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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天津圣运胜案:信息公开仅口头指引,未按期书面答复被复议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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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件:王先生、张先生、张先生在河南省周口市,为了解农田征收项目情况,向区域某发改委申请公开项目立项批复及申报材料;该部门称已电话告知申请人向其他单位申请,但无法提交证据佐证。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提起行政复议,当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理后确认该部门逾期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答复。

胜案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主张已经通过电话方式进行告知答复,但在复议阶段未能提交对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不予采信。最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
确认区域某发改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区域某发改委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王先生、张先生、张先生
被申请人:区域某发改委
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
案号:豫发改复决X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机关:当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判决程序:行政复议
一、案件背景:为查清农田征收项目,提交立项材料信息公开申请
王先生、张先生、张先生在河南省周口市拥有农田,当地拟开展建设项目征收涉案农田。为核实该建设项目审批情况,三位申请人向区域某发改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案涉农田所涉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
区域某发改委收到申请后,主张已经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案涉项目是其他单位审批,应当向该审批单位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但没有出具书面答复文书。三位申请人不认可这种仅口头告知、没有书面材料的处理方式,多方对比咨询后,委托天津圣运律师提起行政复议维权。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信息公开答复需留证,口头告知不能替代法定答复
天津圣运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对本案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逐一审阅案件里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信息公开申请材料、邮寄凭证、沟通记录等案卷材料。
  1. 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有着法定形式与时限要求,口头电话告知,不能替代正式的书面答复;

  2. 行政机关主张已经履行答复义务,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拿不出证据的,该主张不能被认可;

  3. 征地相关立项批复文件,是核查土地征收项目合法性的核心源头文件,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公开。 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当事人,依法向当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区域某发改委逾期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违法,并责令其依法答复。

三、被告答辩:已经电话指引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交申请
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多项答辩意见:
第一,经核查,案涉建设项目的审批单位并非本单位;
第二,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已经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三位申请人,指引他们向对应审批单位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已经完成告知义务,不存在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情形。
被申请人整体诉求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四、机关认定:审查口头告知是否能够视为合法有效的信息公开答复
复议机关将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归纳为:区域某发改委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复议机关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审查,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起 15 个工作日内答复。 本案区域某发改委称已经电话告知申请人,但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交通话记录、录音等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实施了告知行为,复议机关对该说法不予认可。
复议机关认为,即便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行政机关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口头告知没有证据支撑的,不能认定已经依法履职。
五、最终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机关确认区域某发改委未按期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该部门在收到复议决定书 1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正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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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对于信息公开维权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很多行政机关习惯电话简单沟通,但这不符合法定要求。
第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优先采用书面形式,单纯口头通知、电话指引,没有书面文书和留存证据的,不属于合规答复;
第二,行政案件遵循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行政机关说自己已经答复,就要拿出证据证明,无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土地征收维权时,立项批复、规划、用地手续都是重点核查文件,可以分批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遇到行政机关只打电话、不出具书面答复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委托天津圣运律师,及时启动复议、诉讼程序。
七、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1. 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优先选择 EMS 邮寄,留存底单和物流签收记录,固定送达时间;

  2. 行政机关告知不属于其公开范围,也必须出具书面答复,口头告知不具备合规效力;

  3. 和行政机关电话沟通相关事项时,可以同步录音留存证据,避免后续对方否认沟通内容;

  4. 征地类信息公开收到口头推诿、无书面答复的情形,要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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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2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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