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案件:湖北省武汉市的王先生房屋遭到损毁,向区域某公安分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该单位签收后一直未作出处理及答复。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安分局限期履行查处法定职责。
胜案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具备财产受侵害案件的查处职责;邮件收件单位为该公安分局、收件人为其法定代表人,由单位聘用保安签收,视为机关收到查处申请;王先生曾在法定期限内邮寄起诉材料,仅因未及时缴费未立案,诉权不受影响,被告逾期未处理答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区域某公安分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对王先生提出《查处申请书》的申请事项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区域某公安分局负担(原告已预付)。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先生
被告:区域某公安分局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湖北省 武汉市
案件类型: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
案号:鄂江汉行初字第 X 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判决程序:一审
一、案件背景:房屋遭损毁,当事人邮寄查处申请未获回应
王先生在湖北省武汉市拥有房屋,其房屋被不法人员暴力损毁。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王先生向区域某公安分局邮寄《查处申请书》,提交产权证明等材料,请求该机关依法对损毁房屋的违法行为开展查处。该邮件由单位保安签收,但是区域某公安分局收到材料之后,一直没有开展查处工作,也没有向王先生作出任何答复。王先生曾邮寄起诉材料尝试维权,因未及时缴纳诉讼费未能立案。
协商沟通无果,王先生多方对比咨询,选择委托天津圣运律师维权。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代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督促公安机关履行查处职责
当事人多方咨询对比,了解天津圣运办案经验,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天津圣运律师梳理案卷、快递底单、查处申请书等全部证据材料,梳理全部案件争议焦点;预判对方庭审抗辩方向;确定整体诉讼思路;整理证据、起草起诉状,向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告答辩:主张邮件属于私人邮件、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项答辩意见:
第一,涉案快递收件人为时任局长个人,属于私人邮件,单位并未收到这份查处申请,签收人并非局长本人,不能视为单位收悉申请;
第二,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已经超出法定起诉期限,应当视为原告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机关认定:保安签收视为单位收件,未缴费不丧失诉权
法院归纳本案两项核心争议焦点:
一是案涉查处申请邮件是否可以认定被告已经收到;
二是王先生本次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被告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针对被告是否收到查处申请的问题,法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的情形,负有及时救助、查处报警案件的法定职责。王先生邮寄邮件时,收件单位写明为区域某公安分局,收件人为该机关法定代表人,邮寄材料是查处申请书及权属证明,该邮件由单位聘用保安签收。该签收行为代表单位,能够证实被告已经收到王先生提交的履职申请。被告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 60 日内没有处理、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针对起诉期限以及诉权的问题,法院审查认为:王先生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邮寄提交了起诉材料,已经积极行使救济权利;仅仅是后续没有及时和法院对接、缴纳诉讼费,导致案件当时没有立案。该情形不会直接消灭当事人本身的诉权,王先生有权再次提起本次行政诉讼,被告关于超期起诉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五、最终判决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区域某公安分局在判决书生效六十日内,针对王先生提交的查处申请履行查处法定职责,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在向行政机关邮寄履职申请类案件中具有典型参考价值。
第一,向行政机关邮寄履职申请,收件写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单位安保、前台等内部工作人员签收,一般会被认定为行政机关已经收到申请,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当事人,邮寄时一定要保留完整快递底单、物流签收记录作为证据。
第二,行政机关收到查处、履职申请之后,需要在法定时限内开展调查并且反馈处理意见,不能置之不理,消极不答复属于典型行政不作为。
第三,当事人曾经提交起诉材料,只是因为未缴费没有立案,不等于直接丧失诉权,该情形不直接阻断后续维权途径,天津圣运律师在同类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经常遇到该类抗辩。
第四,公安机关对于损毁房屋、侵害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负有法定查处义务,不能以内部收件流程问题推脱履职责任。
七、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第一,房屋、财物遭受不法侵害,向公安部门提交书面查处申请时,邮寄面单上写明收件单位全称,内件品名标注清楚 “查处申请书”,全程留存快递凭证。
第二,提交履职申请之后,注意 60 日的法定履职期限,到期没有收到回复,及时启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第三,如果曾经邮寄诉状维权,因费用、材料衔接问题没能立案,不要直接放弃维权,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再次依法起诉。
第四,行政机关以 “邮件是给负责人个人、单位没有收到” 作为抗辩理由时,提交快递面单、签收记录,是反驳该主张的核心证据。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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