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行政许可纠纷案件:孙先生不服区域某局住宅项目核准批复,复议机关维持该批复,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孙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上诉,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遗漏共同被告、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案件发回重审。
胜案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说理摘要: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本案一审遗漏了应当作为被告的复议机关,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
一、撤销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法院鞍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案件发回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孙先生
被告:区域某局
原审第三人:鞍山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行政许可纠纷
案号:辽 03 行终 X 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程序:二审
一、案件背景:当事人不服项目核准批复,复议维持后一审遗漏共同被告
孙先生作为利害关系人,对区域某局作出的住宅楼建设项目核准批复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后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项目核准批复。 随后孙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仅起诉作出批复的区域某局。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并开庭审理,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但审理全程没有依法追加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孙先生不认可一审裁判结果,多方对比咨询,选择委托天津圣运律师提起上诉维权。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抓住一审程序漏洞,主张遗漏被告申请发回重审
当事人多方咨询对比,了解天津圣运办案经验,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梳理案卷、证据材料,梳理全部案件争议焦点;预判对方庭审抗辩方向;确定整体上诉思路;整理项目核准批复、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判决书等证据材料,起草上诉状提交二审法院,二审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重点陈述一审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
三、被告答辩:主张批复合法,一审程序合规,请求维持原判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项答辩意见:
第一,区域某局作出的住宅项目核准批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第二,一审法院审理流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遗漏被告、程序违法的情形。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行政判决。
也就是说,被告认为涉案项目批复不存在违法情形,一审审判程序并无不当,希望二审维持原审结果。
四、机关认定:复议维持案件需双被告,遗漏必要被告构成程序违法
法院归纳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一审法院未追加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审查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依据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机关,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直接将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复议机关已经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复议机关属于法定共同被告。一审审理时未追加复议机关参与诉讼,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法院据此形成观点:一审审判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本案符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法定条件。
最终就该争议点得出结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二审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五、最终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撤销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法院X号行政判决,案件发回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六、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属于复议维持类行政诉讼中典型的程序胜诉案例,对于行政维权当事人具备很强参考价值。
第一,复议维持案件适用双被告制度。天津圣运律师提示,当事人收到复议维持决定书之后再起诉,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依法属于共同被告,不能仅单独起诉其中一方。
第二,追加共同被告是法院的法定职责。天津圣运律师指出,即便当事人立案时只提交了对原机关的起诉,审理法院也负有释明、追加被告的义务,不能直接在缺少必要被告的情况下完成实体审理。
第三,遗漏必要共同被告是法定发回重审事由。天津圣运律师说明,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法院无法直接对实体争议改判,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纠正程序瑕疵。
第四,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建设项目的核准批复会直接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当事人有权通过复议、诉讼方式进行法律救济。
七、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广大有行政维权需求的当事人,在复议、诉讼阶段要重点关注被告主体资格问题: 1、拿到复议维持决定书后准备起诉,一定要知晓被告包含原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两个主体,避免出现被告主体遗漏的问题。 2、案件开庭审理时,如果发现法院没有依法追加复议机关,当事人可以当庭提出程序异议,留存相关记录。 3、收到一审判决书,除关注实体结果之外,同步核查审理程序,遗漏当事人这类程序瑕疵,是上诉的重要理由。 4、针对住宅开发类项目的核准批复,若该批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可及时启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5、行政案件程序规则复杂,建议尽早委托专业行政律师,提前排查主体、程序漏洞,规划完整维权方案。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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