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征地行政诉讼案件,袁先生不服区域某府作出的征地补偿方案批复提起诉讼。区域某府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未依法公告征收方案的情况下,批复同意征地补偿方案并发放补偿款。经审理,法院确认该批复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区域某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胜案结果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区域某府案涉征地补偿方案请示批复违法;责令区域某府于判决生效六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区域某府承担。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袁先生
被告:区域某府
委托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征地批复纠纷)
案号: 张行初字第 X 号
审理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背景:电厂项目征地,补偿方案批复引发争议
区域某府收到当地国土、镇政府提交的征地补偿方案请示后,作出批复,同意该征地补偿方案,随后拨付征地补偿款并下发至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向农户发放,项目后续开工建设。
袁先生属于本次征地范围内农户,认为这份批复作出时缺少法定征地程序,公告、征求意见环节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委托天津圣运律师向法院起诉。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主张征地批复程序违法
代理过程中,天津圣运律师梳理案件证据,庭审中提出核心意见:案涉集体土地征收,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方案获批之后还需要依法公告;区域某府没有提交上述程序相关证据,征地批复程序违法,侵害被征地农户合法权益。
三、被告答辩意见
区域某府辩称,案涉批复仅属于征地前期程序性工作,并非正式征收实施行为;本案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同时主张适用的征地区片价文件合法,补偿款已经足额发放到位,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四、法院审理认定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区域某府没有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的公告材料,征地流程缺少法定必备程序。
案涉批复作出后,已经实际发放征地补偿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单纯前期内部流程。
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区域某府关于超期起诉的抗辩不予采信。
案涉征地区片价规范性文件没有违反上位法,行政机关适用该文件并无不当。
案涉项目属于社会公共利益项目,撤销该批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不直接撤销,而是确认违法并责令补救。
五、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
确认区域某府作出的征地补偿方案请示批复违法;
责令区域某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区域某府负担。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提示,集体土地征收有着严格的法定顺序,农用地转用审批、征收方案公告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即便补偿款已经发放、项目已经动工,缺少法定程序的征地批复依然会被认定程序违法。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法院出于公共利益考量,可能不直接撤销行政行为,而是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同时责令行政机关补正程序、采取补救措施。
七、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前置程序,未经审批开展征地工作属于程序违法;
征地补偿方案依法应当公告、听取农户意见,缺少公告、征询程序的,属于重大程序瑕疵;
征地相关批复文件并非单纯内部文件,一旦实际发放补偿、落地实施,会直接影响农户权益,可依法起诉维权;
遇到征地缺少审批、未依法公告、补偿方案不合理等情形,建议及时咨询专业行政法律师。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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