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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天津圣运胜案:房屋所有人起诉被驳回,再审认定利害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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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黄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和集体土地实际使用人,不服当地某国土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搬离、自行拆迁房屋《公告》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以"无土地权属证书、不能证明合法土地使用权"驳回起诉。天津圣运律师代理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指出,原审对"实际使用人"的条文理解错误,黄先生与被诉公告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资格,裁定撤销一、二审驳回起诉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2026年,天津圣运结合本案说明:实际使用人不等于必须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有利害关系即可起诉。

胜案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经审理认为,黄先生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作为讼争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榕国土资强xx号《公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审将"实际使用人"限缩理解为须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以此认定黄先生不具备原告资格、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
  1. 撤销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榕行终字第xx号行政裁定,以及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晋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

  2. 本案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先生(房屋所有人、集体土地实际使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当地某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土地行政强制·再审主体资格)
案号:(X)闽行再终字第×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案例背景:起诉xx号责令搬离公告,两审以无权属证书驳回

黄先生系福建省福州市某村村民,在讼争集体土地上建有房屋并实际居住使用。因不服当地某国土部门作出的榕国土资强xx号责令限期搬离并自行拆迁房屋《公告》,黄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土地行政强制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黄先生未提供被诉公告所涉土地的权属证书,提交的《个人特殊情况房屋登记表》不能证明其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进一步认为,"土地使用人或实际使用人"应指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之人,黄先生既无权属证书,房屋登记表也不能证明建房已获有权机关批准或追认,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当事人对驳回裁定的疑问与主张:实际使用人身份应获认可,申请再审

黄先生及天津圣运律师提出,自己是房屋所有人、土地实际使用人,也是xx号公告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公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审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相关规定第四条理解错误,把实际使用人限缩为必须持合法土地使用权,据此驳回起诉不能成立。黄先生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三、再审认定

再审认定之一:房屋所有人兼实际使用人,与公告存在法律利害关系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作为讼争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xx号《公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黄先生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再审认定之二:原审限缩"实际使用人"概念,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指出,一、二审把"实际使用人"理解为必须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持有权属证书,缩小了法条保护范围;黄先生的建房批准、追认问题属于实体审理阶段查明的内容,不能在起诉资格阶段仅凭缺证就将其拒之门外,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四、再审裁定:撤销次年二审裁定与一审裁定,指令一审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二审榕行终字第xx号行政裁定和一审晋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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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点评:起诉资格阶段看利害关系,实体权属留待审理查明

天津圣运律师表示,本案的关键争点是"起诉资格"与"实体权属"被混为一谈。结合福州这起再审案件可以看出,原告资格解决的是"能不能告",标准是与行政行为有无法律上利害关系;建房是否获批准、是否享有合法使用权,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需要查明的问题,不能在立案、裁定阶段仅凭没有权属证书就驳回起诉。
天津圣运律师进一步指出,将"实际使用人"限缩解释为"合法使用权人",会不当提高起诉门槛;再审撤销驳回、指令审理,正是把案件拉回实体审理轨道,当事人后续仍需围绕房屋建造、实际使用及公告程序合法性继续举证。

六、天津圣运律所提醒:资格被否定别止步,上诉再审逐级打开立案通道

天津圣运律所提醒,2026年起诉被以"无权属证、主体不适格"驳回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区分"起诉资格"与"实体权属",着重举证自己是行政行为相对人、实际使用人,与被诉公告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一审裁定驳回后及时上诉,二审维持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请求纠正对法条的限缩理解;
第三,指令审理后转入实体阶段,再就建房合法性、公告程序及强制行为是否违法展开主张;
第四,跨年度旧案、程序链条较长的,建议尽早由专业行政法律人员梳理节点,天津圣运律师专注行政领域纠纷,协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 *本页面仅用于律师办案作用系依据裁判文书及办案过程客观陈述,个案结果因案情而异,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结果承诺。


  2026-10-21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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