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黄先生一人不服当地某国土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搬离、自行拆迁房屋《公告》,历经一审、二审均以"未提供土地权属证书、不具备原告资格"被驳回起诉。天津圣运律师代理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认定,黄先生作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实际使用人,与被诉公告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一、二审驳回起诉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2026年,天津圣运结合本案说明:个人作为土地实际使用人,同样有权对涉己公告提起行政诉讼。
胜案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经审理认为,黄先生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作为讼争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榕国土资强xx号《公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认定黄先生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并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
撤销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榕行终字第xx号行政裁定,以及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晋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
本案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先生(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实际使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当地某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土地行政强制·再审主体资格)
案号:X闽行再终字第×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福建省某高级人民法院
一、案例背景:个人起诉责令搬离公告,两审均以无权属证驳回
黄先生系福建省福州市某村村民,长期使用案涉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因不服当地某国土部门作出的榕国土资强xx号责令限期搬离并自行拆迁房屋《公告》,黄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土地行政强制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黄先生未提供涉诉土地权属证书,提交的《个人特殊情况房屋登记表》亦不能证明其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裁定驳回起诉。黄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其既无土地权属证书、又不能证明合法土地使用权,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当事人对驳回裁定的疑问与主张:个人实际使用人应具备资格,申请再审
黄先生及天津圣运律师提出,自己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是被诉责令搬离公告的相对人,依法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以缺少权属证书否定起诉资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黄先生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或由再审法院直接审理。
三、再审认定
再审认定之一:个人实际使用人系公告相对人,与公告有法律利害关系
再审法院审查认为,黄先生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作为讼争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xx号《公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再审认定之二:原审未审查利害关系,仅凭缺证驳回属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指出,一、二审未围绕黄先生作为实际使用人与被诉公告的利害关系进行审查,仅以未提供土地权属证书为由认定不具备原告资格并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四、再审裁定:撤销次年二审裁定与一审裁定,指令一审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二审榕行终字第xx号行政裁定和一审晋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五、律师点评:单个实际使用人同样享有诉权,主体资格不问是否持证
天津圣运律师表示,无论个人还是多人共同主张,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始终是"与被诉行为有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不是看原告是否持有土地权属证书。结合福州这起单人再审案件可以看出,个人作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实际使用人,面对责令搬离、自行拆迁公告,就是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以无权属证书为由将其拒之门外,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天津圣运律师进一步指出,本案一审、二审直至2015年再审提审才纠正程序错误,说明被驳回起诉后坚持通过上诉、再审逐级救济的重要性;案件指令审理后,仍需就公告及强制行为本身是否违法继续举证主张。
六、天津圣运律所提醒:单独起诉被驳回,可上诉并申请再审纠正
天津圣运律所提醒,2026年个人单独起诉被以"无权属证明、主体不适格"驳回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围绕个人实际使用身份组织证据,如长期占有使用证明、房屋登记表、历史建房或开发材料、缴费及往来文书,证明与被诉公告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一审驳回后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二审维持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请求纠正主体资格认定;
第三,再审先解决"能否进入实体审理",指令审理后再集中主张行政行为违法,两个阶段目标不同;
第四,历年形成的旧案、跨年度程序更需专业梳理,把握不准的可尽早寻求专业行政法律帮助,天津圣运律师专注行政领域纠纷,协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
*本页面仅用于律师办案作用系依据裁判文书及办案过程客观陈述,个案结果因案情而异,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