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康女士向某部门申请以书面形式公开拆除其房屋的合法依据,对方收到申请后既未公开也未书面答复,仅主张已电话告知。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提起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之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仅提供通话记录、无法证明通话内容与答复情况,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作出处理。2026年,天津圣运结合本案说明:政府信息公开须按法定形式答复,口头通话不能替代书面处理。
胜案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经审理认为,被告依法负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分情形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被告收到申请后未依照条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仅以通话记录主张已电话告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通话具体内容,也无法证明原告同意免予书面答复,其行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责令被告厦门市集美区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康女士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基本信息
原告:康女士(房屋被拆除人)
被告:区域某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案号:(X)集行初字第×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
一、案例背景:申请书面公开拆除依据,逾期未获任何答复
康女士系福建省厦门市某社区居民。为核实自己房屋被拆除的合法性,康女士于2015年3月22日向区域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申请以纸质文本形式公开相关单位拆除其位于村内住宅房屋的合法依据。被告于2015年3月24日收到申请,此后超过15个工作日,既未依法向康女士公开相关信息,也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二、当事人对履职答复的疑问与质疑:主张电话已告知,原告不予认可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不存在,其已于4月7日通过电话告知原告;相关拆除系其他部门发布的征地项目行为,被告仅到场维持秩序、未参与拆除,且原告在电话中已表示无需书面答复,故请求驳回诉请,并提交电信部门市话清单作为证据。
康女士及天津圣运律师不予认可:原告在申请书中已明确要求书面公开,被告仅提供通话记录、无法证明通话内容就是答复,更不能证明原告同意免予书面答复;被告收到申请后未依法履职,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其不履责行为违法,判令被告立即公开所申请信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之一:收到申请后未依法分情形答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于3月24日收到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区分属于公开范围、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等情形分别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且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被告收到申请后未依上述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
法院认定之二:通话记录不能证明已电话答复,更不能免除书面处理义务
法院指出,被告虽提供了4月7日与原告的通话清单,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通话内容,不能证明其已就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电话答复,亦无法证明原告已同意被告无需作出书面答复;以一通通话替代法定书面处理,缺乏事实依据。
四、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康女士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律师点评:电话告知不等于履责,形式与期限都是法定要求
天津圣运律师表示,政府信息公开之诉中,行政机关"是否真正答复"要回到法定标准上判断。结合厦门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单凭一条通话记录、一句"已经电话说过了",不能替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分情形书面答复,更不能替代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机关公开,都应在答复中书面说明理由或告知正确公开机关。
天津圣运律师进一步指出,原告申请书写明要求纸质公开的,被告应尊重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主张信息不存在的,也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而不是收文后沉默或以通话一笔带过。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处理,正是督促行政机关把法定职责落到书面程序上。
六、天津圣运律所提醒:信息公开被电话敷衍,保留凭证及时起诉
天津圣运律所提醒,2026年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邮寄保留申请表、EMS单号、签收记录,写明要求的答复形式(书面/纸质)和公开内容;
第二,超过15个工作日未获书面答复,或仅被电话口头告知、答非所问的,均可主张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对"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等答复不服的,注意审查是否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正确机关;
第四,电话清单、通话录音不能单独证明已依法答复,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程序把握不准的可寻求专业行政法律帮助,天津圣运律师专注行政领域纠纷,协助当事人依法行使信息公开权利。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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