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黄先生、陈女士被当地国土部门 xx 号《公告》直接点名,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搬离并自行拆除房屋,起诉后却被原审裁定驳回。天津圣运律师代理申请再审,审查认定二人作为公告相对人具备原告资格、原审驳回错误,案件最终裁定提审。2026 年,天津圣运结合本案说明:被公告直接点名设定义务的相对人,依法享有起诉资格。
胜案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经审查认为,榕国土资强xx号《公告》明确指向黄先生、陈女士二人,内容为认定二人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搬离并自行拆除建筑物,对二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二人系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该公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本案适格原告,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原审驳回起诉错误。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
黄先生、陈女士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本案由本院提审。
案例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先生、陈女士(被诉公告直接相对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当地某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土地行政处理·再审申请审查)
案号:(2015)闽行申字第×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查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案例背景:被xx号公告责令拆房,起诉后原审驳回
黄先生、陈女士系福建省福州市相关村民。当地某局作出榕国土资强xx号《公告》,认定二人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责令二人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搬离建筑物内财物并自行拆除建筑物,同时告知逾期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二人不服该公告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起诉;二人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对驳回裁定的疑问与主张:被点名的相对人应有资格,申请再审
黄先生、陈女士及天津圣运律师提出,自己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实际使用人、房屋所有人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xx号公告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确认被诉行为违法并撤销公告,或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未提供合法使用集体土地、合法建房的证据,存在占地情形,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审认定正确、再审理由不成立。
三、再审审查认定
再审审查认定之一:公告明确指向二人,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高院审查认为,xx号《公告》明确指向陈女士、黄先生二人,其内容是认定二人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搬离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并告知逾期强制拆除;该公告对二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二人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再审审查认定之二:相对人具法律利害关系,属适格原告,原审驳回错误
高院指出,依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黄先生、陈女士与被诉公告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其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原审驳回起诉错误。
四、再审裁定:再审申请成立,本案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综合审查,黄先生、陈女士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相关规定,高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五、律师点评:被公告直接点名即具利害关系,合法性争议留待提审审理
天津圣运律师表示,本案的核心是原告资格:行政机关以公告形式直接点名特定当事人、为其设定退还土地、搬离、自拆等义务,该当事人就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与行为有直接法律利害关系,有权起诉。结合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行政机关以"占地不合法、权益不受保护"抗辩原告资格,混淆了"能否起诉"与"实体是否合法"两个层面,不能在立案阶段直接否定诉权。
天津圣运律师进一步指出,本次裁定提审只是启动再审提审程序,被诉公告是否合法、建房与占地性质等实体问题,仍需在提审审理中进一步查明和辩论,当事人应继续准备实际使用、建房历史及公告程序等证据。
六、天津圣运律所提醒:被直接点名即可起诉,提审阶段继续备好实体证据
天津圣运律所提醒,2026年遇到被公告、决定直接点名并设定义务却被驳回起诉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抓住"相对人"身份,以公告/决定直接指向本人、对本人设定义务为核心,证明法律上利害关系;
第二,原审驳回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符合情形的可争取上级法院提审;
第三,区分资格争议与实体合法性,提审后围绕行为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继续举证;
第四,土地行政处理、责令拆除类案件涉及事实认定复杂,把握不准的可尽早寻求专业行政法律帮助,天津圣运律师专注行政领域纠纷,协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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