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张先生房屋被拆迁十余年未获完整补偿,邮寄安置补偿申请后区政府签收逾两月未作任何回复,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审理确认区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答复
胜案结果
阜新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阜新市某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后,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任何答复,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属于未履行法定程序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应予纠正。
最终,复议机关依法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行政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复议请求人):张先生(被拆迁人)
被申请人:阜新市某区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案号:阜政行复字〔2025〕×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
复议决定时间:2025年7月
一、案件背景: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后强制拆除,补偿问题拖延十余年未解决
张先生系辽宁省阜新市某居民,在该区新发路拥有合法房屋多处,总面积八百余平方米。其中多处房屋分别于1996年、2003年取得房屋权属证或临时使用证,部分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
2008年,张先生房屋所在地块被列入旧城区改造拆迁范围,拆迁项目为新邱步行街基础设施项目。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与张先生多次沟通,但双方始终未能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协议。
2009年5月21日,张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房屋被拆除后,虽然区政府曾提出过安置方案,包括一处步行街网点和两套棚户区住宅楼,但张先生认为该安置方案未能完全弥补其损失,双方始终未签署正式的补偿安置协议。
十余年间,张先生多次就补偿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但始终未能得到彻底解决。
二、天津圣运律师介入:指导当事人邮寄安置补偿申请,固定区政府不作为证据
为推动问题解决,在多方咨询后,张先生决定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天津圣运律师首先梳理了案件脉络:张先生的房屋虽已被拆除多年,但双方始终未达成正式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问题并未彻底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张先生有权向区政府提出安置补偿申请,要求其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天津圣运律师指导张先生于2025年3月10日,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某人民政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明确请求区政府依法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对其被拆除房屋及相关财产依法进行安置补偿。
2025年3月11日,该邮件由区政府收发室签收。
三、区政府逾期两个月未作任何答复,天津圣运律师代理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履行职责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答复。
然而,自2025年3月11日签收邮件之日起,直至2025年5月,两个月时间过去了,区政府未对张先生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未与张先生联系沟通。
天津圣运律师认为,区政府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5月29日,在天津圣运律师的代理下,张先生向某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对《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任何回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四、区政府答辩:辩称未收到申请书,且已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复议过程中,区政府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主要提出以下抗辩:
第一,辩称未收到《安置补偿申请书》。 区政府称,经收发室和文电科全覆盖查找,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张先生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区政府同时表示,已联系邮政管理局新邱分局,该局承认工作存在疏漏,邮寄至区政府的EMS、挂号信等没有履行接收人签字程序,直接放置在收发室周边区域。区政府已责令邮政部门立即整改。
第二,辩称已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区政府提出,2008年张先生住宅被列入旧城区改造拆迁范围后,区主要领导及拆迁工作组多次上门做工作,因未达成协议,于2009年5月21日对其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房屋拆迁后,区政府主动研究决定安置方案:一处步行街网点,两套棚户区住宅楼。张先生及其儿女曾选看过网点和住宅楼,后于2009年9月13日因身体不适拒绝签署协议。2012年8月,区政府将两套住房借给张先生使用,网点由张先生租赁给他人经营。2020年区里再次组织会议,责成住建部门将全部办理手续提供给张先生。区政府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事实确凿。
第三,主张张先生已就相同事由进行过诉讼。 区政府提出,从一审第三人处了解到,张先生已经因相同事由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了起诉、上诉以及申请再审,有生效判决和裁定为证。
综上,区政府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张先生的复议请求。
五、复议机关认定之一:签收行为视为送达,区政府以"未收到"为由抗辩不能成立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张先生提供了邮寄凭证(挂号信回执),显示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已经签收。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本案中,张先生向区政府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显示签收时间为2025年3月11日,截止2025年5月11日履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未作出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辩称未收到《安置补偿申请书》,无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但复议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供的邮寄凭证显示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已经签收,其签收行为则视为已送达。
因此,区政府以"未收到"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
六、复议机关认定之二:区政府具有法定答复职责,未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复议机关进一步审查了区政府的法定职责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具有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房屋征收方面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其未对公民的申请进行任何回复的行为,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属于未履行法定程序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应予纠正。
七、复议机关最终决定:责令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答复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关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行政答复。

八、天津圣运律师案件点评:邮寄履职申请后行政机关"装聋作哑"?行政复议可破解行政不作为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行政机关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对于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第一,行政机关收到履职申请后,法定期限内必须答复,"没收到"不是免责理由。 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履职申请后,往往采取"拖延战术"——既不答复,也不处理,试图让当事人不了了之。甚至有的机关辩称"没收到申请",以此逃避责任。
但根据法律规定,只要邮件由行政机关收发室签收,即视为送达。行政机关内部的收发流程问题,不能对抗外部的送达效力。本案中,复议机关正是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区政府收发室签收即视为收到,其"未收到"的抗辩不能成立。
第二,行政复议是破解行政不作为的有效法律途径。 当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的,公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确实存在不作为的,可以决定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中,正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张先生成功推动市政府确认了区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区政府限期作出答复,为后续彻底解决补偿问题打开了突破口。
第三,历史遗留拆迁补偿问题,仍需通过法定程序推动解决。 本案中,张先生的房屋早在2009年即被拆除,补偿问题拖延了十余年。虽然区政府主张已经提供了安置房源,但双方始终未达成正式补偿协议,补偿问题并未彻底解决。
天津圣运律师提醒,对于历史遗留的拆迁补偿问题,当事人不要因为时间久远就放弃维权。通过法定程序一步一步推进——从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到申请履职,再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逐步推动问题解决,是合法有效的维权路径。
九、天津圣运律师提醒:遭遇行政机关不履职,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提醒,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亲友遇到类似情况——向行政机关提交了申请,但行政机关迟迟不予答复、拖延处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保留好邮寄凭证和送达证据。通过邮政EMS或挂号信方式提交申请,保留好邮寄底单和签收记录,这是证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关键证据。
注意法定期限。行政机关收到履职申请后,一般应当在60日内作出答复。超过期限未答复的,即构成行政不作为。
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要因为行政机关的拖延而超过法律救济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有严格的时间规定,超过期限将丧失胜诉权。
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要采取过激行为,以免陷入被动。
选择专业的行政法律师团队,能够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本文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当事人姓名、具体村庄、街道、门牌号、完整案号及部分文书编号等信息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所涉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以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