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纠纷案件:刘先生、曹女士作为相关厂房土地租赁权人及房屋部分所有权人,向区域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拆迁评估报告、安置补偿协议、补助费发放相关信息。区域某局签收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直至复议审理阶段才出具告知书。区域某局抗辩收到申请时间延后,且本案不属于复议受理范围。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提起行政复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审理后确认区域某局超期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案结果
复议机关审理说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区域某局收到当事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处理,虽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出具并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当事人已经获取答复内容,但不能消除前期超期答复的程序违法问题。
最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确认区域某局超过法定期限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先生、曹女士
被告:区域某局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纠纷
案号:冀国土资复决字X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判决程序:行政复议
一、案件背景:申请拆迁相关信息公开,行政机关逾期不予回复
刘先生、曹女士为相关厂房土地的合法租赁权人以及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核实厂房对应的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向区域某局提交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安置补偿协议、补助费发放的相关信息。
区域某局签收该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未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向二人作出任何答复。当事人多方沟通无果,多方对比咨询,选择委托天津圣运律师维权。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针对超期信息公开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
天津圣运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对本案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逐一审阅案件里全部证据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据等案卷材料。
第一,根据邮寄签收凭证,锁定行政机关实际签收申请的时间,核算法定答复期限,证实行政机关已经明显超出 15 个工作日答复期限;
第二,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条,提出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负有按期答复的法定义务,逾期不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
第三,明确行政机关即便在复议阶段才补充出具告知文书,也不能弥补前期超期答复的程序违法。 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当事人,依法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区域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依法公开对应申请材料。
三、被告答辩:主张收到申请时间较晚,案件不属于复议受理范围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项答辩意见:
第一,主张实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时间晚于申请人邮寄时间,已经责成内部处室处理相关事项;
第二,在复议过程中已经制作并邮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已经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主张政府信息公开属于法定义务,不属于可复议的法定职责,本案不在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被告整体诉求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
四、机关认定:审查信息公开答复期限,认定超期答复程序违法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区域某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复议期间补作答复能否消除逾期履职的违法性。
法院认定一: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严格遵守 15 个工作日答复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根据申请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对应处理。
复议机关结合邮寄单据等证据查明,区域某局已经签收当事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签收之日起起算法定答复期限。
复议机关观点说理,按期答复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的答复时限。
该争议点司法结论:区域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答复,已经违反法规规定。
法院认定二:复议阶段补充作出答复,不能消除前期逾期行为的违法性 行政机关履职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以法定的答复期限节点作为评判标准,并非以后续补做行为作为评判依据。
复议机关查明,区域某局直至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才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复议机关观点说理,即便当事人在复议程序中获取到答复文书,仅代表当事人实体诉求得到回应,但无法改变前期超期不予答复的客观事实,逾期履职的程序违法状态客观存在。
该争议点司法结论:复议期间补答复不能豁免超期履职的违法后果。
法院认定三: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观点说理,当事人因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提起复议,属于法定救济途径,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该争议点司法结论: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五、最终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机关确认区域某局超过法定期限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征地拆迁中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典型案例,对被征收人维权具有参考意义。
第一,天津圣运律师提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当中,拆迁评估报告、安置补偿协议、补助发放记录,均属于与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信息公开 15 个工作日答复期限属于硬性法律规定,签收时间以行政机关实际签收日期为准,行政机关不能以内部流转、处室交接等内部理由对抗法定对外答复义务。
第三,行政机关不能依靠复议、诉讼阶段临时补做答复来洗白前期逾期不作为。即便后续给到答复文书,超期履职的程序违法依旧可以被确认。
第四,针对信息公开逾期不回复,法律赋予当事人复议、诉讼的救济渠道,并非只能选择举报途径,当事人合法救济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第五,天津圣运律师提醒,信息公开是征地维权取证的重要手段,很多征收程序违法线索,都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程序进行挖掘。
七、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优先选择邮寄方式,完整留存申请表、快递底单、物流签收截图,固定行政机关签收时间证据。
提交申请之后自行核算法定答复期限,到期没有收到任何答复,不要盲目等待,可以及时启动法律救济程序。
遇到行政机关在复议、诉讼过程中才补发答复文件,依旧可以主张前期逾期履职行为违法,不要因为拿到答复就放弃追责。
征地拆迁信息公开涉及法条多、程序细节繁杂,遇到行政机关推诿、逾期、拒绝答复,建议尽早咨询天津圣运律师这样的专业行政法律师。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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