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土地行政强制纠纷案件:福建省福州市黄先生在集体土地自建房屋,涉案房屋被划入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当地某国土机关张贴限期拆除公告,认定当事人构成非法占地建房,责令限期搬离财物并自行拆除建筑物。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省级某国土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案涉公告。当事人初次起诉,一审、二审均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当事人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公告执法流程、文书送达均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撤销限期拆除公告以及维持该公告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胜案结果
人民法院经再审指令重审后审理说理摘要: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该类处罚,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全套法定流程。本案被诉公告包含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内容,但行政机关作出公告前未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仅以现场张贴的形式完成文书送达,不符合行政正当程序要求,案涉限期拆除公告程序违法。复议机关未纠正原行政行为程序问题直接作出维持决定,该复议决定亦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撤销被告某国土机关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公告》;
撤销被告省级某国土机关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先生
被告:当地某国土机关、省级某国土机关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土地行政强制纠纷
案号:晋行再初字第 X 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程序:再审指令重审,重审一审实体判决
一、案件背景:征收范围内自建房屋收到张贴拆违公告,当事人因主体资格问题两度被裁定驳回起诉
集体土地自建房屋被行政机关张贴限期拆除公告,当事人维权时因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两度被裁定驳回起诉,通过再审纠错进入实体审理。
黄先生系本地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自有房屋,涉案房屋被划入当地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
当地某国土机关作出并现场张贴限期拆除公告,认定当事人建房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搬离财物并自行拆除建筑物,逾期将组织强制拆除。
当事人不服该公告,向省级某国土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案涉限期拆除公告。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初一审法院以当事人未持有土地权属证书,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初二审法院维持一审驳回起诉裁定。
当事人不认可裁判结果,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裁定明确,当事人作为房屋、土地实际使用人,与案涉限期拆除公告具备法律上利害关系,拥有诉讼主体资格,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重新实体审理。
多次救济受阻,当事人多方对比咨询,选择委托天津圣运律师维权。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代理再审及重审程序,围绕诉权与拆违公告程序两大要点开展抗辩
当事人多方咨询对比,了解天津圣运办案经验,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梳理案卷、证据材料,梳理全部案件争议焦点;预判对方庭审抗辩方向;确定整体诉讼思路;整理建房证明材料、全套执法文书、公告张贴照片等证据,起草再审申请书以及重审阶段法律文书,向法院提交。
再审阶段重点围绕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开展法律论述;案件进入重审一审之后,继续代理诉讼,提交质证意见,围绕限期拆除公告的行政处罚属性、执法流程、文书送达形式发表完整代理意见。
三、被告答辩:涉案房屋属于非法占地,案涉公告及复议决定均合法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项答辩意见:
第一,当事人建房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当地某国土机关具备查处土地违法的法定职权,案涉公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合法。
第二,当事人没有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不属于合法土地使用权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当驳回起诉。
第三,案涉公告已经现场张贴公示,当事人应当知晓公告全部内容,张贴送达符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
第四,省级某国土机关依法受理复议申请,经审查作出维持决定,复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两被告均主张案涉限期拆除公告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四、机关认定:归纳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重审一审法院经审理,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两个:
一是房屋实际使用人未持有土地权属证书,是否具备针对限期拆除公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是行政机关仅以张贴公告方式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内容,未履行行政处罚完整流程,该行政行为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五、法院认定一:房屋实际使用人与拆违公告存在利害关系,依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再审裁定,确认黄先生作为案涉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实际使用人,限期拆除公告直接为其增设拆除义务,财产权益直接受到影响,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该再审裁定对本次重审案件具有羁束效力。 法院认为,不能仅以当事人没有土地权属证书,直接否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案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开展实体审理。据此,本案原告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六、法院认定二: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缺失法定程序、张贴送达不合规,公告应当予以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法定程序。
本案案涉公告包含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内容,但行政机关作出该公告前,没有履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仅采取现场张贴方式送达文书,不符合行政法律文书送达的法定要求。复议机关在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情形下,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明显不当。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行使土地查处职权,实体认定占地违法,不能免除行政处罚整套法定程序义务,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的必备要件。据此,案涉限期拆除公告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复议维持决定应当一并予以撤销。
综上,当事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诉限期拆除公告程序违法,复议维持决定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七、最终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案涉限期拆除公告以及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

八、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征收背景下历史自建房屋遭遇拆违处置的典型行政纠纷,对广大土地房屋权利人维权具备很强参考意义。
第一,没有权属证书不等于丧失行政诉讼起诉资格。天津圣运律师提示,判断是否具备诉权核心看是否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只要是房屋、土地实际使用人,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直接影响自身财产权益,即便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依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不能单纯以缺少权属证书剥夺当事人救济途径。
第二,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不能以张贴公告替代完整执法流程。天津圣运律师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收集证据、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规范送达法律文书,均属于法律强制性要求,仅仅张贴一纸公告,无法完成全部行政处罚法定程序。
第三,张贴公示不等于合法送达行政法律文书。天津圣运律师说明,针对对公民设定义务的处罚类文书,张贴只是送达方式其中一种,有严格适用条件,不能不分情形全部采用张贴送达,直接剥夺当事人接收正式文书的权利。
第四,复议维持并不代表原行政行为具备合法性。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不代表原行政行为不可挑战。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原行政行为存在程序或者实体违法,可以将原行政行为与复议维持决定一并予以撤销。
第五,再审生效裁定对后续重审案件具备羁束效力。天津圣运律师提示,案件进入再审纠错之后,再审生效裁定确定的法律认定,重审法院应当遵守,不再对已经再审裁定确认的事项重复作出评判。
九、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广大土地房屋权利人,征地过程当中收到张贴形式的限期拆除公告,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遇到现场张贴的限期拆除公告,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完整留存公告内容、张贴位置,固定送达相关证据,不要随意撕毁公告原件。 2、收到限期拆除类文书,重点核查行政机关是否开展调查取证,是否告知陈述、申辩权利,不可仅凭一张张贴公告就认定执法行为合法。 3、房屋即便建设手续不全,当事人同样享有完整救济权利,务必留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定期限,不要错过维权窗口期。 4、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被按照违建处置,应当区分房屋建设年代、历史形成背景,不能简单全部按非法占地处理。 5、遇到行政机关以缺少权属证书否定你的维权资格,不要直接放弃权利,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案件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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