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交付时,有些被征收人发现,实际分配的房屋户型与当初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全不同。有的原本约定的是南北通透户型,交房时却变成了采光较差的户型;有的约定了三室两厅,实际交付却少了房间;还有的房屋朝向、楼层、房间布局甚至建筑结构都发生了变化。
那么,安置房户型与协议不一致,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相关部门能否单方面更换户型?能不能要求重新分配房屋或者赔偿损失?
安置房户型并不是可以随意调整的事项。如果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房屋位置、户型、面积及其他交付条件,相关责任主体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擅自改变安置房户型,可能涉及不履行协议或者违反约定的问题,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要求履行协议、调整安置方案或者承担相应责任。
实践中,安置房户型与协议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房屋户型发生变化。
例如,协议约定交付三室两厅的房屋,实际交付时却变成两室一厅,或者原本约定的房间数量、功能布局发生明显变化。
第二,房屋朝向发生变化。
原本约定南北通透或者朝南的户型,实际交付时却变成朝北、东西向或者采光条件明显不同的房屋。
第三,房屋楼栋及位置发生变化。
协议约定某一楼栋或者具体房屋位置,实际分配时却被安排到其他楼栋,甚至改变了原定安置区域。
第四,房屋内部结构发生变化。
例如,原本约定有独立厨房、卫生间或者明确的功能分区,实际交付时却出现布局调整,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第五,未经协商擅自调整安置房型。
有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相关实施单位便直接通知被征收人按照调整后的户型收房,却没有说明调整依据,也没有与被征收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
这些情况是否构成违约或者违法,不能仅凭户型名称判断,还应当结合协议内容、项目安置方案及实际交付情况进行审查。
原则上不能随意改变已经明确约定的安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
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如果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了安置房的户型、面积、位置及其他具体条件,相关责任主体就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如果确实因为规划调整、项目建设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安置房户型,也应当结合协议约定和适用法律,依法处理变更事宜。
不能仅凭一份单方通知,就当然认为被征收人必须接受新的安置条件。
尤其是当户型变化已经影响房屋居住功能、实际使用价值或者家庭安置需求时,更应当审查调整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以及是否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协商和变更程序。
可以根据协议约定、户型差异及项目实际情况,依法提出相应要求。
首先,应当核对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认是否明确约定了户型、楼栋、楼层、房间数量及具体房屋编号。
其次,应当对照实际交付房屋,判断差异究竟属于一般设计调整,还是实质性改变了原有安置条件。
如果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协议约定存在明显差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相关责任主体:
第一,按照原协议约定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
第二,对于确实无法按照原约定交付的情况,协商提供户型、面积及使用条件相当的替代房屋。
第三,对于户型变化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据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相应责任。
第四,对于拒绝履行协议或者擅自变更安置条件的行为,依法寻求行政或者司法救济。
需要注意,更换安置房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直接获得支持。是否可以要求更换,应当结合协议是否明确、项目是否具备替代房源以及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违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如果户型变化构成违约,并且给被征收人造成实际损失,可以根据具体法律关系依法主张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因此,如果安置房户型发生变化,被征收人可以重点审查:
原协议是否明确约定户型及相关交付条件;
实际交付房屋与约定之间存在多大差异;
户型调整是否经过合法协商或者取得有效变更依据;
是否造成房屋使用功能或者实际价值方面的损失;
是否存在可以证明损失的评估、测绘及其他材料。
如果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还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协议相关司法解释确定适当的救济途径,不能简单将所有安置争议都按照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处理。
面对安置房户型争议,证据非常重要。建议重点准备以下材料:
第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尤其要保存明确记载安置房户型、位置、面积及交付条件的页面。
第二,安置房选房确认单。核查选房时是否已经明确楼栋、楼层、房屋编号及户型。
第三,原始户型图。包括协议附件中的户型图、项目公开的设计图纸及其他能够证明原约定的材料。
第四,实际交付房屋的户型图。通过现场测量、拍照及相关房屋资料,固定实际交付情况。
第五,规划及设计变更材料。了解项目是否发生设计调整,调整是否经过依法审批。
第六,沟通记录。保存相关部门通知变更户型的文件、短信、微信及书面答复。
如果涉及户型结构变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专业测绘或者其他技术鉴定,进一步查明实际差异。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被征收人可以根据争议性质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
第一,依法要求履行安置补偿协议。
如果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安置房户型及交付条件,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协议履行。
第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如果不清楚项目为什么调整户型,可以依法申请公开项目规划审批、设计变更及相关行政管理信息,了解调整的具体原因和依据。
第三,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相关行政机关作出了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如果争议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属于民事合同履行争议,则应当根据实际法律关系选择民事诉讼途径。
需要注意,提起诉讼前应当明确被告、诉讼请求及争议性质,不能仅仅因为安置房户型发生变化,就直接认定所有相关行政机关都应当承担责任。
安置房户型与征收补偿协议不一致,看似只是房屋设计发生了变化,实际上可能涉及征收补偿协议履行、行政协议变更、房屋价值及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等多个法律问题。
圣运律师提醒:
如果发现实际交付的安置房与协议约定的户型不一致,不要急于签署确认文件,也不要轻易接受相关单位单方面提出的变更方案。
首先,应当仔细核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附件,明确原本约定的房屋户型、面积、位置和交付条件;其次,应当收集实际房屋的户型图、现场照片及相关变更材料,查明差异产生的原因;最后,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履行协议、协商调整安置方案或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擅自变更安置条件、拒绝按照协议交付房屋或者长期推诿处理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安置房是被征收人重要的财产和居住保障。征收补偿协议一旦依法成立,相关责任主体就应当依法履行约定,不能随意降低安置条件,更不能以项目建设调整为由,当然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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