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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天津圣运胜案:政府推诿指引其他部门,信息公开告知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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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纠纷案件:姚先生作为征地拆迁利害关系人,向区域某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区域某府作出告知书,主张该信息不属于自身公开职责,指引姚先生向其他部门咨询。姚先生不服该告知行为,委托天津圣运律师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审理后确认该《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案结果

复议机关审理说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被申请人批准生效,被申请人负有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涉案《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鉴于申请人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案涉信息,知情权已得到保障,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已无必要。
最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 确认区域某府作出《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姚先生
被告:区域某府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上海市
案件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纠纷
案号:沪府复字第 X 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判决程序:行政复议

一、案件背景:征地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偿方案信息公开遭指引答复

姚先生属于案涉征地拆迁项目的利害关系人,为核实征地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向区域某府提交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地块对应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区域某府收到申请后出具《告知书》,告知姚先生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权限范围,建议姚先生向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咨询。姚先生不认可该答复的合法性,多方对比咨询,选择委托天津圣运律师启动行政复议维权。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针对违法指引答复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多方咨询对比,了解天津圣运在行政信息公开类案件中的办案经验,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天津圣运律师梳理案卷、证据材料,梳理全部案件争议焦点;预判对方抗辩方向;确定整体复议思路;整理证据、起草复议申请书,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三、被告答辩:信息由其他部门制作保存,本机关无公开职责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项答辩意见:
第一,案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当地规划土地部门制作,之后上报至被告处审批;
第二,该补偿方案虽经被告批复同意,但材料实际由规划土地部门制作、保管;
第三,被告作出指引性告知,已经履行答复义务,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被告整体诉求为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涉案《告知书》。

四、机关认定:厘清征地补偿方案信息公开的义务机关

机关认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区域某府作出的涉案《告知书》是否合法,区域某府是否属于案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法定公开义务机关。
五、法院认定一:审查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判定标准
审查问题:判断谁是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法规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案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过区域某府批复同意后正式生效。
复议机关观点说理:一份征地补偿方案经政府批准生效,批准机关就负有对应的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能单纯以文件由其他部门起草、保存为由免除自身公开责任。
该争议点司法结论:区域某府属于案涉补偿方案的公开义务主体,其出具的《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
六、法院认定二:事后获取信息不能补正前期违法答复行为
审查问题:申请人后续拿到信息,是否可以证明原告知行为合法。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1 目,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可被确认违法。
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姚先生在收到涉案告知书之后,另行向规划土地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并已经领取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材料。
复议机关观点说理:当事人知情权事后得到实现,仅影响复议机关是否责令行政机关重新答复,不能改变原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履职不当的违法属性。
该争议点司法结论:原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再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七、最终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1 目的规定,复议机关确认区域某府作出的《告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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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对征地拆迁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维权具备较强参考价值。
第一,天津圣运律师提示,区分信息制作机关与批准机关的职责边界,是这类案件的关键。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机关,同样负有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不能将公开责任全部推给起草部门。
第二,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答复阶段,应当先行核查自身审批职责,不能简单直接向外指引当事人去找其他单位,否则答复存在被确认违法的风险,这也是天津圣运律师办案中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三,当事人事后通过其他渠道拿到材料,不等于行政机关之前的答复行为合法。天津圣运律师提醒,确认答复违法本身,也是一项重要维权成果,可以作为后续案件的证据。
第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征地拆迁取证的基础手段。天津圣运律师建议,遇到征地项目时,优先通过信息公开固定项目审批材料,为后续维权打下证据基础。

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1. 在提交征地相关信息公开申请时,可以写明文件经过哪一级政府批复,锁定对应的公开义务主体,减少被推诿答复的情况。

  2. 收到行政机关指引向其他单位咨询的告知文书,务必完整留存文书、邮寄签收凭证,及时咨询专业行政法律师,评估答复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3. 行政复议有法定申请期限,收到答复文书之后,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复议申请,避免超过维权时效。

  4. 拿到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结果之后,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继续开展后续征地相关维权工作。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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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2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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