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在贵州省安顺市某区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土地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可征地批文下来后,区政府一直没有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叶先生觉得:政府征我的地,连个公告都不发,我连征了多少地、补多少钱、怎么安置都不知道,这合法吗?他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却裁定驳回起诉,说征地公告只是程序性事项,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叶先生不服,上诉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这起发生在贵州省安顺市的案例告诉我们:征地公告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不依法公告是可以告的。
胜案结果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叶先生在贵州省安顺市某区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其承包土地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将某区某村的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叶先生对区政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不服,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征收公告行为仅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土地行为,而非征收公告;区政府是否进行征地公告的行为仅仅只是程序性事项,对叶先生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遂裁定驳回叶先生的起诉。叶先生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一审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XX)黔 XX 行初 XX 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二审(不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案 号:(XX)黔 XX 行终 XX 号
上 诉 人:贵州省安顺市某区叶先生
被上诉人:当地某府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天津圣运律师
案件结果: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一、案例背景:承包地被征,却从来没见过征地公告
贵州省安顺市某区,叶先生在村里承包经营着集体土地。当地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省政府批准将村里的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叶先生的承包地正好在征收范围内。可征地批文下来后,叶先生从来没见过区政府发过征收土地公告。他心里纳闷:征我的地,不得公告一下吗?征了多少地、补多少钱、怎么安置,这些我都不知道啊。
二、当事人对履职答复的疑问或质疑:起诉要求确认不公告违法,一审却被驳回
叶先生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违法。可一审法院认为:征收公告只是公示告知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地批复和后续征收行为,不是公告本身;区政府发不发公告,只是程序性事项,对叶先生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了叶先生的起诉。叶先生不服:政府不发公告,我连征地内容都不知道,怎么能说对我没有实际影响?
三、律师介入:天津圣运律师抓住 "不依法公告侵犯知情权" 这一关键
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叶先生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圣运律师指出:一审法院混淆了两个概念 —— 行政机关作出征地公告本身,与不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具有公告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公告。不依法公告,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 老百姓不知道征地批文内容、不知道补偿标准、不知道安置办法,后续怎么谈补偿、怎么维权?这当然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四、二审裁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撤销,指令继续审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XX)黔 XX 行初 XX 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五、律师点评:征地公告不是形式,不依法公告是可以告的
天津圣运律师点评:很多老百姓遇到征地,只知道地被征了,却从来没见过征地公告。有人觉得:公告就是走个形式,有没有都无所谓。其实不然。征地公告是法定程序 —— 征地批文下来后,必须在被征地的村、组进行公告,让被征收人知道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不依法公告,就是剥夺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叶先生上诉,抓住 "不依法公告侵犯知情权、具有可诉性" 这一核心,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这也提醒被征收人:征地过程中没见过公告的,要及时主张权利 —— 不依法公告,是可以告的。
六、天津圣运律所提醒:征地没见过公告,这样维权
天津圣运提醒:
征地过程中,注意查看是否有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公告应当在被征地的村、组张贴,载明征地批准机关、文号、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办法;
没见过公告的,可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提供征地批文及公告材料;
行政机关不依法进行征地公告的,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违法;
一审被驳回起诉的,不要灰心,及时上诉,二审是纠正错误的重要机会;
拿不准的时候,及时咨询天津圣运律师等专业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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