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行政纠纷案件:王先生在安徽省阜阳市自有房屋纳入当地拆迁项目,拆迁指挥部向其下发限期搬迁通知,逾期将强制拆除,当事人委托天津圣运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案涉搬迁通知。
胜案结果
法院审理说理摘要:拆迁指挥部由区域某府设立并委托,指挥部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区域某府承担;案涉限期搬迁通知要求当事人限期搬离物品、拆除门窗,逾期强制拆除,已经对当事人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具备可诉性;区域某府未能举证证明该通知合法,该通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一、撤销区域某府向王先生下发的搬迁通知。
二、案件受理费 由区域某府负担。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先生
被告:区域某府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行政纠纷
案号:阜行初字第 X 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程序:一审
一、案件背景:拆迁项目内房屋收到限期搬迁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
王先生在安徽省阜阳市当地拥有合法房屋一处,该房屋所在位置纳入拆迁项目。拆迁指挥部向王先生下发通知,要求王先生在指定日期前将室内物品全部搬迁、卸掉门窗,达到拆迁条件,逾期将由拆迁指挥部组织机械实施强制拆除。
王先生认为这份限期搬迁通知严重侵害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和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但未能妥善化解争议。经过多方咨询对比,王先生选择委托天津圣运律师,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天津圣运律师介入,针对限期搬迁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圣运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对本案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逐一审阅案件里全部证据材料,包括权属材料、搬迁通知、相关书证、证据笔录等案卷材料。 天津圣运律师核心代理观点:
第一,拆迁指挥部属于区域某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资格,其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设立它的区域某府承担,区域某府属于本案适格被告。
第二,案涉搬迁通知设定了限期搬离义务,还载明逾期强制拆除的后果,直接对当事人房屋财产权益产生实质性约束,属于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并非单纯程序性告知。
第三,行政机关作出该限期搬迁通知,应当具备对应的事实基础以及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无法举证证明通知合法,该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
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确认案涉限期搬迁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
三、被告答辩:被告答辩:主张自身不是适格被告、通知不可诉、通知合法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项答辩意见:
第一,案涉通知由拆迁指挥部作出,和区域某府无关,区域某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第二,该通知属于程序性行为,不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备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三,当事人曾经提交助拆申请,同意自行拆除房屋再由指挥部助拆,案涉通知合法有效。
被告整体诉求为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起诉。
四、机关认定:围绕被告主体资格、行为可诉性、行政行为合法性确定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共有三项:
区域某府是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案涉通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质影响、是否具备可诉性;
案涉搬迁通知是否合法。
五、法院认定一:区域某府属于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审查被告主体资格问题,拆迁指挥部是区域某府设立、接受区域某府委托开展拆迁相关工作的机构,该指挥部本身不具备独立行政主体资格,其对外作出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设立它的区域某府承担,因此区域某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六、法院认定二:案涉限期搬迁通知具备可诉性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案涉通知明确要求当事人限期搬离物品、拆除门窗,并且告知逾期将组织强制拆除。该通知给当事人增设义务,直接限制、影响当事人的房屋财产权益,已经产生实质性法律效果,不属于单纯的程序告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备可诉性。
七、法院认定三:被告无法举证证明通知合法,通知应当撤销
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区域某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够证明案涉搬迁通知具备相应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该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八、最终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法院判决撤销区域某府下发给王先生的搬迁通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九、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指挥部下发各类通知类案件具备参考意义。
第一,天津圣运律师提示,拆迁指挥部大多属于地方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临时指挥部作出行政行为时,维权的被告主体应当锁定设立该指挥部的区域某府,不要错误认定主体,避免起诉被驳回。
第二,天津圣运律师说明,很多拆迁中行政机关会以 “只是程序通知、告知” 为由主张不可诉,判断标准是看文书有没有给你增设义务、产生强制后果,只要直接影响财产权益,就可以起诉。
第三,天津圣运律师强调,行政机关作出拆迁相关行政文书,负有完整举证责任,如果行政机关拿不出对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文书,该行政行为存在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第四,天津圣运律师建议,拆迁收到限期搬离、限期拆除类文书,不要随意签字认可,及时留存全部文书原件,尽快委托专业行政律师介入。
十、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第一,收到拆迁指挥部、拆迁工作组下发的搬迁、拆除类书面通知,第一时间保存原件、拍照留存,不要随意上交原件。
第二,收到带有强制拆除内容的通知,不要轻信口头沟通承诺,及时评估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有法定起诉时限,超期会丧失维权机会。
第三,面对拆迁助拆申请、承诺书类材料,仔细阅读全部文字内容,不要在没有看清条款、没有协商好补偿方案的情况下盲目签字。
第四,征地拆迁纠纷属于行政案件,维权需要区分适格被告、收集固定证据,遇到争议可以向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业意见。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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