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武先生承包地种植蔬菜大棚遇征收,街道办在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推平地上附属物。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街道办强制清除行为无法律依据,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胜案结果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应履行相应的程序,即使因公共建设需要同样应当依法进行,而不能在未履行程序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清除的方式。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在未解决补偿问题的情况下,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就对涉案土地上附属物进行推平,无法律依据,该推平行为应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2023年8月4日强制推平原告武先生位于某公园对面承包土地上的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武先生(村民)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
案号:(2025)豫0811行初×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4月
一、案件背景:承包地种植蔬菜大棚,遇征收后补偿未谈拢
武先生系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数亩承包地,用于种植蔬菜、建造温室大棚等农业生产。
武先生在承包地上投入了大量心血,建了温室大棚、水泥地面、机井、果树等附属设施,每年都有稳定的农业产出。
后因焦作市某中学建设项目需要,武先生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某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该宗土地征收、清理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
由于双方对补偿数额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征收部门一直没有与武先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补偿未谈拢,街道办直接强推蔬菜大棚
2023年8月4日,某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直接对武先生承包的土地进行清场,将武先生种植的蔬菜大棚及其他地上附属物全部推平。
武先生看着自己多年经营的蔬菜大棚和农业设施在几分钟内被夷为平地,感到十分震惊和愤怒。
事发后,武先生立即拨打110报警,但派出所并未出警处理。
在多方咨询后,武先生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天津圣运律师首先梳理了案件脉络:街道办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清除地上附属物,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三、被告答辩:起诉超期、征收合法、补偿已准备好
诉讼过程中,某街道办事处提出了多项答辩意见:
第一,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认为,2023年8月4日实施的拆除行为,原告2025年2月才起诉,已经超过了最长一年的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第二,被告参与的征收行为合法。被告称已经依法张贴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等,征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补偿已经准备好。被告称已经按照相关补偿标准,确定了武先生应获得的补偿费,已全额支付至街道办账户内,待武先生领取。
四、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应诉:起诉未超期,强拆行为明显违法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天津圣运律师逐一进行了反驳:
第一,关于起诉期限。天津圣运律师指出,原告在2023年8月4日知道强拆行为后,已于2023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不存在超期问题。
第二,关于征收程序。天津圣运律师指出,被告虽然主张张贴了各种公告,但公示照片不能显示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和公示时间,不能证明被告依法进行了法律规定的公示期限。而且征收集体土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市政府的委托,有权参与项目土地的征收。
第三,关于强拆行为本身。天津圣运律师重点指出,被告只是进行了征收的前期附属设施调查,并没有与原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在没有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的情况下,被告直接拆除了原告正在耕种的蔬菜大棚,明显违反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剥夺了原告的复议诉讼权利。
五、法院认定一: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
法院首先审查了起诉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被告于2023年8月4日实施拆除行为,原告于2023年11月已经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在起诉期限内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故法院认定,原告起诉未超起诉期限。
六、法院认定二:未达成补偿协议就强推,行为违法
关于推平地面附属物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进行了重点审查。
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明确指出: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应履行相应的程序,即使因公共建设需要同样应当依法进行,而不能在未履行程序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清除的方式。
本案中,根据建设项目需要,涉案土地虽然位于建设项目内需要清除地上附属物,但某街道办事处在未解决补偿问题的情况下,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就对涉案土地上附属物进行推平,无法律依据。
故法院认定,该推平行为应确认违法。
七、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强制推平行为违法
综上,原告武先生要求确认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推平案涉土地上的附属物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2023年8月4日强制推平原告武先生承包土地上的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八、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没谈拢补偿就强拆,这种行为违法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强制清除地上附属物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对于类似案件中被征收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第一,没谈拢补偿,行政机关不能直接强拆。 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征收时,往往因为被征收人对补偿数额不满意、双方谈不拢,就直接组织人员把地上的房屋、大棚、果树等推平,认为"反正补偿已经算好了,你爱要不要"。
但天津圣运律师指出,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明确规定,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应当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己没有强制执行权,不能自己直接动手强拆。
第二,补偿款打到账户上,不等于完成了补偿。 很多行政机关在强拆时会说"我们已经把补偿款打到账户上了,随时可以领,怎么能说我们没补偿呢?"
天津圣运律师指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补偿不是行政机关单方面说了算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经过法定程序作出补偿决定。行政机关不能自己定个价格,把钱一打,就认为补偿完成了,然后就可以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三,遇到强拆不要慌,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很多被征收人在遇到强拆时,往往感到无助,不知道该怎么办。有的选择忍气吞声,有的选择上访,却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提醒,遇到违法强拆时,第一时间要做的是:保存好证据(拍照、录像),及时报警,然后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为后续申请国家赔偿打下基础。
九、天津圣运律师提醒:遭遇违法强拆,善用法律武器维权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提醒,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亲友遇到类似情况——承包地被征收、房屋被强拆、蔬菜大棚被推平,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强拆前:注意保留好土地承包合同、房屋产权证、地上附属物清单等证据,不要轻易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协议;
强拆时:第一时间拍照录像,记录强拆过程和强拆主体,及时拨打110报警;
强拆后:不要忍气吞声,也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注意起诉期限: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是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不要因为拖延而错过维权时机;
选择专业的行政法律师团队,能够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违法强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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