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指导申请宅基地建房,针对推诿不作为维权
为推动问题解决,张先生多次向村委会和镇政府申请宅基地建房,但始终得不到实质性回应。
在多方咨询后,张先生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天津圣运律师首先梳理了案件脉络:张先生的宅基地因乡道扩建被征用,按照征地补偿协议,镇政府和村委会应当为张先生重新安排宅基地。但镇政府和村委会多年来一直推诿拖延,未履行协议约定。
天津圣运律师指导张先生通过邮政EMS方式,先后向村委会和镇政府邮寄了《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和《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明确请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其宅基地建房申请,履行征地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
期间,镇政府曾拒收张先生邮寄的申请书,张先生就该拒收行为另行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确认镇政府拒收行为违法。
三、镇政府反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张先生存在违建行为
在张先生持续主张宅基地建房权益的过程中,2025年3月28日,某府反而向张先生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张先生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其改正。
张先生及天津圣运律师认为,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张先生的宅基地及房屋系历史形成,因乡道扩建被征用后一直未获重新安置,责任在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不作为,不应由张先生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张先生即使存在用地手续不全的问题,也是因为镇政府和村委会长期不履行审批和安置职责导致的,不应简单认定为"非法占地"。
第三,镇政府作出该通知前,未进行充分调查,未听取张先生的陈述申辩,程序严重违法。
四、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通知书
2025年4月,在天津圣运律师的代理下,张先生向汕头市某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3月28日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对张先生提出的宅基地建房申请予以处理,并组织、监督居委会、经联社共同为张先生办理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 三、依法对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工作不力的现象,进行严肃追责。
五、镇政府答辩:主张具有查处职权,认定违建事实清楚
复议过程中,某府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主要提出以下抗辩:
第一,主张具有法定查处职权。 镇政府提出,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相关公告,镇政府对辖区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主张《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过程性行政行为。 镇政府认为,该通知只是要求张先生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尚未作出最终处罚决定,不属于对张先生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
六、复议机关认定之一:《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复议的行政执法行为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系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合法。
根据《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
本案中,被申请人某府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张先生存在违建行为,为张先生设定了应当履行的义务,虽未明确履行的期限,但该通知已使张先生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其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不属于过程性行为,系行政执法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七、复议机关认定之二:认定违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复议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合法性。
根据《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或者申辩。
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某府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张先生存在未经批准违法建设行为,但没有对案涉建(构)筑物的权属、性质、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依法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八、复议机关最终决定:撤销《责令改正通知书》
汕头市某府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某府2025年3月28日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某府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