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上海市宝山区姚先生就所属动迁项目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明细,向当地某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府先后两次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均经法定程序被撤销,该府迟迟不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姚先生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后,责令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姚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胜案结果
复议机关审理说理摘要:行政机关负有受理、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此前作出的多份信息公开答复已被生效裁判、复议决定予以撤销,行政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原答复被撤销之后重新作出信息公开书面答复;且在本次复议程序中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后,逾期未提交答复意见以及证据材料,应当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本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书面答复。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姚先生
被告:当地某府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上海市宝山区
案件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纠纷
案号:宝府复决字 第 X 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 / 复议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判决程序:行政复议
一、案件背景:动迁项目申请信息公开,多轮答复被撤销,行政机关迟迟不重新履职
当事人申请动迁补偿费用明细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多份答复被依法撤销后,拒不重新作出答复,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维权。
姚先生房屋位于动迁项目范围内,为核实动迁项目补偿补助费用情况,向当地某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所属动迁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明细。
该府作出两份信息公开答复书,姚先生不服,经过复议、诉讼程序,该两份答复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该府重新书面答复。
嗣后该府再次作出一份信息公开答复,该答复又被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予以撤销。
在前述答复全部被撤销之后,该府一直未再向姚先生出具新的信息公开书面答复。
当事人多次等待无果,多方对比咨询,选择委托天津圣运律师维权。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代理行政复议,主张行政机关答复被撤销后负有重新处理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多方咨询对比,了解天津圣运办案经验,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梳理案卷、证据材料,梳理全部案件争议焦点;预判对方抗辩方向;确定整体复议思路;整理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历次答复文书、判决书、复议决定书等全套证据,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向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 复议过程中重点阐述:行政机关答复被法院、复议机关撤销之后,负有重新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逾期不重新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责令其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三、被告答辩:无
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未进行答辩、未举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四、机关认定:归纳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复议机关经审理,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两个:
一是信息公开答复被判决、复议决定撤销之后,行政机关是否应当重新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二是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不提交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五、复议机关认定一:信息公开答复被撤销,行政机关应当重新履行信息公开处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具有受理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本案案涉多份信息公开答复,已经先后被生效行政判决书、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撤销。行政机关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在原答复被撤销之后,已经依法重新作出信息公开书面答复。
复议机关认为,答复被撤销不等于申请自动消灭,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有效信息公开申请,仍然负有重新审查、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的法定义务。据此,行政机关存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复议机关认定二:复议程序中拒不提交答复及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应当按期提交书面答复、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被申请人已经签收复议答复通知书,但未按期提交复议答复意见,也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拒不提交答复及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支撑自身行为,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据此应当责令行政机关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重新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七、最终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重新进行书面答复。

八、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征地动迁中政府信息公开维权典型复议案例,对广大被拆迁群众维权具备很强参考意义。
第一,信息公开答复被撤销不等于信息公开申请归于消灭。天津圣运律师提示,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被法院判决或者复议决定撤销,只是否定该份答复的合法性,当事人原始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然有效,行政机关仍然要重新依法处理申请,出具新的书面答复,不能置之不理。
第二,行政机关拒不重新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天津圣运律师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定职责,答复被撤销之后行政机关消极不作为,既不公开信息,也不出具任何书面处理意见,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第三,行政复议程序当中行政机关负有举证义务。天津圣运律师说明,进入复议程序后,被申请的行政机关需要按期提交答复意见以及全部证据材料;拒不提交的,视为没有证据,行政机关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第四,动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明细属于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关注内容。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征收动迁项目中,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明细,与被拆迁人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公开。
第五,多次答复被撤销,当事人不要盲目等待。天津圣运律师提示,如果遇到行政机关反复作出违法答复、撤销之后又消极拖延的情形,当事人不要单纯等待,要及时启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九、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广大动迁当中的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维权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务必留存申请表复印件、邮寄底单、物流签收记录,完整固定申请已经送达行政机关的证据。 2、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被判决、复议决定撤销,注意跟进后续处理,不能默认行政机关会主动重新答复,要留意答复期限。 3、行政机关答复被撤销之后,长时间没有出具新的书面处理意见,属于不作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在复议、诉讼程序当中,行政机关需要举证证明自己行为合法,当事人可以重点关注对方是否按期提交证据材料。 5、遇到多次答复违法、反复推诿拖延的情况,建议尽早咨询专业行政律师,梳理案件时间线,通过法定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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