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先生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区的社区居民,因城中村改造项目,他家的房屋被征收。裴先生通过信息公开获知:省政府作出了征收他房屋所在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复。裴先生认为这份批复实体和程序上都违法,3 月 24 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收了申请,拖到 4 月 6 日才立案,又说要延期 30 日 —— 算下来 7 月 6 日前就该作出复议决定。可裴先生左等右等,直到 12 月 5 日才等来一纸复议决定书,中间整整拖了 8 个多月。天津圣运律师代理裴先生起诉,请求确认省政府逾期不履行复议职责违法。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省政府作出延期审理通知本身没问题,但 4 月 6 日立案受理、延期 30 日后,应当在 7 月 6 日前作出复议决定,实际 12 月 5 日才作出,且无法定延期理由,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程序违法。最终判决:确认省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省政府负担。这起发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案例告诉我们:复议机关超期不作决定,一样可以告。
胜案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经审理查明:原告裴先生因不服被告当地某省政府作出的《关于某市某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于 3 月 24 日向被告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于 3 月 27 日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因原告的申请材料不全,要求原告进行补正,被告收到补正材料后于 4 月 6 日立案受理。6 月 6 日,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 30 日。被告至原告起诉前未作出复议决定。法院开庭前,被告于 12 月 5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12 月 12 日以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因此,被告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从被告 4 月 6 日立案受理,被告决定延期 30 日作出决定,被告应当于 7 月 6 日前作出复议决定。而被告于 12 月 5 日才作出复议决定,且无法定延期理由,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程序违法。但被告在诉讼期间根据原告的复议申请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原告请求责令被告限期作出复议决定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所以,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省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案 号:(XX)冀 XX 行初 XX 号
原 告: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区某社区居民裴先生
被 告:当地某省政府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圣运律师
案件结果:确认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违法,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案例背景:城中村改造房屋被征收,拿到一份 "问题批复"
裴先生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区某社区的居民,赶上城中村改造,他家的房子被列入了征收范围。裴先生没有干等,他通过信息公开渠道查到了底细:省政府作出了一份《关于某市某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他家的土地就是依据这份批复被征收的。裴先生越看越觉得不对劲:这份批复,实体上、程序上都有问题。于是 3 月 24 日,他正式向省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二、当事人对履职答复的疑问或质疑:申请复议大半年,批复下来都快一年了
裴先生的复议申请递上去,省政府 3 月 27 日就收到了,却说他材料不全,让补正;4 月 6 日才算正式立案。立案之后又是延期审理的通知书,说延期 30 日。裴先生心里算了一笔账:立案受理了,延长也批了,最迟 7 月 6 日总该有结果了吧?可这一等,又是 5 个月。直到 12 月 5 日,一纸复议决定书才姗姗来迟 —— 从申请复议到拿到决定,整整 8 个多月。裴先生心里直犯嘀咕:法定期限白纸黑字写着,你们拖这么久,还有没有规矩了?
三、律师介入:天津圣运律师抓住 "延期有上限、逾期即违法" 这一关键
天津圣运律师介入后,把《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原原本本摆了出来: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圣运律师指出:省政府 4 月 6 日立案,延期 30 日后,最迟 7 月 6 日必须作出复议决定;可它拖到 12 月 5 日才出决定,中间没有任何法定延期理由,这就是逾期不履行复议职责,程序违法。
四、法院认定:超期 5 个月不作决定,程序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因此,被告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从被告 4 月 6 日立案受理,被告决定延期 30 日作出决定,被告应当于 7 月 6 日前作出复议决定。而被告于 12 月 5 日才作出复议决定,且无法定延期理由,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程序违法。但被告在诉讼期间根据原告的复议申请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原告请求责令被告限期作出复议决定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所以,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负担。
五、律师点评:复议决定晚到,不等于 "虽迟但到"
天津圣运律师点评:有人觉得,反正最后复议决定还是出来了,晚几天不算什么。这个案子告诉你不完全是这样。复议期限是法定底线:受理之日起 60 日,最多延长 30 日,一天都不能再多。省政府 4 月 6 日立案、延期 30 日,最迟 7 月 6 日该出决定,实际却拖到 12 月 5 日 —— 超期 5 个月,还没有法定延期理由。法院认定程序违法,确认违法成立。这也提醒大家:复议机关超期不作决定,别一直干等,及时起诉,让法院给它 "上上弦"。
六、天津圣运律所提醒:申请复议没人管,注意这几点
天津圣运提醒:
不服征地批复等行政行为,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决定,延长最多不超过 30 日;
复议机关超期不作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违法;
复议机关事后补作的复议决定,不影响其超期行为违法的认定;
复议期间注意留存延期告知书等文书,弄清法定截止日期;
拿不准的时候,及时咨询天津圣运律师等专业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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