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邓先生等多人向当地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指定时段、范围内地上附着物、附属物调查核实的农户确认签字表。当地某局先是答复信息不存在,经行政复议撤销后重新作出告知书,但提供的材料并非当事人申请的文件。邓先生等人委托天津圣运律师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份告知书,责令被告限期重新答复。
胜案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当地某局重新公开的材料和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不一致,没有尽到全面搜寻、调查的义务,答复内容不准确、明显不当。判决撤销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十个工作日内,针对当事人的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邓先生等多人
被告:当地某局
委托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案号:河行初字第 X 号
审理机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背景:申请征地附着物材料,两次答复均不符合要求
邓先生等人为核实土地征收相关情况,向当地某局提交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指定时间、范围内地上附着物、附属物调查核实的农户确认签字表。
当地某局初次作出告知,称相关信息不存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撤销该告知,责令其限期重新答复。该局再次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当事人提供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当事人认为该材料并不是自己申请调取的农户确认签字表,不服该答复,委托天津圣运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聚焦信息公开 “准确公开” 的法定要求
接受委托后,天津圣运律师梳理全部申请材料、两次答复文书以及复议决定书,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点:行政机关负有准确、全面检索并提供对应信息的法定义务,不能用其他相近材料替代申请人明确申请的文件。
律师整理申请表、补正材料、两次告知书、复议决定书、附着物调查登记表等全套证据,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并参与庭审,主张被告答复内容和申请内容不符,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三、被告答辩意见
当地某局答辩主张,本次答复是依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作出,向当事人提供了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相关内容符合规定,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答复,已经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审理:公开内容与申请不一致,答复明显不当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原告申请的是地上附着物、附属物调查核实的农户确认签字表,而被告提供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不是原告所申请的文件。
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范围内土地存在附属物调查登记材料,被告没有尽到全面搜寻、调查的义务,作出的告知书对申请信息认定有误,答复内容不准确,明显不当。
被告在复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程序违法的意见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当地某局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提示,政府信息公开不是行政机关随便提供一份相关材料就完成履职。申请人明确了信息名称、内容范围的,行政机关需要精准检索、匹配对应的文件。
仅仅提供近似材料,而不是当事人申请的目标文件,属于答复内容不准确,没有尽到全面检索的义务。即便已经经过复议程序重新答复,内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依然可以起诉撤销,要求行政机关重新答复。
七、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尽量写清楚文件名称、内容范围、时间范围,降低行政机关随意替换材料的空间;
收到信息公开答复之后,仔细核对交付的材料是否和自己申请的一致;
如果行政机关用别的材料替代、或者以信息不存在推脱,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无法解决的,及时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相关附着物、补偿登记材料,是核实征收补偿合法性的关键材料,维权过程中信息公开程序专业性较强,建议咨询专业行政法律师。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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