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某地产公司在湖北省孝感市当地建设综合市场,收到区域某局与当地某镇府联合下发的限期拆除公告,当事人委托天津圣运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后认定公告存在多处违法问题,依法撤销该拆除公告。
胜案结果
复议机关审理说理摘要:案涉限期拆除公告由区域某局、当地某镇府联合作出,有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应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公告的行政主体不适格;同时公告列明的行政相对人名称错误。综合以上问题,该限期拆除公告依法应当撤销。对于申请人其余复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最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
一、撤销区域某局与当地某镇府联合制作的限期拆除《公告》,责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二、驳回申请人其余复议申请事项。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某地产公司
被申请人:当地某镇府、区域某局
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纠纷
案号:孝南政复决X号
审理机关:当地复议机关
判决程序:行政复议
一、案件背景:自建综合市场收到联合限期拆除公告,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
某地产公司在湖北省孝感市当地参与社区改造项目,在项目地块内建设同城综合市场,用于农副产品交易。该市场建成运营后,区域某局与当地某镇府联合下发 X 号《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建筑,场内经营户自行迁离,逾期将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认为该拆除公告存在明显违法情形,损害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天津圣运律师,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提出四项复议请求:撤销《违建告知书》、撤销《强制拆除公告》、制止即将实施的强拆行为、组织听证会。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天津圣运律师介入,梳理违法要点提交复议申请
天津圣运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全面整理案卷证据材料,梳理案涉项目审批过程、文书送达、执法流程等全部案件信息,锁定案件核心违法点:
第一,限期拆除公告作出主体错误。依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认定违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政府、综合执法局无权联合作出该拆除公告。
第二,公告记载的行政相对人名称错误,混淆主体,行政文书基础事实存在瑕疵。
第三,行政机关作出文书前,未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程序存在缺陷。
第四,当事人建设市场前,多次向当地主管领导提交书面申请,长期未收到答复,应当考量信赖保护利益。
代理律师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全套证据材料,请求复议机关审查案涉公告合法性。
三、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答辩:主张建筑属于违建,执法行为合法
诉讼过程中,两名被申请人分别提交答辩意见:
当地某镇府答辩称:该市场建筑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建设期间工作人员已经到场劝阻制止,并且下达过停工拆除通知,不存在行政默许,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拆除。
区域某局答辩称:该局经批准设立,受规划部门委托开展违建查处工作,有权下发拆除公告;案涉建筑没有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设,依法不应补偿,执法程序合法有效,请求维持案涉公告。
四、复议机关认定:复议机关围绕主体资格、文书性质、受理范围逐项审查
本案争议焦点共有四项:
案涉《违法建设自行拆除通知书》是否属于复议受案范围;
联合下发的拆除公告是否合法;
制止强拆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听证申请是否应当在本次复议中处理。
五、复议机关认定一:违建告知文书属于程序性告知,不属于复议受理范围
案涉《违法建设自行拆除通知书》仅为程序性告知文书,不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终局拘束效果,不属于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该项复议请求予以驳回。
六、复议机关认定二:限期拆除公告存在两项重大违法,应当撤销
第一,作出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当地某镇府、区域某局不属于法定有权主体,联合作出公告属于主体错误。
第二,行政相对人记载错误。公告中将申请人公司名称写错,被申请人自身也认可该事实,文书指向对象存在错误。 基于上述两点,案涉限期拆除公告应当撤销,交由法定规划主管部门重新依法处理。
七、复议机关认定三:尚未实施的强拆行为不属于复议审查范围
当事人申请制止强制拆除,但该强拆行为当时还没有实际实施,不属于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该项请求予以驳回。
八、复议机关认定四:违建认定听证不属于本次复议审查事项
当事人申请就建筑是否属于违建组织听证,该听证请求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的审查事项,复议机关告知当事人另行向有权机关提出。
九、最终复议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区域某局与当地某镇府联合下发的限期拆除《公告》,责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履职;驳回申请人其余三项复议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对于收到多部门联合下发拆除公告的当事人有很强参考价值。
第一,限期拆除违建有着严格的法定作出主体,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有权作出拆除决定。收到联合盖章的拆除文书,第一时间核查作出机关是不是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主体错误是重要的维权突破口。
第二,行政文书里当事人名称、主体信息写错,属于明显的事实瑕疵,也是文书违法的情形之一,可以作为复议、诉讼的理由。
第三,区分程序性告知文书和产生强制约束力的正式决定。单纯的告知通知书,很多时候不属于复议、诉讼受案范围,要分清文书类型,选对维权对象,避免维权方向出错。
第四,行政复议有明确受理边界,还没有实施的行政行为,一般不能直接申请复议制止,要把握好维权节点。
十一、天津圣运律师提醒
第一,收到多部门联合盖章的拆除、搬迁类公告,第一时间拍照留存原件,仔细核对文书上的单位名称、自身主体信息。
第二,拿到拆除文书,先查法律规定,确认盖章机关有没有对应的法定职权,无职权机关作出的拆除文件存在被撤销的机会。
第三,区分程序性通知和终局性处理决定,不要所有文书都一并提起复议,找准可诉、可复议的核心文书,提高维权效率。
第四,建设项目前期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时,务必留存提交凭证;遇到行政机关长期不予答复的情形,及时固定证据,咨询专业行政法律师。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 本页面仅用于律师办案作用系依据裁判文书及办案过程客观陈述,个案结果因案情而异,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