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土地行政强制纠纷案件:福建福州黄先生在本村集体土地建有房屋,房屋被划入征收项目范围。当地国土部门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公告,认定案涉房屋属于非法占地建设,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将实施强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该限期拆除公告。当事人起诉后,初一审、初二审均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当事人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一审阶段法院认定案涉公告作出时未履行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文书送达违法,判决撤销限期拆除公告及维持该公告的复议决定书。
胜案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行政判决,经再审指令重审后法院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该类行政行为,应当履行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等法定程序,同时文书送达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本案行政机关仅以张贴公告形式作出限期拆除处罚内容,缺少行政处罚前置法定程序,张贴送达方式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案涉限期拆除公告程序违法;复议机关维持违法的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同样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撤销被告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公告》;
撤销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先生
被告:当地某主管部门、复议机关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土地行政强制、限期拆除公告纠纷
案号:(2015)晋行再初字第X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程序:再审重审
一、案件背景:征收片区房屋遭遇张贴式限期拆除公告,当事人维权接连遇阻
黄先生为本地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自有房屋,案涉房屋被划入征收项目红线范围。
当地某主管部门对外张贴《公告》,认定黄先生建房属于非法占地,责令限期搬离财物并自行拆除房屋,逾期将组织强制拆除。
黄先生认为这份公告认定事实不清、执法程序严重违法,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维持该限期拆除公告。
当事人提起一审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当事人缺少土地权属证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当事人没有放弃维权,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再审裁定认定,房屋实际使用人与案涉公告具备法律上利害关系,拥有诉讼主体资格,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重新实体审理。
多方救济途径推进过程中,当事人多方对比咨询,选择委托天津圣运律师维权。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突破诉讼主体资格障碍,聚焦拆违公告程序违法开展全流程代理
当事人多方咨询对比,了解天津圣运办案经验,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梳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梳理案件全部争议焦点;预判行政机关庭审抗辩方向;确定整体诉讼思路,一方面围绕利害关系、诉讼主体资格进行抗辩,推动再审纠错;另一方面针对限期拆除公告的行政处罚属性、执法流程、文书送达问题整理证据、撰写法律文书。
案件进入重审阶段,天津圣运律师当庭提交全套证据,重点阐述限期拆除公告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整套法定程序,张贴送达不能替代正规文书送达流程,请求法院撤销案涉公告以及复议维持决定。
三、被告答辩:建房无审批属于非法占地,公告及复议决定合法有效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项答辩意见:
第一,当事人建设房屋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主管部门拥有查处土地违法的法定职权,案涉公告实体内容合法。
第二,案涉公告仅为告知性文书,强制执行由其他单位落实,公告本身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无需履行调查、申辩告知等处罚程序。
第三,文书采用现场张贴方式完成送达,已经保障当事人知晓公告内容,送达形式并无不当。
第四,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审查事实与法律依据后作出维持决定,复议程序完全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两被告均主张案涉限期拆除公告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当事人全部诉求。
四、机关认定:归纳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重审一审法院经审理,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两个:
一是房屋实际使用人无权属证书,是否具备针对限期拆除公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是张贴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是否需要遵守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张贴送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法院认定一:房屋实际使用人与拆违公告存在利害关系,依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法院进行了详细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法院进一步查明,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生效裁定已经明确:黄先生作为房屋及土地实际使用人,限期拆除公告直接为其设定拆除义务,财产权益受到直接影响,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该认定对重审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院认为: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持有土地权属证书,直接否定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法院认定二: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未履行法定程序、送达不规范,公告应当予以撤销
关于限期拆除公告的执法程序,法院进行重点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应当开展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法院查明,案涉《公告》包含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内容,但行政机关在作出公告前,没有开展调查取证,没有向当事人告知陈述、申辩权利,未履行行政处罚法定前置程序;仅以张贴于现场的方式送达,不符合行政法律文书送达的法定要求。
复议机关未审查上述程序违法问题,直接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故法院认定:案涉限期拆除公告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复议维持决定一并撤销。
综上,当事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诉限期拆除公告程序严重违法,复议维持决定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七、最终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撤销案涉限期拆除公告及复议维持决定书。

八、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限期拆除公告不能省略法定处罚流程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征收过程中历史建房遭遇拆违处置的典型行政纠纷,对广大土地房屋权利人维权具有很强参考意义。
第一,没有权属证书不等于丧失起诉权利。天津圣运律师提示,只要是房屋、土地实际使用人,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直接影响自身财产权益,即便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依然和行政行为具备法律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张贴公告不等于合法执法。天津圣运律师指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不能简单张贴一纸公告就完成全部执法。调查、告知陈述申辩、规范送达,都是法律强制要求,缺少法定步骤,即便占地事实属实,行政行为依然会因为程序违法被撤销。
第三,复议维持不代表原行政行为不可推翻。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依然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查明原行政行为程序、实体违法,可以将原行政行为与复议维持决定一并撤销。
九、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征地遇到张贴式限期拆除公告,做好这几项维权工作
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广大土地房屋权利人,在征地过程收到张贴形式的限期拆除公告,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看到现场张贴的限期拆除公告,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完整留存公告内容、张贴位置,固定送达相关证据,不要随意撕毁公告原件。 2、收到限期拆除相关文书,重点核查执法机关是否开展调查,有没有告知陈述、申辩权利,不能仅凭一纸张贴公告就认定执法合法。 3、即便是建设手续不全的房屋,也享有完整的救济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不要错过救济期限。 4、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被按违建处置,需要区分房屋建设年代、历史形成背景,不能一概按照非法占地简单处理。 5、遇到行政机关以缺少权属证书为由否定你的维权资格,不必直接放弃权利,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案件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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