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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天津圣运胜案:说好可查阅,到场查不到,复议:责令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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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件:四川省宜宾市王先生在当地拥有菌棚,对应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王先生向区域某局申请公开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勘测定界图等全套征地报批材料,该局答复让申请人预约查阅复制,但王先生预约之后没能查到相关资料。天津圣运律师代理王先生提起行政复议,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审理后,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胜案结果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查阅告知答复后,还应当实际配合申请人查阅、复制材料。本案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完成查阅,属于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最终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王先生
被申请人:区域某局
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四川省 宜宾市
案件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纠纷
案号:宜国土资复X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
复议程序:行政复议
一、案件背景:土地纳入征收,村民申请全套征地报批材料
王先生是四川省宜宾市村民,在村内建有两处菌业种植棚,该菌棚所在集体土地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为查清征地项目的合法性,王先生通过 EMS 邮寄,向区域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菌棚所在地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规划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勘测定界图等全套征地资料。 区域某局作出答复,告知王先生可以预约到单位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王先生按照答复要求预约前往查阅,但没有查询到对应的资料。王先生认为该局没有实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委托天津圣运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抓住"只告知查阅,不配合提供资料"违法要点
天津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整理邮寄底单、答复书、预约查阅的相关凭证,确定代理思路:
  1. 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只是出具一份告知查阅的答复,还需要实际配合申请人查阅、复制材料;

  2. 行政机关只给出查阅路径,却无法提供对应资料,等于没有完成信息公开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

  3. 征地 “一书四方案”、勘测定界资料,是核实征地是否合法的核心文件,被征地人有权依法获取。 律师代理王先生向宜宾市国土资源局提起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继续履行公开职责。

三、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主张已经出具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预约查阅的渠道,已经完成信息公开答复工作。在复议阶段,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复议答复以及证据材料,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配合申请人完成查阅、复制。
四、复议机关审理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行政机关仅仅出具 “可以预约查阅” 的答复,算不算已经完整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预约后查不到资料,是否属于不作为。
五、复议机关认定一
宜宾市国土资源局认为: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有依法公开自身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虽然被申请人出具了答复,告知申请人预约查阅,但没有证据证明在申请人预约之后,积极配合申请人查阅、复制申请的资料,应当认定未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六、复议机关认定二
征地相关报批材料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能以 “材料多不方便复制” 为由,只给查阅指引、不实质提供资料。
七、最终复议决定
责令区域某局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八、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提示广大被征地当事人: 很多自然资源部门会出具答复,让大家现场预约查阅征地材料,不少当事人以为拿到这份答复就算维权成功。这个案子明确了一个关键点:告知查阅≠履行完毕公开义务。
  1. 答复只是第一步,行政机关必须真的把材料拿出来,配合查阅、复制;

  2. 预约之后查不到、不给看、找不到资料,依然属于不履职;

  3. 征地的一书四方案、勘测定界图、征地确认表,是判断征地程序是否合法的核心证据,征地维权一定要重点申请;

  4. 遇到这种 “纸上答复、实际不给材料” 的情况,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对方履行公开义务。

九、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1. 提交信息公开优先 EMS 邮寄,保留快递底单、签收记录;

  2. 前往现场查阅材料时,做好录音、登记留存记录,证明自己如约前往但是没有拿到资料;

  3. 征地报批材料是征地维权的基础,拿到完整材料之后,才能进一步核查征地审批、补偿程序是否违法;

  4. 行政机关只给查阅指引、不实质提供信息,可委托律师启动复议、诉讼程序。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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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1-06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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