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企业安置补偿行政复议案:某机械制造公司租用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已委托评估但始终未履行补偿职责。公司向某开发区管委会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管委会签收后迟迟不予答复。天津圣运律师介入后,依法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具有答复职责而未答复,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进行答复。
胜案结果
德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德政复〔2026〕×号),经审理认为:
根据事权划分相关文件规定,德阳经开区负责完成管理区域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已征未供土地的拆迁、土地补偿、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等事务,并承担相关费用。被申请人具有相应职责。
鉴于申请人租用土地在被征收范围内,对于申请人递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具有答复的职责,而被申请人收到《安置补偿申请书》后一直未回复,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应予纠正。
最终,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进行答复。
本决定为行政复议决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四川省德阳市某区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不履行安置补偿答复职责)
案号:德政复〔2026〕×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
复议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
复议决定时间:2026年10月
一、案件背景:企业租用土地经营多年,被纳入征收范围
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某区的机械加工企业。
早在2008年,该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了当地某社区三组约5亩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建设厂房、购置设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在该地块上持续经营多年,形成了稳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团队。
2010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所在区域的部分集体土地被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范围。
但征收工作启动后,相关部门一直未与企业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因此受到影响。
二、征收通知与评估:征收部门已启动程序,但补偿迟迟未到位
2022年9月,当地街道办事处向企业发出《关于拆迁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告知将由街道办事处委托测绘评估公司对整体搬迁产生的损失及费用进行评估,具体履行补偿职责。
2023年11月,街道办事处与相关方共同出具委托评估的相关说明,明确因建设需要对企业租用土地进行拆迁补偿,共同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企业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绿化树木的搬迁损失及费用进行评估。
2024年10月,评估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然而,评估报告出具后,征收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却一直怠于履行补偿职责,始终没有按照评估结果对企业进行安置补偿。
企业多次沟通,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三、企业提交安置补偿申请:管委会签收后迟迟不答复
为了推动问题解决,企业于2025年11月通过EMS邮寄方式,向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安置补偿申请书》。
管委会于2025年11月5日签收了该申请。
然而,自签收之日起,直到企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管委会始终没有就原安置补偿申请作出任何答复,也没有落实任何安置补偿。
在此期间,企业通过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企业案涉土地已经被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复纳入到征收范围。
企业认为,管委会作为征收工作的负责部门,收到安置补偿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作出答复并履行补偿职责。管委会久拖不答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四、天津圣运律师介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企业找到了天津圣运律师。
天津圣运律师接待企业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仔细审阅了租用土地协议、征地批复、拆迁通知、评估报告、安置补偿申请书及邮寄轨迹等全部材料。
经过分析,天津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事权划分相关文件,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企业租用的土地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管委会收到《安置补偿申请书》后,依法应当作出答复。管委会久拖不答的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
天津圣运律师代理企业,依法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起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履行补偿及答复的行为违法;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将答复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五、复议机关审理:管委会具有职责而不答复,应予纠正
德阳市人民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主要辩称:
案涉土地原系农村集体土地,被申请人并非法律规定组织实施安置补偿职责的法定机关;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申请人不具有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主张的权益尚在民事诉讼中。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了以下事实:
2010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用地批复,对申请人所在区域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
2022年起街道办事处多次发出拆迁通知,并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2024年10月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
2025年11月企业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管委会签收后至今未回复;
根据事权划分文件,德阳经开区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包括土地补偿、人员安置等。
六、复议决定:责令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进行答复
德阳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适格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与旌阳区、德阳经开区事权财权划分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德阳经开区事权包括征地拆迁,负责完成管理区域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已征未供土地的拆迁、土地补偿、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等事务,并承担相关费用。由此可知被申请人适格。
鉴于申请人租用土地在被征收范围内,对于申请人递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具有答复的职责,而被申请人收到《安置补偿申请书》后一直未回复,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应予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市政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进行答复。
这一复议决定的意义在于:
第一,复议机关明确认定了管委会具有安置补偿答复的法定职责;
第二,确认了管委会久拖不答的行为属于不履行职责;
第三,通过复议决定的形式,强制推动管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为企业后续获得合理补偿打开了通道。

七、律师点评:企业被征收后,申请安置补偿行政机关久拖不答怎么办?
天津圣运律师认为,在企业征收拆迁案件中,很多企业主都会遇到一个问题:明明征收已经启动了,评估也做了,但就是迟迟拿不到补偿。
更让人无奈的是,自己主动提交了补偿申请,行政机关收到后却石沉大海,连个答复都没有。
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案件。
企业租用的土地早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也已经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但就是不履行补偿职责。企业主动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管委会签收后却迟迟不答复。
天津圣运律师介入后,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成功推动复议机关认定管委会不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答复。
这提醒广大被征收企业:
第一,行政机关收到补偿申请后不答复,本身就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久拖不答,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面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要被动等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企业在征收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租用土地协议、征地批复、拆迁通知、评估报告、邮寄申请的快递单号等。这些证据在后续维权中都非常重要。
如果您的企业也面临征收拆迁但迟迟拿不到补偿,或者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后得不到答复,不妨联系天津圣运律师,让专业的人帮您推动问题解决。
本文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企业名称、具体村庄、街道、门牌号、完整案号及部分文书编号等信息进行了脱敏处理,政府公章相关内容已做模糊化处理。本文所涉案件事实及复议结果以相关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