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圣运律师代理确认强制拆除违法案:江苏省无锡市某镇人民政府以 C 级危房解危为由,在未履行危房治理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拆除陈先生长期自住的房屋;天津圣运律师代理陈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依法定程序实施拆除,最终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二、胜案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经审理认为,被告以 C 级危房解危为由组织拆除涉案房屋,应当依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房治理程序进行;被告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责令治理等相应程序,即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对房屋实施解危处置并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因房屋已被拆除、被诉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判决确认违法。被告辩称其已清点屋内物品、保障原告财产安全,不能替代法定拆除程序的履行。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确认被告江苏省无锡市某镇人民政府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案例基本信息
原告(起诉人):陈先生(被拆除房屋权利人)
被告:江苏省无锡市某镇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案号:(2024)苏0211行初 × 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四、案例背景:长期自住房屋被鉴定为C级局部危房,限期搬离后遭组织拆除
陈先生系江苏省无锡市某村村民,涉案房屋建造于上世纪70年代,为三层砖混结构,多年来一直由陈先生夫妇正常居住使用,陈先生持有原土地管理部门于1991年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2021年10月,当地拆迁安置工作机构与村委会曾联合发出《告知书》,就拆迁范围、时间安排、拆迁安置政策及补偿等事项进行告知。
2023年3月31日,当地村委会向镇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称在城市安全工作专项巡查中发现涉案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镇政府随后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危险性鉴定,鉴定结论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处理建议为停止使用并对房屋采取解危措施。此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向镇政府发出《关于危险房屋解危的督办函》,要求主动落实属地责任、指导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合理商定解危方案;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亦发出交办函,要求迅速督促房屋所有人采取解危措施。
2023年6月1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危险房屋搬离通知书》,通知该户于3日内停止使用并搬离房屋、采取解危措施,逾期将强制解危。2023年6月21日,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
五、当事人对强制拆除行为的疑问与质疑:正常居住房屋被径直拆除,程序缺失成争议焦点
陈先生及天津圣运律师认为,涉案房屋长期由其家庭正常居住使用,日常并无影响居住安全的异常状况,不能仅凭一份局部危房鉴定结论就将房屋直接作为拆除对象;在未向其充分说明、未给予陈述和申辩机会的情况下,房屋即被组织拆除,程序上存在明显欠缺。
据此,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1. 依法确认被告于2023年6月21日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2. 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镇政府辩称:涉案房屋经鉴定为C级局部危房,镇政府依据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上级督办意见组织解危拆除合法有据;拆除当日已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并制作物品清单,保障了原告的财产安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六、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之一:陈先生系土地使用权人,与强拆行为有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陈先生系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镇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与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定之二:C级危房应先依法治理,不能直接等同于整体拆除
法院结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房屋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采取修缮、加固、翻建或者拆除等方式治理,消除安全隐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并会同属地镇政府督促、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治理危险房屋;只有当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而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怠于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时,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才可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镇政府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相应责任由安全责任人承担。
法院认定之三:跳过法定治理程序径行拆房,强制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并未按照上述危房治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即于2023年6月21日对涉案房屋进行解危处置、实施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房屋已被拆除,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七、法院判决:确认2023年6月21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江苏省无锡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21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八、律师点评:局部危房不等于可直接拆除,程序合法是解危前提
天津圣运律师结合本案裁判认为,"危房解危"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排险职责,但职责行使同样要受法定程序约束,本案有三点值得同类当事人关注:
第一,C级属于局部危房,法定处置方式并不当然等于整体拆除。 按照鉴定结论,C级危房只是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处理建议首先是停止使用并采取解危措施,解危方式包括加固、修缮、翻建等,整体拆除只是多种治理方式中的最后选项之一,而非鉴定结论作出后的直接结果。
第二,程序是"硬门槛",行政机关不能跳过治理环节直接拆房。 天津圣运律师指出,即使房屋确有安全隐患,行政机关也应当先依法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治理通知,责令其按鉴定建议治理;只有在房屋危及公共安全、责任人拒绝或怠于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前提下,才可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以一份限期搬离通知替代完整的责令治理、听取意见等法定步骤,径行组织拆除,正是本案被确认违法的核心原因。
第三,确认违法是后续主张权利的重要基础。 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违法后,当事人方可据此进一步就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主张相应赔偿或补偿。
九、天津圣运律所提醒:留存权属与拆房证据,依法通过复议诉讼维护权益
天津圣运律所结合本案经验,提醒遇到同类"危房解危"争议的当事人注意以下几点:
先保权属材料:妥善保管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明、建房审批手续等原件,这是证明权利主体的基础。
固定拆除前后影像:房屋拆除前的照片、视频,拆除当日的现场录像、报警记录,以及送达的搬离通知、鉴定报告、督办函等文书,都要完整留存。
收到通知及时回应:收到危房鉴定或搬离通知后,不要消极不理会,可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陈述意见,避免被认定为"拒绝、怠于治理"。
把握救济期限: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为后续赔偿、补偿主张打好基础。
尽早寻求专业帮助:危房解危类案件程序细节多、时间要求紧,建议及时联系天津圣运律师,由专业人员帮助梳理鉴定结论、通知程序与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避免因错过期限而影响自身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
*本页面仅用于律师办案作用系依据裁判文书及办案过程客观陈述,个案结果因案情而异,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