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某村六名村民为核实房屋征收合法性,申请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助奖励政策等材料。某开发区管委会以"尚未报批、信息不存在""集体土地不适用房屋征收"为由作出告知书,市某府复议维持。天津圣运律师代理起诉后,法院认定部分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未履行告知补正义务,判决撤销告知书相关内容及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26年,天津圣运结合本案说明:答复"信息不存在"须尽检索核查义务,不能简单一推了之。
胜案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告知书中,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材料以"村庄所在土地尚未报批、信息不存在"答复,却未举证证明已进行检索、查找、询问及实地调查,在村庄已经开始拆迁的情况下,该答复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对房屋征收决定及申报材料、补助费用使用情况、补助奖励政策三项,申请内容不明确时未履行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的义务,该项答复违法。复议机关市某府未查明上述问题即作出维持决定,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撤销被告某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第2项、第3项内容,以及第1项中"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到国土资源分局现场查阅"的相关内容;
撤销被告市某府作出的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被告某开发区管委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原告提出的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材料、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房屋征收决定(含征收红线图)及申报材料、房屋征收补助费使用情况等申请内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基本信息
原告(起诉人):秦先生等六名村民
被告一:河南省郑州市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二:河南省郑州市某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
案号:X中行初字第×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一、案例背景:村民申请公开规划、补偿方案、征收决定等材料,获"信息不存在"答复
秦先生等六人均系河南省郑州市某村村民。因村庄拆迁,包括六原告在内的二十五名申请人向某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五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市级、区级和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材料,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相关标准,房屋征收决定(包括征收红线图)及其申报材料,房屋征收补助费使用情况相关材料。
同年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属本区公开,建议向市某府申请;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存在;区级规划可到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现场查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材料经查村庄所在土地尚未报批,信息不存在;房屋征收决定及申报材料、补助费用使用情况、补助奖励政策三项,因土地性质属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只适用于国有土地,信息均不存在。村民申请行政复议,市某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告知书。
二、当事人对履职答复的疑问或质疑:未检索即称信息不存在,村民起诉请求撤销重作
秦先生等六名村民及天津圣运律师认为,村庄已经开始拆迁,管委会却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尚未报批、信息不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事项,管委会也未告知更改补充,直接以"不适用"回绝,属于未依法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告知书及复议决定,责令管委会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管委会辩称:其只收到五份申请表,申请人记载为"秦某等25人",因秦某已撤诉,二十五人中是否包括本案六原告无法落实;其已依法履行答复义务,请求驳回诉请。市某府辩称:复议决定系针对秦某合作出,与六原告无关,不应追加为共同被告。
三、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之一:六原告具备诉讼资格,管委会负有核对申请人身份的义务
法院认为,管委会作出告知书时应当履行核对申请人身份的义务。根据庭审查明事实,秦先生等六人属于提出申请的二十五名申请人范围,是适格原告;管委会以"无法核实是否包含六原告"为由抗辩不能成立。
法院认定之二:答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指出,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材料的申请,管委会没有证据证明其进行过检索、查找、询问或实地调查;在某村已经开始拆迁的情况下,仅以"土地尚未报批"即回复信息不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该项答复应予撤销。
法院认定之三:申请内容不明确未告知补正,答复违法,复议维持一并撤销
法院认为,对房屋征收决定及申报材料、补助费用使用情况、补助奖励政策等申请,如认为内容不明确,管委会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再根据更改后的申请公开相应信息;管委会未履行该告知义务即径直回绝,该项答复违法。市某府的复议维持决定未查明上述问题,亦应予撤销;市某府因复议决定影响原告权利,属于适格共同被告。
四、法院判决:撤销告知书相关内容及复议决定,责令15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法院判决:撤销管委会告知书中第2项、第3项及第1项中区级规划现场查阅的相关内容;撤销市某府复议决定书;责令管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相关申请内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答复"信息不存在"须尽核查义务,内容不明应先告知补正
天津圣运律师表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答复申请人,并非口头说明即可,而应当举证证明已尽合理检索、查找义务;在征地拆迁已经实际推进的背景下,简单以"尚未报批""集体土地不适用"回绝,容易被法院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合郑州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两点尤其关键:一是"信息不存在"要有检索过程和证据支撑,二是申请内容不明确时应先书面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而不是直接拒绝。
天津圣运律师进一步指出,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同样要对原答复进行实质审查,未查明问题即维持的,复议决定也可能被法院一并撤销。被征收人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撤销违法答复并责令重作。
六、天津圣运律所提醒:逐项留存申请与答复,"信息不存在"可诉请撤销重作
天津圣运律所提醒,2026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遇到"信息不存在""不适用""建议向别处申请"等答复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保存好申请表、邮寄凭证、告知书、复议决定书等全部材料,逐项对照申请事项与答复内容;
第二,要求"信息不存在"的一方说明检索核查过程,行政机关未尽检索义务的,该答复缺乏证据支撑;
第三,对答复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及复议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
第四,申请事项表述尽量明确具体,内容被要求补正时及时配合更正。对程序和证据把握不准的,可尽早寻求专业行政法律帮助,天津圣运律师专注行政领域纠纷,协助当事人依法行使政府信息获取权利。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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