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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圣运胜案:征地信息答复"不存在" 复议撤销并责令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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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案:朱先生等村民承包地被纳入G342项目征收范围,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征地批准文件、补偿方案等信息,县局答复"信息不存在",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提起行政复议,县政府经审理认定县局未对申请信息区分处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原答复并责令限期重新处理

胜案结果

河南省浚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某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多项政府信息未作区分,直接以"信息不存在"为由作出答复,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基本信息

  • 申请人(复议请求人):朱先生等5位村民

  • 被申请人:某自然资源局

  •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 涉案地点:河南省鹤壁市浚县

  •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 案号:浚政复决〔2025〕×号

  •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复议机关:河南省浚县人民政府

  • 复议决定时间:2025年8月


一、案件背景:承包地被纳入公路项目征收范围,村民申请信息公开核实合法性

朱先生等几位村民系河南省某镇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的土地。
后因某项目建设需要,朱先生等村民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目前案涉土地已被占用。
为核实本次征收的合法性,朱先生等村民希望了解征地审批、补偿安置等相关政府信息。经过多方咨询后,村民们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天津圣运律师指导村民通过邮政EMS方式,向某自然资源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以下信息:
第一,上述项目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包括一书四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等;
第二,上述项目征收过程中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
第三,上述项目征收过程中,对土地和地上物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第四,上述项目征收过程中,所有被征收人每户的补偿协议、补偿明细、补偿费用支出情况。

二、县自然资源局答复:所有申请信息均"不存在"

2025年5月,朱先生等村民收到了某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该局答复称: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该项目未获批复)。
也就是说,对于村民申请公开的四大类、十余项政府信息,县自然资源局一概以"信息不存在"作为答复。
朱先生等村民及天津圣运律师认为,县自然资源局的答复存在明显问题:
第一,村民的土地已经被实际占用,项目已经在实施,怎么可能所有征地信息都"不存在"?
第二,即使项目确实未获得正式批复,县自然资源局也应当对村民申请的每一项信息逐一区分处理——哪些信息存在、哪些不存在、哪些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而不是笼统地一概答复"不存在"。
第三,土地已经被实际占用,但项目没有征地批复,这本身就是违法占地。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仅不查处违法行为,反而以"信息不存在"敷衍村民。

三、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提起行政复议

2025年6月,在天津圣运律师的代理下,朱先生等村民向浚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重新进行答复。

四、复议机关审理:县自然资源局未对申请信息区分处理,实属不当

浚县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朱先生等村民向某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了多项政府信息,该局作出案涉答复,称经检索查找,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该项目未获批复)。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可以公开的,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重复申请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特殊信息的,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某自然资源局未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区分作出处理,直接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实属不当。
复议机关同时指出,被申请人作出的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复议机关最终决定:撤销原答复,责令重新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浚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某自然资源局作出的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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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信息公开不能"一否了之",分类处理是法定义务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对于征地拆迁类案件中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固定证据、核实征收合法性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第一,申请多项信息时,行政机关必须逐项区分处理,不能"一否了之"。 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面对村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往往图省事——不管申请了多少项信息,一概答复"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公开"。
但天津圣运律师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多项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逐项审查、分类处理:哪些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哪些已经主动公开、哪些需要部分提供、哪些确实不存在,都应当分别说明理由和依据。
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局面对村民申请的四大类、十余项信息,不做任何区分,一句"信息不存在"就全部打发了。复议机关正是以此为由,认定县局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信息公开是征地维权的重要第一步。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征收是否合法、有没有征地批复、补偿方案是什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村民可以主动获取征地审批文件、补偿安置方案等关键材料,为后续的复议、诉讼等维权程序打下基础。
第三,"先信息公开、后复议诉讼"是征地维权的标准路径。 很多被征收人遇到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时,往往不知道从哪里入手。天津圣运律师建议,第一步就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把征地批复、补偿方案、征地公告等核心信息拿到手,了解征收的全貌后,再决定下一步的维权方向。
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如果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答复中敷衍塞责、不作区分,村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答复,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答复。这不仅是为了获取信息本身,更是通过司法程序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七、天津圣运律师提醒:遭遇征地拆迁,善用政府信息公开维护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提醒,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亲友遇到类似情况——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但不知道征收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什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及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动获取征地批准文件、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公告等关键信息;

  2. 注意区分信息类别,不同的信息对应不同的主管部门,找准部门才能提高信息公开的效率;

  3. 对不合理的信息公开答复,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要因为行政机关一句"信息不存在"就放弃;

  4. 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要采取过激行为,以免陷入被动;

  5. 选择专业的行政法律师团队,能够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本文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当事人姓名、具体村庄、完整案号及部分文书编号等信息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所涉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以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2026-10-1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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