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行政允诺再审案: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承诺先拆除案涉房屋再协助办理产权手续,但拆除后却怠于履行承诺。李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判决败诉。天津圣运律师介入后,依法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此期间,鸡西市某人民法院已自行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裁定终结审查。
胜案结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4)黑行申×号),经审查查明,鸡西市某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6月4日作出(2025)黑03行监X号行政裁定,对李先生诉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允诺一案进行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五项规定,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裁定终结审查。
最终,高院依法裁定:
终结审查李先生的再审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终结审查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成立。恰恰相反,在李先生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期间,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自行作出再审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这说明中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确实存在需要重新审理的问题,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案件进入再审审理阶段,为李先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办证承诺提供了重要转机。
案件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先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黑龙江省鸡西市某区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行政允诺)
案号:(2024)黑行申×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审查裁定时间:2025年6月
一、案件背景:历史遗留房屋未办证,征收部门承诺拆除后协助办理
李先生在黑龙江省鸡西市拥有一处合法房屋,该房屋建于2000年,李先生系房屋所有权人。
由于历史原因,案涉房屋中部分建筑未在建成后办理产权手续,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李先生曾多次要求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一直遭到推诿,始终未能办理完成。
2017年8月,当地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李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征收部门,为推进征收进度,向李先生作出承诺:先拆除案涉房屋,再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李先生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同意了这一方案。
二、拆除后不履行承诺: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被拆除后,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却怠于履行协助办理产权手续的承诺,迟迟没有兑现当初的诺言。
李先生多次沟通,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李先生认为,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作出了协助办理产权手续的承诺,就应当依法履行。该局具有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并依法补偿的法定职责。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李先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法定职责。
三、一审、二审均败诉:维权陷入僵局
然而,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审均败诉后,李先生的维权似乎陷入了僵局。
面对原审判决结果,李先生并没有放弃。在朋友的介绍下,李先生找到了天津圣运律师,希望天津圣运律师能够帮助他进一步维护合法权益。
四、天津圣运律师提出再审申请:向黑龙江省高院递交再审申请书
天津圣运律师接待李先生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
天津圣运律师团队仔细审阅了征收决定、房屋权属材料、行政允诺相关证据、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等全部案件材料。
经过深入分析,天津圣运律师认为,李先生的情形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应当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李先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再审申请书。
在再审申请书中,天津圣运律师重点阐述了原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包括:
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征收过程中作出的协助办证承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履行其在征收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允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天津圣运律师请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五、中院已裁定再审:案件进入重新审理程序
在天津圣运律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期间,案件出现了重要进展。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已于2025年6月4日作出(2025)黑03行监1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李先生诉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允诺一案进行再审。
这意味着中院认为原审判决确实存在需要重新审理的问题,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六、高院审查:依照司法解释规定,裁定终结审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审查,高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五项规定,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裁定终结审查。
本案中,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6月4日自行作出行政裁定,对李先生诉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允诺一案进行再审。
因此,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李先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审查申请,应当终结审查。
最终,高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
终结审查李先生的再审申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终结审查并不意味着李先生的再审申请不成立。恰恰相反,这是因为中院已经先行启动了再审程序,省高院无需再重复审查。
从结果来看,案件已经进入再审审理阶段,原审判决存在被重新审理甚至改判的可能性,这为李先生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转机。
七、律师点评: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的允诺应当依法履行
天津圣运律师认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推进征收进度,往往会向被征收人作出各种承诺。
这些承诺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
本案中,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征收部门,承诺先拆除房屋再协助办理产权手续,但拆除后却怠于履行承诺。
李先生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通过天津圣运律师的专业代理,成功推动案件进入了再审程序。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说明原审判决确实存在值得重新审理的问题。
这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承诺,都应当落实到书面。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承诺,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提醒,面对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应当注意:
征收部门作出的口头承诺是否有书面记录;
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允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承诺,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所有重要约定都应当落实到书面协议中。
如果您也面临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行政机关不履行征收承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等问题,不妨联系天津圣运律师,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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