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行政赔偿复议案:高先生、刘女士在湖北省鄂州市某小区拥有合法房屋,因机场净空保护需要被纳入降高征收范围。施工过程中房屋被损坏,法院已确认施工行为违法。天津圣运律师介入后,历经多轮诉讼推动政府作出赔偿决定,但政府超期作出且仅赔偿三个项目。高先生、刘女士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赔偿决定项目不全、违反法定程序,撤销赔偿决定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胜案结果
区某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城行复决字〔2025〕×号),经审理认为:
一、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关于花湖某项目项目征收的决定》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之规定,为公共利益之需征收房屋,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当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中,区某府征收花湖某项目两栋31-33层共44户的目的,为保障鄂州花湖机场在规定时间内实现正常校飞,确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虽然区某府作出的《关于花湖某项目征收的决定》被确认违法,但至今并未被撤销,仍然有效。同时,虽区某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生效判决予以撤销,也未改变二申请人的房屋仍处于上述征收范围的事实。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是结合花湖某项目房屋临时搬迁户的补偿项目,仅对室内物品损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三个项目进行赔偿,明显不符合《关于花湖某项目征收的决定》及相关判决的要求。故,被申请人应根据《关于花湖某项目征收的决定》的相关要求,报请区人民政府,重新对二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本案非申请人直接提起行政赔偿申请,应以生效判决,即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7行终X号《行政赔偿判决书》送达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被申请人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限。该判决于2024年12月19日送达被申请人,但直至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才通过邮寄方式向二申请人送达无日期的《行政赔偿决定书》,明显超期。
三、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赔偿请求,房屋征收补偿金额应当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本机关无法确定征收补偿金额。因此,针对申请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作具体赔偿数额确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高先生、刘女士
被申请人: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湖北省鄂州市某小区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决定)
案号:鄂城行复决字〔2025〕×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
复议机关:区某府
复议决定时间:2025年7月
一、案件背景:机场净空保护,小区房屋被纳入降高征收
高先生、刘女士系湖北省鄂州市某小区居民,在小区拥有一套合法房屋,7号楼2单元3204室。
该小区位于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
因机场净空保护需要,其中5号楼、7号楼原楼高度过高,需对5号、7号楼进行降低高度处理。
2021年10月,区某府作出《关于花湖某项目征收的决定》。
征收范围为花湖开发区人信假日威尼斯5号、7号两栋31-33层共计44户房屋,高先生、刘女士的上述房屋被纳入上述征收范围。
二、施工损坏房屋,法院确认违法
2022年3月,被申请人在处理降高工程的过程中,未经高先生、刘女士允许,对其房屋进行使用和损坏。
房屋被损坏后,高先生、刘女士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要求解决问题,但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答复。
随后,高先生、刘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22年12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703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造成损坏的部分在6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
三、政府不履行判决:先不予赔偿,再超期作出赔偿决定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并未履行判决。
而且,案涉房屋根据损坏的情况已经不具有修复的可能性,也不具有居住的安全性。
2023年10月,高先生、刘女士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
2023年12月,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高先生、刘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703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作出赔偿决定。
高先生、刘女士不服一审行政赔偿判决,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12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7行终X号《行政赔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天津圣运律师介入:推动政府履行判决
在多次诉讼后,被申请人始终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高先生、刘女士找到了天津圣运律师。
天津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仔细审阅了房屋所有权证、施工损坏情况、历次判决书等全部材料。
天津圣运律师发现,被申请人在收到二审生效判决后,迟迟不作出赔偿决定。
直到2025年3月,也就是二审判决送达后两个多月,高先生、刘女士才收到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落款日期都是空白的《行政赔偿决定书》。
而且,这份《行政赔偿决定书》中赔偿金额计算错误,仅对室内物品损失(沙发、茶几)、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三个项目计算赔偿,未对案涉房屋、阳光房、征收奖励费、租房费用及过渡费等费用计入赔偿项目。
天津圣运律师认为,被申请人超期作出赔偿决定,且赔偿项目不全,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
五、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赔偿决定,重新处理
天津圣运律师代理高先生、刘女士,依法向区某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
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
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不能证明损失,赔偿决定符合规定
被申请人在复议程序中辩称:
一、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损失,其主张的财产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本案纠纷的起因是为了保障鄂州花湖机场的运行安全,基于公共安全考虑而对可能影响到的部分房屋采取拆除降高施工,并对部分房屋进行征收。
由于在征收过程中,位于某单元某室的申请人一直拒不配合征收工作、漫天要价,且经过了补偿征收程序后,区某府开设银行专户提存时,两申请人为了索要高价征收款,拒不到银行领取补偿款,通过诉讼方式撤销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征收决定书被法院撤销后,区某府根据施工方案的优化调整,不再需要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征收,申请人房屋未在调整后的征收范围内,因此申请人的房屋不属于被征收房屋。
2022年6月降高施工完毕后,本机关已经对孔洞进行修复到位,恢复原状。经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房屋的安全性、功能性、使用性的全程跟踪检测,鉴定结论是5号、7号楼所有房屋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案涉房屋不存在安全问题。降高施工过程中及结束后,本机关聘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人信假日威尼斯5号、7号楼房屋的安全性、功能性、使用性等问题均全程作出检测,并且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楼房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均符合要求。
本机关已经尽到了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案涉房屋不存在安全性问题,申请人所提出的要求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基准支付赔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内容合理。
七、复议机关审理:赔偿决定项目不全、违反法定程序
区某府经审理查明:
二申请人共同位于花湖某区,为保障鄂州花湖机场在规定时间内实现正常校飞,2021年10月26日,区某府作出《关于花湖某项目征收的决定》《花湖某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范围为花湖某区两栋共44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花湖某管委会,征收签约期限为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1月20日。
虽二申请人共同共位于花湖开发区人信假日威尼斯7号楼2单元3204号房被纳入上述征收范围,但因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二申请人未在期限内签约。
后因花湖某项目施工,造成二申请人房屋损坏,二申请人多次通过诉讼方式维权。2022年12月15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703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使用二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二申请人房屋造成损坏的部分在6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
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2024年8月27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703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二申请人房屋作出赔偿决定。
2024年12月18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7行终X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3月5日,二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但二申请人认为该《行政赔偿决定书》作出期限超期,赔偿金额计算错误,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遂复议。
另查明:因二申请人未在期限内签约,2022年2月19日,区某府向二申请人作出鄂城征补(2022)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补偿方式及金额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告知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完成搬迁,将房屋腾空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告知复议和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2022年10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7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定区某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未依法保障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程序违法,予以撤销。
《关于花湖某项目征收的决定》被鄂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鄂州政复决字〔202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违法,后有案外人诉请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及征收决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行终X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
八、复议决定:撤销赔偿决定,责令重作
区某府经审理认为:
一、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关于花湖某项目征收的决定》的相关要求,对二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虽然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但至今并未被撤销,仍然有效。同时,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生效判决予以撤销,也未改变二申请人的房屋仍处于上述征收范围的事实。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仅对室内物品损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三个项目进行赔偿,明显不符合征收决定及相关判决的要求。故,被申请人应报请区人民政府,重新对二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应以生效判决送达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被申请人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限。该判决于2024年12月19日送达被申请人,但直至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才通过邮寄方式向二申请人送达无日期的《行政赔偿决定书》,明显超期。
三、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赔偿请求,房屋征收补偿金额应当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本机关不作具体赔偿数额确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九、律师点评:房屋被征收损坏,赔偿不能只赔三个项目
天津圣运律师认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部门的施工行为损坏了被征收人的房屋,那就应当依法赔偿。
但很多时候,征收部门为了压低赔偿,会故意少算项目、低算标准。比如本案中,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只赔了室内物品损失、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三个项目。
但房屋本身呢?阳光房呢?征收奖励呢?租房费用呢?过渡费呢?都没赔。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案件。
高先生、刘女士的房屋因为机场降高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施工过程中房屋被损坏,法院已经确认施工行为违法。
但政府先是不予赔偿,被法院判决后才超期作出赔偿决定,而且赔偿项目严重不全。
天津圣运律师介入后,通过行政复议,成功撤销了这份赔偿决定,责令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这提醒广大被征收人:
第一,施工损坏房屋,不能只赔点搬家费就完事了。房屋本身的价值、装修损失、奖励费用等,都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政府作出赔偿决定是有法定期限的。收到法院责令赔偿的判决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不能拖。
第三,如果赔偿决定项目不全、标准太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要求撤销赔偿决定,重新作出。
第四,不要因为政府赔了一点就觉得"算了吧"。你应得的补偿,要勇敢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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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小区名称、完整案号及部分文书编号等信息进行了脱敏处理,政府公章相关内容已做模糊化处理。本文所涉案件事实及复议结果以相关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