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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圣运胜案:厂房承租人征收补偿案 复议责令区政府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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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何女士租赁厂房经营多年,遇征收后区政府仅与厂房产权人商谈补偿,拒绝给予承租人独立补偿权益,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审理认定区政府将行政补偿职责转化为民事合同之债无法律依据,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令区政府六个月内与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

胜案结果

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作为案涉厂房的承租人,在本次征收补偿中存在独立于厂房权属人的、依法应当享有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重大补偿利益。被申请人径直与厂房权属人确认厂房搬迁、拆除损失的补偿事宜,并未给予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参与权与陈述申辩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被申请人将本应由申请人获得的行政补偿利益径行转移给厂房权属人,将行政补偿职责转化为民事合同之债,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职责。
最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就案涉厂房搬迁事宜与申请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对申请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本府为被告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基本信息

  • 申请人(复议请求人):何女士(厂房承租人)

  • 被申请人:佛山市某府

  •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 涉案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 案号:佛府行复〔2024〕×号

  •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复议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 复议决定时间:2025年8月


一、案件背景:租赁厂房经营多年,遇征收后补偿权益被忽视

何女士系佛山市某区的厂房承租人。多年来,何女士一直租赁案涉厂房用于生产经营,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装修和设备购置。
后因拟征收建设项目,何女士租赁的厂房被纳入征迁范围。
由于征收部门确定的补偿数额较低,何女士未同意,也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2021年7月26日,何女士收到佛山市顺德区某执法办公室作出的《限期搬迁清理通知》。在此之前,何女士从未见过任何法定的征收文件等。
何女士认为,征收方在实施征收申请人合法财产的过程中并未对被征收财产给予依法评估,征收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在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何女士已被通知限期搬离处所。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指导申请安置补偿,推动区政府依法履职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何女士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天津圣运律师首先梳理了案件脉络:何女士作为案涉厂房的合法承租人,在征收过程中依法应当享有独立的补偿权益,包括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但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只与厂房产权人商谈补偿事宜,完全忽视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指导何女士向某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区政府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对何女士作为承租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予以合理补偿。

三、区政府转送申请、推给产权人解决:承租人权益无人问津

何女士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后,区某府并未直接处理,而是将该申请转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办理。
更重要的是,区政府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径直与厂房权属人确认厂房搬迁、拆除损失的补偿事宜,认为承租人的补偿问题应当由厂房产权人与租户之间通过解约补偿协议另行解决。
也就是说,区政府主张:承租人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不应当由区政府直接负责,而是应当由厂房产权人在解除租赁合同时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
何女士及天津圣运律师认为,区政府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一,承租人在征收补偿中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补偿权益,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因为租赁关系的存在就否定承租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区政府将本应由其履行的行政补偿职责,推给民事主体之间自行解决,实际上是逃避法定职责,将行政法律关系转化为民事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区政府在整个征收过程中,从未给予承租人参与权和陈述申辩权,严重侵害了何女士的合法权益。

四、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提起行政复议

2024年4月,在天津圣运律师的代理下,何女士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五、复议机关认定:承租人享有独立补偿权益,区政府推责行为无法律依据

佛山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厂房承租人在征收过程中,是否享有独立于产权人的补偿权益?区政府将承租人补偿推给产权人解决的做法是否合法?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案涉厂房的承租人,在本次征收补偿中存在着独立于厂房权属人的、依据相关规定应当享有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重大补偿利益。
而被申请人径直与厂房权属人确认厂房搬迁、拆除损失的补偿事宜,并未给予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参与权与陈述申辩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复议机关进一步指出: 被申请人将本应由申请人获得的行政补偿利益径行转移给厂房权属人,并约定由厂房产权人与租户之间通过解约补偿协议另行解决,实际是将本应当由被申请人履行的行政补偿职责私自向转移给厂房权属人,将行政补偿职责转化为民事合同之债,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职责。

六、复议机关认定:区政府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应责令限期履行

复议机关同时指出,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厂房进行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但截至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时,被申请人仍未就案涉厂房征收事宜对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关于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的问题,复议机关认为,因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不作为违法。故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行为违法,实无必要。

七、复议机关最终决定:责令六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就案涉厂房搬迁事宜与申请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对申请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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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厂房承租人遇征收,依法享有独立补偿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厂房承租人征收补偿案件,对于类似案件中承租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第一,厂房承租人在征收中享有独立的补偿权益。 实践中,很多地方在征收厂房时,往往只跟产权人谈补偿,认为承租人不是产权人,跟征收方没有直接关系,承租人的损失应该找房东要。
但天津圣运律师指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征收补偿实践,厂房承租人在征收过程中依法享有独立的补偿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修装饰补偿等。这些补偿权益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不能因为租赁关系的存在就被否定。
第二,行政机关不能将法定补偿职责推给民事主体解决。 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时,为了省事,往往会说"你的损失找房东要去,我们只跟产权人谈"。把行政补偿职责转化为民事合同纠纷,试图逃避自己的法定职责。
天津圣运律师认为,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对所有被征收人——包括产权人、承租人、实际使用人——履行补偿义务。不能以"你们是租赁关系,自己协商解决"为由,推卸自己的法定责任。
第三,行政复议是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有效途径。 本案中,何女士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成功迫使区政府承认承租人的独立补偿地位,并责令区政府在六个月内与其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这为承租人争取合理补偿打开了突破口。
天津圣运律师提醒,作为厂房承租人,如果您遇到征收拆迁,不要轻易认为"我不是产权人,跟我没关系"。承租人在征收中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补偿权益,应当主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九、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厂房承租人遇征收,应主动主张合法补偿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提醒,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亲友是厂房承租人,遇到征收拆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自身的法律地位:承租人在征收中享有独立的补偿权益,不要轻易被"找房东要"打发走;

  2. 保留好租赁协议、装修投入、设备清单、纳税证明等证据,这些是证明您损失和补偿权益的关键材料;

  3. 主动向征收方主张权利,不要被动等待,要积极参与到征收补偿程序中,行使陈述申辩权;

  4. 对不合理的处理方式,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5. 选择专业的行政法律师团队,能够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厂房征收、承租人权益保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本文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当事人姓名、具体村庄、街道、完整案号及部分文书编号等信息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所涉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以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2026-10-1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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