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清远市,一家通过债权转让、司法裁定及公开竞拍取得案涉财产权益的宾馆,向当地住建部门申请公开土地征收、规划报建、权属证件等十二项档案资料,却被以"非房屋权利人"为由复函拒绝。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后,法院认定当事人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档案,判决撤销不予公开复函并责令重新答复。2026年,天津圣运结合本案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资格,并不只看不动产登记证书上的名义产权人。
胜案结果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经审理认为,当事人通过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债权,经司法裁定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又通过公开竞拍取得原中旅社5栋房产及水塔所有权,权利人身份已经司法程序确认,依法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相关档案资料;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如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即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被告以当事人既非房屋权利人、又非国家安全、公安及相关司法监督机构为由作出不予公开复函,没有法律依据,证据不充分,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1. 撤销被告广东省清远市某局作出的案涉《关于要求公开原中旅社所在区域房屋产权信息的复函》;
2.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基本信息
原告(起诉人):某宾馆(案涉财产利害关系人)
被告:广东省清远市某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
案号:(2015)粤清城法行初字第×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某人民法院
一、案例背景:债权受让加司法拍卖取得财产权益,申请公开十二项档案资料
本案当事人为一家宾馆主体。该宾馆与广州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取得清远市中国旅行社等相关债权;后经司法裁定,变更为相关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该宾馆依法举牌竞买,取得原中旅社5栋房产及水塔,成为相应财产权利人。
为厘清自身财产所涉的系列资料,当事人于当地住建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书面公开原中国旅行社及清远市中旅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在区域的十二项材料,包括土地征收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土地征收预审批文、土地安置补助发放、土地征收签名、附着物签名、市区和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报建《建筑审核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及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
二、当事人对履职答复的疑问或质疑:以"非产权人"为由拒绝公开,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
当地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作出复函,认为当事人既不是案涉房屋的房屋权利人,又不是国家安全、公安及相关司法监督机构,依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拒绝向当事人公开上述产权档案资料。
当事人不认可该答复。天津圣运律师指出,当事人通过债权转让、司法裁定变更、公开竞拍已经成为案件利害关系人,依法有权获取对应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一刀切不予公开属于不作为。当事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复函,判令行政机关公开相关办证资料,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之一:经债权受让、司法裁定与拍卖取得权益,当事人属于利害关系人
法院审理查明,当事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债权,经司法裁定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又通过拍卖取得原中旅社5栋房产及水塔所有权,权利人身份已经法院一审、二审程序予以确认。法院据此认定,当事人依法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案涉相关档案资料。
法院认定之二:拒绝公开缺乏法律依据,不予公开行为证据不充分
法院指出,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利害关系人予以公开。本案中,被告直接以当事人非登记产权人、非特定机构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处理,该行政行为没有充分法律依据,作出行为的证据并不充分,依法应予撤销。
四、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公开复函,责令行政机关限期重新答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案涉不予公开复函;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针对当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律师点评:判断申请资格不能只看登记名义人,利害关系人公开权应受保障
天津圣运律师表示,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驳回,行政机关时常以申请人并非不动产登记证书上的名义权利人、不属于特定机构为由不予公开。结合广东清远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判断申请人资格,不能仅仅看是否为登记产权人:通过债权受让、司法执行、合法拍卖等途径取得财产权益的主体,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
天津圣运律师进一步指出,只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定不予公开范畴,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处理;直接以"非产权人"为由拒绝公开,缺乏法律依据的,属于可被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利。
六、天津圣运律所提醒:信息公开被拒别放弃,留存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救济
天津圣运律所提醒,2026年在生活、经营过程中需要向行政机关调取土地、规划、房产相关政府信息,却遭遇不予公开、逾期不答复、答复内容不全等情况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先保存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行政机关出具的各类答复与复函、债权转让协议、司法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全部证据材料;
第二,梳理自身与申请公开信息之间的利害关系,债权受让、司法执行、财产拍卖、民事纠纷都可能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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