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黄先生、陈女士不服国土部门xx号《公告》责令限期搬离、自行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一审以无土地权属证书为由驳回起诉、二审维持。经上级法院提审,天津圣运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件终审认定,二人既是被诉行为相对人,也是讼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与被诉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属于适格原告,原审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两级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2026年,天津圣运结合本案说明:实际使用人的原告资格,不应被要求先拿权属证书否定。
胜案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终审裁定书,经审理认为,黄先生、陈女士二人系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且作为讼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本案适格原告,其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原审认定二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并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
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榕行终字第xx号行政裁定;
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晋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
本案指令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先生、陈女士(被诉公告相对人、讼争房屋实际使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当地某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土地行政处理·再审终审)
案号:(X)闽行再终字第×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案例背景:无权属证书即被驳回起诉,一审二审均未进入实体
黄先生、陈女士系福建省福州市某村村民,在讼争土地上建有房屋并实际使用。福州市某局以榕国土资强xx号《公告》形式,责令二人限期搬离并自行拆除房屋。二人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二人未提供被诉公告所涉土地的权属证书,所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及他人证明材料亦不能证明其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二人既无土地权属证书、又不能证明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当事人对驳回裁定的疑问与主张:相对人兼实际使用人,应有资格进入审理
黄先生、陈女士及天津圣运律师提出,自己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实际使用人、房屋所有人和被诉行政行为相对人,与xx号公告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被诉行为违法并撤销公告,或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审理本案。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未提供合法使用集体土地、合法建房的证据,存在占地情形,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原审认定正确。
三、再审终审认定
再审认定之一:相对人与实际使用人双重身份,构成法律上利害关系
再审法院认为,黄先生、陈女士二人系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且作为讼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二人是本案适格原告,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再审认定之二:以无权属证书否定资格属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指出,原审仅以二人未提供土地权属证书、不能证明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认定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并驳回起诉,混淆了起诉资格与实体权利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四、再审裁定:撤销两级驳回起诉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依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二审维持一审驳回起诉裁定错误、再审应撤销一、二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规定,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二审榕行终字第xx号行政裁定;撤销一审晋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一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律师点评:立案资格看利害关系,权属争议留待实体审理
天津圣运律师表示,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能不能起诉"和"权利是否合法"。结合福州这起再审终审案件可以看出,被公告直接点名的相对人,加上讼争土地、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身份,已经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不能在立案阶段以拿不出权属证书为由把当事人挡在门外,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房屋是否违建,属于受理后实体审理要查明的问题。
天津圣运律师进一步指出,从申请再审、上级法院提审到终审撤销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是一条完整的程序救济路径;本案仅解决受理资格,xx号公告是否合法仍需在继续审理中围绕事实认定、程序和法律适用展开举证辩论。
六、天津圣运律所提醒:被驳回起诉可申请再审,用相对人与使用人身份建立资格
天津圣运律所提醒,起诉被驳回、上诉又被维持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从"行政行为相对人"和"土地房屋实际使用人"两个角度证明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必在立案阶段先证明权属合法;
第二,一审驳回、二审维持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符合情形的争取提审并由再审撤销裁定、指令审理;
第三,村委会证明、实际居住使用记录、沟通文书等都可作为初步利害关系材料;
第四,程序救济有严格期限,材料梳理和法律适用复杂,把握不准的尽早寻求专业行政法律帮助,天津圣运律师专注行政领域纠纷,协助当事人依法进入实体审理。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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