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土地行政强制纠纷案件:福建省福州市陈先生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房屋被划入征收项目范围。当地某资源主管部门张贴限期拆除公告,认定案涉建筑属于非法占地,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案涉公告。当事人初次起诉后,一审、二审均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公告作出程序、送达方式均违法,判决撤销限期拆除公告以及维持该公告的复议决定书。
胜案结果
人民法院经再审指令重审后审理说理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该类处罚,应当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等法定程序,法律文书送达也应当符合法定规范。本案行政机关仅采用现场张贴的方式作出限期拆除公告,未履行行政处罚前置法定流程,张贴送达亦不符合法律要求,案涉限期拆除公告程序违法。复议机关未纠正原行政行为问题而作出维持决定,该复议决定同样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撤销被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公告》;
撤销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先生
被告:当地某资源主管部门、复议机关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土地行政强制、限期拆除公告纠纷
案号:(2015)榕行初字第X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程序:再审指令重审(实体判决为重审一审)
一、案件背景:征收片区房屋遭遇张贴拆违公告,当事人两度起诉被裁定驳回
陈先生系本地村民,在集体土地上自建房屋,该房屋被划入当地征收项目范围。 当地某资源主管部门对外张贴公告,认定陈先生建房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搬离财物并自行拆除房屋,逾期将组织实施拆除。
陈先生认为该公告认定事实不清、执法程序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维持该限期拆除公告。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初一审法院以当事人没有土地权属证书,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初二审法院维持一审驳回起诉裁定。
当事人不认可裁判结果,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房屋实际使用人与案涉限期拆除公告具备法律上利害关系,拥有诉讼主体资格,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重新实体审理。
多次救济未果,当事人多方对比咨询,选择委托天津圣运律师维权。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代理再审及重审程序,聚焦诉权与拆违公告程序两大核心抗辩
当事人多方咨询对比,了解天津圣运办案经验,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梳理案卷、证据材料,梳理全部案件争议焦点;预判对方庭审抗辩方向;确定整体诉讼思路;整理房屋使用证据、全部执法文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起草再审申请书以及重审阶段法律文书。
再审阶段重点围绕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行法律论述;案件进入重审一审之后,继续代理诉讼,提交质证意见,围绕限期拆除公告的处罚属性、执法流程、文书送达发表完整代理意见。
三、被告答辩:涉案房屋属于非法占地,公告与复议决定均合法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项答辩意见:
第一,当事人建设房屋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构成非法占地,资源主管部门具备查处土地违法的法定职权,案涉公告实体内容合法。
第二,当事人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不是适格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利害关系,应当驳回起诉。
第三,公告已经在现场张贴公示,当事人应当知晓公告全部内容,送达形式符合执法实际。
第四,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复议申请,经审查作出维持决定,复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两被告均主张案涉限期拆除公告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当事人全部诉求。
四、机关认定:归纳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重审一审法院经审理,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两个:
一是房屋实际使用人未持有权属证书,是否具备针对限期拆除公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是张贴方式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是否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张贴送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法院认定一:房屋实际使用人与拆违公告存在利害关系,依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法院进行了详细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再审裁定,确认陈先生作为房屋与土地实际使用人,限期拆除公告直接为其增设拆除义务,财产权益直接受到影响,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该裁定对重审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院观点:不能仅以当事人没有土地权属证书,直接否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据此,本案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开展实体审理。
六、法院认定二: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缺失法定程序、送达不规范,公告应当予以撤销
关于限期拆除公告的执法程序,法院进行重点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开展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法院查明,案涉公告包含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内容,但行政机关作出该公告前,没有开展完整调查取证,没有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仅采取现场张贴方式送达文书,不符合行政法律文书送达的法定要求。复议机关未纠正原行政行为的程序问题即作出维持决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法院观点:案涉限期拆除公告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复议维持决定一并予以撤销。
综上,当事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诉限期拆除公告程序违法,复议维持决定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七、最终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撤销案涉限期拆除公告以及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

八、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限期拆除公告不能省略行政处罚法定流程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征收背景下历史建房遭遇拆违处置的典型行政纠纷,对广大土地房屋权利人维权具备很强参考意义。
第一,无权属证书不等于丧失起诉资格。天津圣运律师提示,只要是房屋、土地实际使用人,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直接影响自身财产权益,即便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依然与行政行为存在法律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张贴公告不等于合法完成执法。天津圣运律师指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不能只张贴一纸公告。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规范送达文书,均属于法律强制性要求;即便占地事实属实,缺少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依然会被法院撤销。
第三,复议维持并不代表原行政行为不可推翻。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行政行为存在实体或者程序违法,可将原行政行为与复议维持决定一并撤销。
九、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征地遇到张贴式限期拆除公告,做好这几项维权工作
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广大土地房屋权利人,征地过程当中收到张贴形式的限期拆除公告,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遇到现场张贴的限期拆除公告,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完整留存公告内容、张贴位置,固定送达相关证据,不要随意撕毁公告原件。 2、收到限期拆除类文书,重点核查行政机关是否开展调查,是否告知陈述、申辩权利,不可仅凭一张张贴公告就认定执法行为合法。 3、房屋即便建设手续不全,当事人同样享有完整救济权利,务必留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定期限,不要错过维权窗口期。 4、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被按照违建处置,应当区分房屋建设年代、历史形成背景,不能简单全部按非法占地处理。 5、遇到行政机关以缺少权属证书否定你的维权资格,不要直接放弃权利,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案件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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