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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天津圣运胜案:限期自拆通知缺乏依据,行政复议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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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黄先生、陈女士收到某镇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通知》,被责令三日内搬离财物并自行拆除房屋,逾期将强制拆除。二人认为房屋建成于相关法律施行之前、认定违建缺乏事实依据,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后,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经审查认定该《通知》缺乏依据,决定予以撤销。2026年,天津圣运结合本案说明:认定违法占地、作出限期自拆通知,必须有充分事实和法律支撑。

胜案结果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认为,镇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系被申请人设置的临时机构,其所作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主体适格;但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违法占地建设,并作出限期搬离、未搬离则强制拆除的《通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最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
  1. 撤销福州市晋安区某镇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通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基本信息

申请人(复议请求人):黄先生、陈女士(房屋建造使用人)
被申请人:当地某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限期拆除通知)
案号:榕晋政行复×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一、案例背景:收到三日内自拆通知,房屋被指违法占地建设

黄先生、陈女士系福建省福州市某村村民,在村内建有一座砖混结构四层房屋并长期使用。7月20日,该镇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二人发出《通知》,责令其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三日内搬离违法建筑物内财物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此前,相关部门曾通过航拍、矢量图核对方式认定该房屋建于2006年8月26日之后,并由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协查建房审批、产权登记情况;国土部门亦曾发出公告责令自行拆除。二人认为,自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建房,房屋2006年底即已建成,而《城乡规划法》2008年才施行、当地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2009年生效,依法不溯及既往,被申请人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违法占地并作出强拆通知,程序和实体均违法,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

二、当事人对限期自拆通知的疑问与质疑:认定违建证据不足,两人申请复议撤销

黄先生、陈女士及天津圣运律师提出,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二人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土地建房,建设期间并无机关告知不许建房;房屋建成时间早于相关法律施行时间,依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应适用后法认定违建;被申请人仅凭协查材料和航拍核对即认定违法占地、责令限期自拆并预告强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则称,房屋位于相关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前期征收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由房屋征收工程处报送情况后请求对涉嫌违法建设实施清违。

三、复议认定

复议认定之一:临时机构行为由镇政府承担,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复议机关认为,镇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被申请人设置的临时机构,其作出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复议机关对该行为有权进行审查。

复议认定之二:认定违法占地、限期自拆缺乏依据,通知应予撤销

复议机关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认为,被申请人据以认定申请人违法占地建设,并要求申请人限期搬离、未搬离则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四、复议决定:撤销7月20日作出的限期自拆《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镇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7月20日作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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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点评:认定违建须证据充分,新法不溯及既往不可忽视

天津圣运律师表示,限期自拆、逾期强拆的通知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作出机关必须先把"是否违法占地、是否违法建设"的事实和依据查清。结合福州这起复议案件可以看出,仅凭航拍年代、部门协查材料就认定违建并责令自拆,证据链不完整的,复议机关可以撤销该通知。
天津圣运律师进一步指出,房屋建成时间与法律施行时间的先后关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认定历史建房能否适用后法查处的重要抗辩点;同时,临时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行为,由设置它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复议、诉讼时应找准适格被申请人和被告。

六、天津圣运律所提醒:收到自拆通知别沉默,复核依据并及时救济

天津圣运律所提醒,2026年收到限期自行拆除、逾期强拆类通知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核对通知作出主体是谁,临时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行为由设置它的镇街或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要求并审查认定违建的证据:建房时间、审批协查材料、规划土地认定是否充分,建成于法律施行前的可主张法不溯及既往;
第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缺乏依据的通知,避免逾期被推进强制拆除;
第四,保存房屋照片、建房历史材料、通知文书及协商记录,程序和法律适用拿不准的,尽早寻求专业行政法律帮助,天津圣运律师专注行政领域纠纷,协助当事人依法维护财产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 *本页面仅用于律师办案作用系依据裁判文书及办案过程客观陈述,个案结果因案情而异,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结果承诺。


  2026-10-2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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