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芮先生系江苏省常州市村民,其房屋与承包田位于涉案地块内。芮先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知当地某府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认为该批准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委托天津圣运律师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审理后,确认该用地批准行为违法。
胜案结果
复议机关审理查明,在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尚未发布、征地公告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当地某府就作出建设用地批准书,此时地块性质仍属于集体土地,该审批行为不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规定。虽然案涉批准书在当事人申请复议时已经失效,不具备撤销内容,但是复议机关最终确认该批准行为违法。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芮先生
被申请人:当地某府
委托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土地审批纠纷)
案号:苏行复第 X 号
审理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复议程序:行政复议
一、案件背景:征地尚未办结,先行核发用地批准文件
案涉地块为花卉博览会展馆配套项目用地,相关单位陆续取得用地预审、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前期手续,省级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同意将涉案地块征收为国有。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尚未发布、征地公告法定期限尚未届满时,当地某府就核发了案涉建设用地批准书,将地块批准给投资公司使用。芮先生通过信息公开获取该份批准文件后,认为审批程序违法,委托天津圣运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锁定审批时点程序违法核心要点
接受委托后,天津圣运律师梳理全套征地、审批材料,找准案件核心争议节点:征地流程有法定先后顺序,必须等征收程序依法落地、地块权属转为国有土地之后,才可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本案在补偿安置方案还未公告、征收公告期限未满的阶段,土地还没有完成性质转变,仍然属于集体土地,此时直接批准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明显违反法规要求。律师整理证据材料、提交复议申请,在复议程序中发表专业代理意见。
三、被申请人答辩意见
当地某府答辩提出多项主张,
一是认为地块用途是规划部门确定,不存在擅自变更报批用途的情形;
二是主张申请人已经领取安置补偿,和该批准文件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三是认为当事人申请复议已经超过复议期限。
四、复议机关审理:审查征地时序,认定批地行为违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经审理,重点审查征地程序时序以及土地权属状态:
复议机关认定一:征收决定生效有法定时序要求。省级征地批复作出之后,还要依法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待公告期限届满,征收流程完成,土地物权才发生变动。
复议机关认定二:案涉批准作出时土地仍为集体土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发布、公告期限未届满的情形下,地块尚未完成征收转化,依旧属于集体土地,此时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不符合法规规定。
复议机关认定三:批准书已经失效,不予撤销。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时候,这份建设用地批准书已经过了有效期限,没有可撤销的内容,因此不支持撤销申请,但审批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应当予以确认。
五、复议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确认当地某府批准该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为违法。
当事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提示,集体土地征收有着严格的法定流程顺序,征收批复不等于土地立刻变成国有土地,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公告期限,都是法定必经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时序。
行政机关不能跳过征收程序、在土地还属于集体所有的阶段,就核发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这类先批地、后走完征收流程的操作,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即便后续批准文件到期失效,当事人依然可以通过复议、诉讼途径,确认该审批行为违法。
七、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遇到征地项目,重点关注公告顺序,征收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否依法张贴、期限是否留足;
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取用地批准、立项、规划、征地批复全套材料,核查审批时间节点;
发现征收时序颠倒、还未完成征收就出让、批准用地的情形,及时启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维权;
土地审批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部土地法规,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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