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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天津圣运胜案:老宅建房被认定违建,限期拆除公告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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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案件确认限期拆除公告、行政复议决定违法:陈先生一家在本村老宅原址建房,建房事项经过村委会同意,多年后当地国土部门作出 X 号《公告》,认定房屋属于非法占地建设,责令退还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一审、二审法院以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经天津圣运律师代理申请再审,高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审理,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公告作出前未履行法定处罚程序、送达方式不符合规定,复议机关维持该公告同样违法,判决确认案涉公告及复议决定违法。

胜案结果

当地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经审理认为:陈先生、陈女士等当事人作为案涉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实际使用人,和案涉公告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该认定受高院再审裁定约束;国土部门作出包含限期拆除处罚内容的公告前,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对应的法定程序,张贴送达方式不符合文书送达规定,违反行政正当程序,案涉公告违法;复议机关在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前提下,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该复议行为同样违法。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确认当地国土部门作出的 X 号《公告》、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 X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名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女士、陈先生等当事人
被告:某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某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确认土地行政强制、复议行为违法)
案号:晋行再初字第 X 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
审理法院:当地人民法院
判决程序:再审

一、案件背景:老宅原址建房,收到非法占地限期拆除公告

本案几名原告为母子关系,是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早年因家庭子女增多、住房紧张,经本村村委会同意,陈先生、陈女士一家人在自家老宅原址上修建三层砖混房屋,老宅原有围墙、石门保留。受历史原因影响,该房屋一直没有完成用地、建房审批手续。后续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 X 号《公告》,认定当事人建房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建筑物,逾期不拆除将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不服该公告,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这份限期拆除公告。当事人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二审阶段,法院以当事人无法提供权属证书、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当事人起诉。陈先生、陈女士败诉后找到天津圣运律师,委托律师继续维权。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代理再审,主张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天津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卷材料、证据链条,仔细复盘一审、二审裁判思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天津圣运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第一,陈先生、陈女士是案涉房屋、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这份限期拆除公告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一审、二审法院否定原告资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案涉房屋是在自家老宅上、经过村委会同意修建,未办理审批手续存在历史成因,不能直接归责于村民。
第三,行政机关作出带有行政处罚性质的拆除公告,没有提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没有告知复议、诉讼权利,文书仅采取张贴方式送达,程序严重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第四,复议机关没有审查原行政行为的程序瑕疵,直接予以维持,复议决定同样违法。 律师请求高院撤销原审驳回起诉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并在实体审理中确认案涉公告、复议决定违法。
上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作出再审裁定,认定陈先生、陈女士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当地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三、被告辩称:建房无审批手续、行政行为合法

某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答辩:案涉房屋修建时间在 2006 年之后,陈先生、陈女士没有提交任何用地、建设审批材料,属于违法占地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负有查处土地违法的法定职权,案涉公告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某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答辩:复议受理、审查流程符合法律规定,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四、法院审理:归纳争议焦点,认定行政程序违法

当地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归纳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案涉限期拆除公告作出程序是否合法?
案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高院再审裁定已经明确,陈先生、陈女士属于案涉行政行为相对人、是房屋土地实际使用人,与案涉公告具备法律上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该裁定对本案审理具备约束力。
关于焦点二:案涉公告内容实质上属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该处罚类公告前,没有履行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文书只采用张贴方式送达,不符合行政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违反行政正当程序要求,案涉公告违法。
关于焦点三:复议机关在原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该复议行为同样违法。

五、最终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判决确认某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X 号《公告》、某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X 号复议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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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提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查处、违建认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会遇到同类困境:早年在老宅上建房、经过村委会认可,但缺少书面审批手续,行政机关直接下发限期拆除文书。很多当事人一审、二审直接因为 “没有权属证” 被法院驳回起诉,维权通道被卡住。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再审改判、程序胜诉案例,有几点重要参考意义:
集体土地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即便没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只要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土地,和违建查处、限期拆除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就具备原告起诉资格;不能单纯以没有土地证、房产证直接剥夺起诉权利。
限期拆除公告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张贴一张公告就完成执法,作出处罚前必须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依法送达文书、告知救济途径,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被确认违法。 复议机关负有全面审查义务,如果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复议机关直接维持原行为,复议决定同样会被认定违法。

七、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第一,农村老宅翻建、原址建房,即便村委会同意,也尽量补齐用地、建设审批材料,留存沟通、审批证据,提前规避认定违建风险。
第二,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占地类公告文书,不要忽视文书送达、陈述申辩等程序权利,程序违法是重要的维权突破口。
第三,如果起诉之后,法院以 “没有权属证书、不具备原告资格” 驳回起诉,不要直接放弃,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主张自身利害关系。 第四,针对违建认定、限期拆除类行政行为,复议和诉讼是法定救济渠道,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梳理证据、抓住程序违法要点,推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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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2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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