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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天津圣运胜案:行政机关提前强拆被法院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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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圣运律师代理行政强制拆除纠纷案件:福建福州陈先生在本村拥有自建住宅,房屋被划入征地项目范围。某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在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定救济期限尚未届满时,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被告抗辩涉案房屋无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建,拆除行为符合法定流程。天津圣运律师代理陈先生参与一审诉讼,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某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胜案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经审理认为,某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具备查处辖区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针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作出公告后,必须等待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方可组织强拆。本案被告在当事人法定救济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就实施强制拆除,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被诉强拆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备可撤销内容,应当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一、确认被告福州市某局于2015年8月5日对陈先生、郭女士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某村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负担。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先生、郭女士
被告:某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行政强制拆除纠纷
案号:(2015)榕行初字第X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程序:一审

一、案件背景:村民自建房屋纳入征地范围,救济期内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

陈先生、郭女士为福州市晋安区某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自建房屋。2011年,案涉房屋被纳入 “横屿组团” 征地拆迁项目范围。2015年7月,某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系列文书,认定该自建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设,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2015年8月5日清晨,在双方尚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定救济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下,被告组织人员、机械设备,将案涉房屋整体强制拆毁。
当事人认为,被告在救济期限未满就实施强拆,行政行为严重违法,房屋损毁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双方争议无法协商化解。协商无果,当事人多方对比咨询,选择委托天津圣运律师维权。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紧扣强拆时间节点,围绕行政强制法期限规则开展一审代理

当事人多方咨询对比,了解天津圣运办案经验,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天津圣运律师梳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预判被告庭审抗辩思路,确定整体诉讼策略;整理房屋权属材料、全套执法文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起草行政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庭审阶段,天津圣运律师当庭提交完整证据链,重点围绕《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强制拆除前置条件发表代理意见,主张行政机关必须等待当事人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才能实施强拆,本案强拆发生在救济期限之内,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三、被告答辩: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执法流程完整,拆除行为合法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项答辩意见:
第一,原告建设三层房屋,未办理用地及规划审批手续,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第二,被告拥有本辖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权,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已经完成立案、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依次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依法送达,全部执法程序合规。
第三,案涉房屋坐落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应当办理规划审批,原告长期未补办手续,违法状态持续存在。
第四,被告作出强制拆除相关文书前,已经完成催告、张贴强制执行公告,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后续实施拆除行为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被告主张案涉房屋属于违建,全部执法步骤完整合规,强制拆除行为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机关认定:归纳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两个:
一是被告是否具备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二是行政机关针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是否必须等待当事人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届满?

五、法院认定一:被告依法享有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职权

关于被告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法院进行了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及福建省政府关于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相关文件规定。
法院查明,某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是晋安区政府确定,在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有权针对辖区内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对应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原告作为房屋权利人,属于本案适格行政诉讼原告。
法院观点:被告具备查处本案违法建设、作出强制拆除相关文书的法定职权。

六、法院认定二:强拆违法建筑,必须等待当事人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期限未满不得强拆

关于强制拆除法定时限要求,法院重点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院查明,被告于2015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相关文书,告知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2015年8月5日实施拆除,实施强拆当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
法院观点:法条设置的救济等待期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无论建筑物是否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行政机关都不能在当事人法定救济期限尚未届满时,提前实施强制拆除。被告本次强拆行为违反该强制性法律条款。
故法院认定: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房屋拆除完毕,不具备撤销条件,应当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综上,被告虽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但强拆实施时间违反行政强制法的强制性规定,被诉拆除行为确认违法。

七、最终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某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2015年8月5日对陈先生、郭女士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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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即便房屋被认定违建,也不能跳过法定救济等待期直接强拆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征地过程中涉违建认定、提前强拆的典型行政纠纷,对广大被拆迁群众维权有很强参考价值。
第一,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设,不等于行政机关可以立刻实施强拆。天津圣运律师提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是强制拆除违建的硬性法定条款,只要当事人还有权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期限没有届满,行政机关就不能动手拆除。
第二,征地拆迁场景中,要区分违建认定程序和征收补偿权益。天津圣运律师指出,行政机关常会以违建认定的方式实施拆除,当事人即便面对违建认定,依然享有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救济权利,行政机关不能为推进征地,在救济期内提前强拆。
第三,遇到强拆,要重点记录强拆发生时间,核对文书告知的复议、诉讼期限。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强拆发生在救济期限之内,是典型程序违法情形,当事人可据此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违法。

九、天津圣运律师提醒:遭遇房屋被认定违建并面临强拆,做好这几项维权工作

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当事人,遇到行政机关以违建名义拟拆除房屋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文书,第一时间仔细阅读文书载明的复议、诉讼期限,不要忽视文书上的救济权利告知。 2、在法定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若上门实施强拆,属于涉嫌违法强拆,全程完整拍照、录像,留存现场视频、照片、人员、机械信息,固定强拆证据。 3、收到违建相关执法文书,不要消极等待,可及时咨询专业行政律师,评估文书合法性,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维权。 4、行政机关以违建名义实施拆除,不代表当事人一定丧失全部补偿权益,可同步梳理房屋建设历史、土地来源等证据,厘清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5、面对征地叠加违建认定、强制拆除的复杂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梳理案件时间线,制定维权方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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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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