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曾先生向镇财政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财政所签收后长期未答复,还辩称自己不是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提起行政复议,县政府经审理认定财政所是适格的信息公开主体,逾期不答复行为违法,责令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胜案结果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某镇财政所作为继续保留的派驻体制机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是适格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被申请人签收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其行为已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不予答复行为违法。
最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某镇财政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责令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复议请求人):曾先生(村民)
被申请人:某镇财政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湖北省竹溪县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逾期未答复)
案号:溪政复决字〔2025〕×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机关: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政府
复议决定时间:2025年9月
一、案件背景:村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财政所签收后石沉大海
曾先生系湖北省竹溪县某镇村民。因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相关事项,曾先生需要了解相关政府信息。
2025年2月,曾先生通过邮寄方式向某镇财政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某镇财政所于2025年2月22日签收了该邮件。
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曾先生始终没有收到某镇财政所的任何答复——既没有告知受理,也没有说明理由,更没有公开相关信息。
曾先生等了好几个月,从冬季等到了夏季,财政所那边依然没有任何动静。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财政所长期不答复,申请行政复议维权
面对财政所的沉默,曾先生感到十分无奈。经过多方咨询,曾先生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知情权。
接受委托后,天津圣运律师首先梳理了案件脉络:曾先生依法向镇财政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财政所签收申请后,依法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但财政所长期不予理睬,显然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天津圣运律师同时注意到,财政所很可能会以"自己不是行政机关、没有信息公开职责"为由进行抗辩。因此,律师团队提前准备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论证,从法律上明确财政所的主体资格和信息公开义务。
三、财政所答辩:我们不是行政机关,不是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2025年7月,在天津圣运律师的代理下,曾先生向竹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某镇财政所限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复议过程中,某镇财政所提出答辩意见,主张:
第一,被申请人不是行政机关,没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第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第三,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也就是说,财政所不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在复议中还直接否认自己有信息公开的义务。
四、复议机关认定:财政所是适格主体,逾期不答复行为违法
竹溪县人民政府经审理,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两个:
一是被申请人某镇财政所是否为适格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
二是财政所签收申请后未作出任何处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五、复议机关认定之一:镇财政所是适格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的问题,复议机关进行了详细审查。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复议机关进一步查明,根据当地机构改革相关文件精神,财政所继续保留派驻机构体制。被申请人某镇财政所作为财政局派出机构,其职责包括乡镇财政管理、各项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等,这些职责属于行政管理职责的范畴。
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本案中,被申请人某镇财政所属于继续保留的派驻体制机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是适格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
因此,被申请人答辩称其不是行政机关、不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
六、复议机关认定之二:签收申请后逾期不答复,行为已构成违法
关于被申请人未作处理的行为,复议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某镇财政所作为适格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于2025年2月22日签收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其行为已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其不予答复行为违法。
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
七、复议机关最终决定:确认违法,责令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竹溪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某镇财政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八、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申请信息公开被"沉默对待",行政复议破解行政不作为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政府信息公开逾期未答复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对于类似案件中公民维护自身知情权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第一,派出机构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实践中,很多人不知道该向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者认为只有政府机关才有信息公开的义务。一些基层站所,比如财政所、国土所、派出所等,也往往以"我们不是行政机关"为由,拒绝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但天津圣运律师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仅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如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同样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
本案中,复议机关正是明确认定了镇财政所作为派出机构,属于适格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必须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第二,收到申请后长期不答复,也是违法行为。 一些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既不答复,也不说明理由,就像本案中的财政所一样,选择"沉默"处理。很多申请人以为行政机关不答复就是"默认"或者"没办法"。
但天津圣运律师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就是行政不作为,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行政复议是推动信息公开的有效途径。 很多人遇到信息公开申请被拒绝或者被沉默对待时,不知道该怎么办。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当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时,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审查下级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
本案中,曾先生正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成功迫使县政府认定镇财政所逾期不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这为后续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打开了突破口。
九、天津圣运律师提醒: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善用法律武器维护知情权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提醒,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亲友遇到类似情况——向行政机关或派出机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长期收不到答复、或者被以各种理由拒绝,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保留好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这是证明您已经提交申请、行政机关已经收到的关键证据;
明确正确的申请对象,不仅是政府机关,相关派出机构也有信息公开义务;
注意法定期限,行政机关一般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就是违法;
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要因为行政机关的拖延而超过法律救济期限;
选择专业的行政法律师团队,能够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政府信息公开、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本文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当事人姓名、具体乡镇、完整案号及部分文书编号等信息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所涉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以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