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赁、合作、流转”等名义取得土地并长期实际使用, 但实际效果却可能与征收、建设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相近。 面对“以租代征”,关键在于查清土地性质、用途、审批手续以及实际使用情况。
“以租代征”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独立土地征收方式,而是实践中对某些土地利用行为的概括性称呼。 通常是指有关主体没有按照法定征收、农用地转用等程序取得土地, 而是通过签订“租赁协议”“土地流转协议”“合作协议”“长期租赁合同”等方式, 实际取得土地并长期使用,甚至改变土地原有用途。
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的问题, 不能只看合同名称叫“租赁”还是“流转”,更重要的是看土地性质、实际用途、使用期限、建设情况以及实际控制土地的主体。
如果名义上是“租地”,但实际上已经长期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 或者土地已经被项目建设单位实际控制, 就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土地利用行为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应手续。
如果认为土地实际使用、行政管理或者相关处理行为存在问题, 首先应当确定争议的性质:究竟属于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土地流转纠纷,还是涉及行政机关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等行政行为。
不同性质的争议,其处理程序和法律依据可能不同。 对涉及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事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属于民事合同关系的争议,则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处理途径。
因此,遇到“以租代征”问题时,不宜只围绕“租赁合同有效还是无效”一个问题处理, 而应当把土地性质、合同关系、实际用途、建设情况和行政手续结合起来整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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