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王先生为核实某花园项目用地及征收情况,向市某府邮寄申请,要求公开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土地征收决定。市某府收到申请后转交县里办理,却始终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本人作出答复。王先生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后,复议机关认定该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令市某府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026年,天津圣运结合本案说明:转交下级办理不能替代自身对申请人的法定答复义务。
胜案结果
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查申请,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答复;依照第二十四条,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也应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明显不当。被申请人将申请转交下级办理、下级内部报送情况汇报,均不能替代其本人对申请人的法定答复义务。
最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基本信息
申请人(复议请求人):王先生(项目土地相关权利人)
被申请人:当地某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
案号:豫政复决×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一、案例背景:申请公开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征收决定,收文后超期未答复
王先生系河南省周口市某村村民。王先生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位于本村土地上某花园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以及土地征收决定。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要求当地县某府对该申请进行答复;当地县某府于同年6月19日报送《关于王先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汇报》,称已责成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办理、查找相关批复文件资料并回复申请人。但直至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始终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王先生本人作出书面答复。
二、当事人对履职答复的疑问或质疑:转交办理不等于已答复,申请人主张行政不作为
王先生及天津圣运律师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申请人答复的职责;将申请转交下级、下级内部汇报办理情况,都不等于对申请人履行了答复义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王先生于同年7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则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答复,请求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复议认定
复议认定之一:收文机关负法定审查答复义务,应依条例第二十一条区别处理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审查申请内容,并根据属于公开范围、不属于公开范围、信息不存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而不能以内部转交、内部汇报替代对外答复。
复议认定之二:未在15个工作日期限内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复议机关指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延长答复期限也须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法应当责令限期履行。
四、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五、律师点评:收文即负答复义务,内部流转不能对外免责
天津圣运律师表示,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习惯于内部转办、层层汇报,却忽略了向申请人本人出具书面答复。结合河南周口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法定答复义务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承担,转交下级办理、下级报送内部情况汇报,都不构成对申请人的答复;只要超过15个工作日期限未书面回应,即可能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经复议责令限期履行。
天津圣运律师进一步指出,申请人申请的用地批准文件、申报材料、土地征收决定,都是核实项目用地合法性的关键信息;行政机关逾期沉默的,申请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要求责令履职,再根据重新答复的内容决定是否进一步诉讼。
六、天津圣运律所提醒:留存收文凭证,逾期不答复可复议责令履职
天津圣运律所提醒,2026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遭遇收文后沉默、逾期不答复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保存好申请表底稿、邮寄快递单、签收记录,证明申请已被行政机关收到;
第二,牢记15个工作日的一般答复期限,延长期限须经同意并书面告知,超期未答复即可主张不作为;
第三,注意区分"内部转办/汇报"与"对申请人书面答复",前者不能视为履职;
第四,逾期不答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限期答复,对重作结果仍不服的可继续诉讼。程序把握不准的,可尽早寻求专业行政法律帮助,天津圣运律师专注行政领域纠纷,协助当事人依法行使政府信息获取权利。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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