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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圣运胜案:镇政府认定违建程序违法 复议撤销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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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张先生宅基地被乡道扩建征用后未获重新安置,多次申请建房遭镇政府推诿,镇政府反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其违建,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审理认定镇政府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撤销该通知

胜案结果

汕头市某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认为,被申请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张先生存在未经批准违法建设行为,但未对案涉建(构)筑物的权属、性质、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也未依法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最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某府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基本信息

  • 申请人(复议请求人):张先生(村民)

  • 被申请人:汕头市某府

  •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 涉案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某区

  •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不服责令改正通知书)

  • 案号:汕潮阳行复案〔2025〕×号

  •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复议机关:汕头市某府

  • 复议决定时间:2025年8月


一、案件背景:宅基地被乡道扩建征用,重新安置迟迟未落实

张先生系广东省汕头市某区社区居民。张先生在本村原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五百余平方米。
因乡道扩建需要,某府、某社区居委会及上四经联社征用了张先生部分宅基地,面积约二百余平方米,张先生原有的房屋也已被拆除。
经过多次协商沟通,2022年6月,在某社区居委会、上四经联社与张先生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约定补偿张先生宅基地200平方米,在有腾退用地指标或有其他闲置土地时,马上解决该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但协议签订后,某社区居委会、上四经联社始终未履行《征地补偿协议》,至今没有向张先生交付宅基地建设住宅。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指导申请宅基地建房,针对推诿不作为维权

为推动问题解决,张先生多次向村委会和镇政府申请宅基地建房,但始终得不到实质性回应。
在多方咨询后,张先生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天津圣运律师首先梳理了案件脉络:张先生的宅基地因乡道扩建被征用,按照征地补偿协议,镇政府和村委会应当为张先生重新安排宅基地。但镇政府和村委会多年来一直推诿拖延,未履行协议约定。
天津圣运律师指导张先生通过邮政EMS方式,先后向村委会和镇政府邮寄了《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和《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明确请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其宅基地建房申请,履行征地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
期间,镇政府曾拒收张先生邮寄的申请书,张先生就该拒收行为另行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确认镇政府拒收行为违法。

三、镇政府反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张先生存在违建行为

在张先生持续主张宅基地建房权益的过程中,2025年3月28日,某府反而向张先生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张先生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其改正。
张先生及天津圣运律师认为,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张先生的宅基地及房屋系历史形成,因乡道扩建被征用后一直未获重新安置,责任在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不作为,不应由张先生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张先生即使存在用地手续不全的问题,也是因为镇政府和村委会长期不履行审批和安置职责导致的,不应简单认定为"非法占地"。
第三,镇政府作出该通知前,未进行充分调查,未听取张先生的陈述申辩,程序严重违法。

四、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通知书

2025年4月,在天津圣运律师的代理下,张先生向汕头市某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3月28日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对张先生提出的宅基地建房申请予以处理,并组织、监督居委会、经联社共同为张先生办理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 三、依法对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工作不力的现象,进行严肃追责。

五、镇政府答辩:主张具有查处职权,认定违建事实清楚

复议过程中,某府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主要提出以下抗辩:
第一,主张具有法定查处职权。 镇政府提出,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相关公告,镇政府对辖区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主张《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过程性行政行为。 镇政府认为,该通知只是要求张先生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尚未作出最终处罚决定,不属于对张先生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

六、复议机关认定之一:《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复议的行政执法行为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系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合法。
根据《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
本案中,被申请人某府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张先生存在违建行为,为张先生设定了应当履行的义务,虽未明确履行的期限,但该通知已使张先生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其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不属于过程性行为,系行政执法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七、复议机关认定之二:认定违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复议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合法性。
根据《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或者申辩。
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某府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张先生存在未经批准违法建设行为,但没有对案涉建(构)筑物的权属、性质、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依法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八、复议机关最终决定:撤销《责令改正通知书》

汕头市某府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某府2025年3月28日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某府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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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不能用"责令改正"代替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执法须事实清楚、程序正当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第一,行政机关作出不利行政行为前,必须充分调查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实践中,一些基层行政机关在认定违建、查处违法用地时,往往比较草率——发一纸《责令改正通知书》就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或停止建设,既不调查清楚土地和房屋的历史背景,也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但天津圣运律师指出,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对公民不利的行政行为前,必须查明事实,充分收集证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行政行为构成程序违法,依法应当被撤销。
第二,历史遗留问题不能简单归责于村民。 本案中,张先生的宅基地因乡道扩建被征用后,镇政府和村委会长期未履行重新安置的协议约定。在张先生反复申请建房审批的过程中,镇政府反而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其违建。
天津圣运律师认为,历史遗留的用地手续不全问题,往往是因为行政机关长期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的。行政机关不能将自身不作为的后果,转嫁到普通村民身上,更不能用"责令改正"的方式简单化处理。
第三,行政复议是纠正基层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有效途径。 本案中,张先生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成功推翻了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为后续继续争取合法的宅基地建房权益扫清了障碍。
天津圣运律师提醒,遇到行政机关以"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当事人不要轻易放弃维权。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天津圣运律师提醒:遭遇违法执法,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提醒,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亲友遇到类似情况——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文书,认定您存在"违建"或"违法用地"行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不要轻易自行拆除或停止建设,先弄清楚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 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土地权属证明、房屋照片、征地补偿协议、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记录等;

  3.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 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要采取过激行为,以免陷入被动;

  5. 选择专业的行政法律师团队,能够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本文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当事人姓名、具体村庄、街道、完整案号及部分文书编号等信息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所涉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以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2026-10-1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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