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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天津圣运胜案:自称口头告知拆除依据,法院责令书面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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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郭先生向某局书面申请公开拆除其住宅房屋的合法依据,被告收文后主张已电话告知强制执行拆除依据、原告也表示无需书面答复。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提起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之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仅提供通话记录、无法证明通话内容,未依条例分情形书面答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作出处理。2026年,天津圣运结合本案说明:自称"已经口头说过"不等于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胜案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经审理认为,被告依法负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分情形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要求的纸质形式提供;被告收到申请后未依条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仅以通话记录主张已电话告知拆除依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通话内容,其行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1. 责令被告厦门市集美区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郭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基本信息

原告:郭先生(住宅房屋被拆除人)
被告:区域某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案号:(X)集行初字第×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一、案例背景:书面申请公开拆除合法依据,收文后逾期无答复

郭先生系福建省厦门市某社区居民。为核实自己住宅房屋被拆除的合法性,郭先生于3月向区域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申请以纸质文本形式公开相关单位拆除其位于村内住宅房屋的合法依据。被告于同年3月24日收到申请,此后远超15个工作日,既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也未作出书面答复。

二、当事人对履职答复的疑问与质疑:被告称已电话告知,原告否认并起诉

被告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是其住宅被行政强制执行拆除的依据,被告已于同年4月7日通过电话告知:经向国土管理所确认原告房屋无合法用地审批手续,被告依相关城市管理规定将违建房屋拆除;当日电话沟通后询问原告是否需要书面答复,原告表示不需要,故被告已依条例第十七条完成告知,请求驳回诉请,并提交电信部门市话清单为证。
郭先生及天津圣运律师不予认可:被告打电话仅为核实身份,并未就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原告也从未表示不需要答复;申请书已明确要求书面公开,被告以通话清单替代法定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不履责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公开所申请信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之一:收文后未分情形书面答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于3月24日收到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对申请应区分属于公开范围、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等情形分别答复,按申请人要求的纸质形式提供,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被告收到申请后未依上述规定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

法院认定之二:通话记录证明不了电话答复,口头告知不能替代书面处理

法院指出,被告虽提供了4月7日与原告的通话清单,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通话内容,不能证明其已就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电话答复,也不能证明原告同意免予书面答复;以一次通话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缺乏事实依据。

四、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郭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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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点评:拆除机关自称已告知,仍须回到法定书面程序

天津圣运律师表示,本案被告本身就是拆除行为的实施机关,却仍在信息公开环节败诉,关键在于程序形式。结合厦门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即便自认掌握拆除依据,也不能用一句"电话里已经说过"替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分情形书面答复;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以何种形式提供,都要落到书面处理上。
天津圣运律师进一步指出,被告主张"原告口头表示不需要书面答复",同样要承担举证责任;没有通话内容证据,法院不予采信。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写明纸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尊重该形式要求,确无法按该形式提供的,也应书面说明并安排查阅、提供复制件。

六、天津圣运律所提醒:电话自说自话不算履责,固定收文与答复证据

天津圣运律所提醒,2026年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申请表写明申请内容与要求形式(纸质/书面),邮寄并留存申请表、EMS单号和签收回执;
第二,被告仅以"已电话告知""原告说过不用书面答复"抗辩的,其须证明通话内容,举证不能的不构成依法答复;
第三,超过15个工作日未获书面答复的,可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请求责令限期处理;
第四,强拆、违建认定类信息涉及拆除依据、审批手续,建议尽早固定申请与收文证据,把握不准的可寻求专业行政法律帮助,天津圣运律师专注行政领域纠纷,协助当事人依法行使信息公开权利。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 *本页面仅用于律师办案作用系依据裁判文书及办案过程客观陈述,个案结果因案情而异,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结果承诺。


  2026-10-21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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