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土地行政纠纷案件:罗女士、罗女士在福建省福州市建有四层砖混房屋,区域某局作出公告认定房屋属于非法占地建设,责令退还土地、限期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该公告。区域某局主张建房无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占地。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参与再审重审诉讼,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案涉公告以及复议决定违法。
胜案结果
法院审理说理摘要:区域某局作出的公告包含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内容,但作出公告前,没有履行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张贴公告的送达方式也不符合文书送达规范,违反行政正当程序要求;复议机关在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情形下,仍然维持该公告,复议行为同样违法。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确认区域某局作出的X 号《公告》、区域某厅作出的X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区域某局、区域某厅共同负担。
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罗女士、罗女士
被告:区域某局、区域某厅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土地行政处罚行政纠纷
案号:晋行再初字第X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程序:再审重审
一、案件背景:自建房屋被认定非法占地,收到限期拆除公告
罗女士、罗女士在福建省福州市建设四层砖混楼房,建房经过村委会同意,因历史原因一直未办理产权审批手续。
区域某局几年后作出X号公告,认定二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责令退还土地、限期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当事人不服,向区域某厅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公告。
当事人前期起诉被裁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裁定认定二人和案涉公告存在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当事人多方对比咨询,选择委托天津圣运律师维权。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聚焦处罚程序瑕疵、送达违法要点维权
天津圣运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对本案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逐一审阅案件里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建房款收据、公告张贴照片、复议文书、历次裁判文书等案卷材料。
第一,梳理案件完整流程,针对前期主体资格争议,提交证据说明当事人是房屋实际使用人,和涉案行政行为具备法律上利害关系,拥有起诉资格;
第二,明确案涉公告实质属于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前,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保障知情权、救济权;
第三,指出行政机关仅仅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没有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文书,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复议机关审查案件时,没有核查原行政行为程序缺陷,直接予以维持,复议决定同样存在违法情形。
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再审重审程序,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案涉公告以及复议决定违法。
三、被告答辩:建房无审批手续,查处行为适用法律、程序合法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项答辩意见:
第一,原告所建四层建筑物建设期间没有经过有权机关审批,属于非法占地建设,土地主管部门具备查处土地违法的法定职权;
第二,作出公告所依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地方整治违法建设相关文件,法律适用正确;
第三,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对案件事实开展审查,复议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两被告整体诉求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机关认定:审查行政处罚程序、文书送达、复议审查是否合法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区域某局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公告程序是否合法,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是否合法。
五、法院认定之一:案涉包含拆除内容的公告属于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本案中,案涉公告明确载明要求当事人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逾期将强制拆除,具备行政处罚的实质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保障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区域某局在作出公告前,向当事人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剥夺了当事人法定权利,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六、法院认定之二:仅采取张贴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文书送达规范
行政文书送达应当优先适用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有严格法定适用条件,不能随意使用。
本案中,区域某局仅以张贴方式送达案涉公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相关文书,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适用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单纯张贴公告的方式,很难保证当事人及时知晓文书全部内容以及自身享有的救济权利,本次文书送达方式违法,不能视为依法完成送达。
七、法院认定之三:复议机关维持存在程序瑕疵的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一并违法
依据行政复议相关法律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对原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程序、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 本案中,区域某厅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未纠正原公告存在的程序、送达违法问题,直接作出维持原公告的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在原行政行为已经存在程序违法的前提下,复议机关予以维持,该复议决定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八、法院认定之四:案涉行政行为违法,应当确认原公告及复议决定违法
区域某局作出的案涉公告存在程序违法、送达违法情形,复议机关未依法纠错而作出维持决定。 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案涉公告以及复议维持决定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合法效力。 法院最终认定,应当确认区域某局的公告、区域某厅的复议决定违法。
九、最终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法院确认区域某局作出的X号《公告》、区域某厅作出的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十、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集体土地上建房遭遇土地查处的典型行政案件,对于广大村民维权有很强参考价值。
第一,天津圣运律师提示,行政机关出具的限期拆除公告,如果实质包含处罚内容,就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整套法定流程,不能以公告形式规避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等强制程序。
第二,文书送达有着严格法律要求,张贴公告送达不是首选方式,只有穷尽其他送达手段仍然无法联系当事人时,才可以适用,行政机关不能简化送达流程。
第三,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自建房屋,不能简单以没有产权证直接定性为非法占地,法院会结合建房背景、村委会意见、历史成因综合判断案件。
第四,复议机关肩负监督原行政行为的职责,发现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销或者变更,不能不加审查直接维持。
第五,天津圣运律师提醒,行政维权经常会遇到主体资格争议,利害关系举证是立案关键,被征收人、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当保留建房、居住相关证据。
十一、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农村宅基地建房,尽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年代久远、因历史政策原因缺少证件的房屋,妥善保存村委会证明、缴费单据等证据材料。
收到限期拆除类文书,第一时间核对文书是否告知陈述申辩权利、是否写明复议、诉讼期限,留意送达方式是否合法。
复议维持之后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复议机关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遇到土地查处、违建认定案件,程序审查是重要突破口,很多案件可以从程序违法角度开展维权,建议尽早咨询天津圣运律师。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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