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王先生为核实自家土地被征收的合法性,向某县国土资源局邮寄申请,要求公开地上附着物签字确认表、征收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补偿登记、费用支付凭证等十一项材料。国土局签收后始终未作答复,又以"未收到申请""已通过其他材料公开"抗辩。天津圣运律师代理起诉后,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30日内作出答复。2026年,天津圣运结合本案说明:另案送达的材料不能替代对本次申请的书面答复。
胜案结果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先生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作出答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关于未收到申请、已通过其他批复公告完成公开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且所送达材料与本案申请内容没有关联,明显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责令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王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基本信息
原告(起诉人):王先生(某村村民,土地被征收相关权利人)
被告:当地某县国土资源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
案号:(x)豫扶行初字第×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法院
一、案例背景:邮寄十一项信息公开申请,国土局签收后未作任何答复
王先生系河南省周口市某村村民。为核实自己土地被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王先生于同年3月13日向被告县国土资源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以邮寄方式公开十一项政府信息:地上附着物签字确认表、征收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补偿登记、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公告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供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件。被告于同年3月15日收到该申请,但此后始终未向王先生作出任何答复。
另查明,同年6月8日王先生曾向周口市政府另行申请公开征收决定,相关材料经县政府转至国土局后,国土局送达过一份土地批复、公告及用地明细表;该材料针对的是另一项申请,与本案3月13日的申请并非同一事项。
二、当事人对履职答复的疑问或质疑:辩称未收到、已公开,原告主张行政不作为
王先生及天津圣运律师认为,被告签收申请后远超15个工作日,既未按期答复,也未告知理由或其他获取途径,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违法,并责令其立刻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被告辩称:一是王先生没有直接向国土局申请,工作人员未收到申请书,起诉对象错误;二是国土局收到县政府转办材料后已及时公开,因王先生在外务工,经同意将材料送至村负责人代收,又曾送至其家中但被拒收。
三、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之一:王先生具备原告资格,国土局是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的权利,王先生申请公开自己所使用土地被征收的相关信息,符合条例规定,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王先生系向国土局邮寄申请,依照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的规定,国土局为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认定之二:收文后未答复构成不履职,另案材料不构成本次公开
法院认为,被告收到申请后未作出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期限规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所称已公开的土地批复、公告、用地明细表,来自王先生向市政府提出的另一项申请,与本案申请公开的十一项内容没有关联,该项辩解不能成立。
四、法院判决:责令被告30日内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王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五、律师点评:答复须针对本次申请,另案材料不能混同替代
天津圣运律师表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行政机关"收文不答复"是典型的不作为形态。结合河南周口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两点:第一,只要申请被签收,受理机关就负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的义务,是否收到、是否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都要书面回应,不能沉默;第二,公开必须针对申请人本次提出的事项,把另一次申请、另一条线转来的批复公告拿来搪塞,与申请内容无关的,不视为已履行本次答复义务。
天津圣运律师进一步指出,逾期不答复的,法院可以判决责令限期履职;当事人拿到重作答复后,如对公开范围、内容仍有异议,可继续依法主张权利。
六、天津圣运律所提醒:留存邮寄签收凭证,逾期沉默可诉请责令答复
天津圣运律所提醒,2026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遭遇收文不答复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保存好申请表底稿、邮寄单及签收证明,明确收文时间,这是认定超期不作为的关键;
第二,逐项写清申请信息名称,避免与其他申请材料混同,便于法院核对答复是否对应;
第三,逾期未答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受理机关限期作出答复;
第四,注意15个工作日的一般期限及延长须告知的规则,把握法定起诉期限。程序和证据准备不足时,可尽早寻求专业行政法律帮助,天津圣运律师专注行政领域纠纷,协助当事人依法行使政府信息获取权利。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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