁委托协议书,比对强拆发生时间,查实强拆行为已经超出委托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拆除行为属于镇政府自身行为,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瓦解被告核心抗辩逻辑。

2、构建完整行政不作为证据链 指导当事人完整留存补偿申请书原件、EMS邮寄底单、物流签收截图,形成“提交书面申请—行政机关签收—逾期拒不处理”完整证据链条,夯实行政不作为案件事实基础。

3、厘清不作为案件起诉期限规则 区分强拆行为起诉期限与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向法院阐明本案起诉期限应当自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履职申请时开始计算,该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驳回对方超期抗辩。

4、选准诉讼方向,避免陷入补偿金额举证困境 优先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由行政机关先行开展调查处置,而不是直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具体赔偿数额,降低举证难度;同时提交同片区其他养殖户补偿相关材料,佐证同案应当同补偿。

5、规避行政裁决前置程序陷阱 针对被告提出本案应当先行申请行政裁决的答辩意见,律师提交证据说明案涉项目并无合法拆迁许可证,不适用裁决前置程序,保障案件顺利进入实体审理。

天津圣运律师办案解读:养殖场拆除拿不到补偿,行政不作为维权实操路径

第一步:书面提交补偿申请,务必完整留痕提交《补偿申请书》优先选择EMS邮寄,快递面单备注清楚“补偿申请书、当事人姓名、养殖场征收补偿事宜”。口头沟通、信访谈话不能替代正式履职申请,缺少邮寄签收凭证会直接影响诉讼举证。

第二步:签收满2个月不处理,及时起诉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收到书面履职申请,两个月履职期限届满,既不处理也不答复,被拆迁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要无限期等待协商调解。

第三步:面对“受委托实施拆迁”的抗辩,重点核查委托文件政府拿委托协议推脱补偿责任,一定要调取委托协议原件,核对委托时间、工作范围;强拆行为超出委托期限、范围的,实际实施拆除的行政机关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步:善用同案同补偿的举证思路收集同片区同类项目补偿情况,用来反驳“你不符合补偿条件”的说法,强化自身主张合理性。

第五步:分清起诉期限,不要单纯依靠信访维权信访行为不会中止、中断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养殖场拆除多年没有补偿,不要只寄希望信访,书面申请结合行政诉讼才是法定有效维权途径。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从行政机关拒不履职之日起算,不是建筑物被拆除的时间。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法律科普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各地征收政策、裁判尺度存在差异,具体案件请结合自身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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