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件:宁夏银川李先生所在区域土地面临征收,李先生向区域某府申请公开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明细。区域某府作出的答复内容不符合申请人的申请要求,李先生委托天津圣运律师提起行政复议,银川市人民政府审理后,撤销该答复并责令重新答复。
胜案结果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区域某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明显不当,没有针对申请人申请的补偿费用发放、使用情况予以回应。 最终复议决定:
1、撤销区域某府作出的《关于对李先生申请政府信息的答复》;
2、责令区域某府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重新进行答复。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李先生
被申请人:区域某府
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宁夏 银川市
案件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纠纷
案号:银政复决X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
复议程序:行政复议
一、案件背景:征地后申请补偿费用发放明细,答复答非所问
李先生是宁夏银川市当地村民,当地土地开展征收工作。为核实征地补偿落实情况,李先生向区域某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案涉土地征收对应的土地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区域某府作出答复,仅向李先生提供了当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文件,并未针对具体补偿款项发放、使用到个人的情况进行公开,答复内容和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匹配。李先生认为该答复属于偷换概念、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遂委托天津圣运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明确答复答非所问属于违法
天津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案件材料,确定代理思路:
申请人申请的是补偿费用发放、使用到户的具体情况,不是笼统的补偿政策文件;
行政机关只提供政策文件,回避申请人申请的款项发放明细,答复内容明显不当;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精准答复,不能用概括性文件替代具体信息。 律师代理李先生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域某府的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依法公开对应信息。
三、被申请人答辩意见
区域某府主张,已经向李先生提供了拆迁安置补偿相关政策文件,文件中已经载明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已经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四、复议机关审理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行政机关提供征地补偿政策文件,是否等同于已经回应申请人申请的补偿款发放、使用明细。
五、复议机关认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土地补偿、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而区域某府作出的答复,没有针对该申请事项给出对应内容,答复内容明显不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该答复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六、最终复议决定
1、撤销区域某府作出的《关于对李先生申请政府信息的答复》;
2、责令区域某府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重新进行答复。
七、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提示广大被征地当事人: 很多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会用宏观的政策文件代替大家想要的具体明细,这是征地信息公开里很常见的情形。
1. 政策文件 ≠ 补偿款发放明细,二者属于不同的政府信息;
如果你申请的是补偿款发到每家每户的发放、使用记录,行政机关不能只给补偿方案就了事;
答非所问、回避核心申请内容的信息公开答复,属于答复不当,可以通过复议、诉讼途径撤销;
补偿款发放明细,是核查补偿资金有没有足额落实到村民手中的关键材料。
八、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时,写清楚你想要的信息,区分 “补偿标准文件” 和 “补偿款发放到户记录”;
收到答复之后第一时间核对:对方有没有回答你申请的问题,有没有答非所问;
遇到只给政策、不给具体发放明细的情况,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诉讼有法定时限,拿到答复后要在法定期限内维权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