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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天津圣运胜案:信息公开答复遗漏事项,复议撤销责令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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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村村民为核实本村留存安置地被征收的合法性,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公开拟建项目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行政机关虽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附上出让公告,却对村民明确申请的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未公开、也未作答复。村民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后,复议机关认定该告知书违反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撤销并责令限期重新答复。2026年,天津圣运结合本案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必须逐项回应,不能以部分公开替代全部申请。

胜案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收到村民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依法受理,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该告知书对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的拟建项目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既未予公开,也未作出相应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告知书明显不当。
最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
  1.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x-3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 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基本信息

申请人(复议请求人):某村村民及村民代表
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
案号:桂国土资复决〔2015〕×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某行政复议机关 

一、案例背景:村民为核实安置地征收合法性,申请公开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

申请人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村村民。为确认本村留存安置地被征收的合法性,村民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拟建项目的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
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该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编号2015-31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将当地两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及公开出让文件作为附件一并向申请人公开,但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拟建项目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并未进行公开,也未作出相应答复。

二、当事人对履职答复的疑问或质疑:只附出让公告却遗漏申请事项,村民申请复议要求撤销重作

被申请人在复议中辩称,相关地块出让方案已经新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公会议同意,并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由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竞得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因公开出让行为仍在进行,拟建项目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尚未产生,且公开出让采取报名方式参与、不涉及其他申请材料,故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村民及天津圣运律师并不认可。申请人认为,自己在申请表中明确申请的是拟建项目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只附上公开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既没有公开申请的批准文件,也没有针对该项申请作出任何答复,属于未依法全面履行答复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 确认编号2015-3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2.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三、复议认定

复议认定之一:被申请人已受理申请并作出告知书,复议审查对象为答复是否完整

复议机关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依法受理,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申请人,本案复议审查的核心,在于该告知书是否针对申请人的全部申请事项履行了公开或答复义务。

复议认定之二:告知书遗漏申请事项,未公开也未答复,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虽将公开出让公告、公开出让文件作为附件公开,但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拟建项目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未进行公开,也未作出相应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内容依法作出答复的规定,该告知书依法应予撤销。

四、复议决定:撤销遗漏答复的告知书,责令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15-3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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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点评:信息公开须申请什么答什么,部分公开不能替代逐项答复

天津圣运律师表示,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答复时容易出现"答非所问""以部分公开代替全部答复"的情形。结合广西南宁这起行政复议案可以看出,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列明的每一项内容,行政机关都应当逐项处理:属于公开范围的依法公开,不属于公开范围、信息不存在或者尚未产生的,也应当依法逐项说明理由并作出答复,不能只附上一份公开出让文件,就对申请的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保持沉默。
天津圣运律师进一步指出,被申请人所称"批准文件尚未产生",即便成立,也属于应当在答复中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的内容,而不是不予回应;遗漏法定答复事项的告知书,经行政复议可以被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村民对安置地征收、用地出让等信息享有知情权,认为答复不完整、不全面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身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六、天津圣运律所提醒:逐项核对答复内容,遗漏事项可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诉讼

天津圣运律所提醒,2026年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答复不全、遗漏申请事项、逾期不答复等情况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保存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或提交凭证、受理通知、行政机关出具的告知书及附件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二,将申请表中列明的申请事项与行政机关的答复逐项对照,核对是否每一项都得到公开或书面答复,重点留意"只附公告、不答批准文件"这类遗漏;
第三,对答复内容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对申请事项如何表述、答复是否合法判断不准,可寻求专业行政法律帮助,天津圣运律师专注行政领域纠纷,协助当事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政府信息获取权利。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 *本页面仅用于律师办案作用系依据裁判文书及办案过程客观陈述,个案结果因案情而异,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结果承诺。


  2026-10-2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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