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征收补偿协议撤销行政上诉案件:当事人多年前签署货币补偿协议,签约时征收方未交付协议原件,当事人不清楚协议文本内容,多年后在其他案件阅卷时才看到协议正本,发现协议内容与口头承诺不符,向法院起诉撤销协议,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本案核心争议:行政协议案件起诉期限起算点,是以签字日期为准,还是以当事人知晓协议真实内容之日起算?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
胜案结果
辽宁省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基本信息
被上诉人:当地房屋征收部门
上诉人:高女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辽宁省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撤销征收补偿协议上诉案件)
审理法院: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背景:多年前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未拿到原件,多年阅卷才知晓协议真实内容
高女士系辽宁省某地居民,2018年与当地房屋征收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签约过程中,征收方仅要求高女士签字,没有向其交付协议原件,也未完整告知协议全部条款,高女士一直按照双方口头沟通的补偿标准理解本次征收安置。 直至2022年,在另一件关联案件开庭阅卷时,高女士才第一次见到协议正本,发现书面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与当初口头承诺差距较大。高女士认为签约存在误导,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协议。一审法院认为协议自2018年签署,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驳回高女士起诉。高女士不服一审裁判,委托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
二、案件核心争议:行政补偿协议签字多年,当事人一直不知协议真实文本,起诉期限应当从签字之日起算,还是从知晓协议内容之日起算;一审未追加协议相对方作为第三人,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一审阶段,征收部门答辩称协议在2018年已经签字生效,高女士签字即知晓协议内容,起诉早已超过法定期限。 天津圣运律师团队当庭提出,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案件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限不超过一年。本案高女士2018年虽然完成签字,但自始至终没有拿到协议原件,并不清楚协议书面条款,直至2022年阅卷才获知协议完整内容,起诉期限应当从2022年起算,本案并未超过起诉期限。除此之外,一审法院审理案件,没有追加协议相对方作为案件第三人,属于审理程序违法。
三、律师办案思路:从起诉期限起算规则、一审程序瑕疵、证据固定三个维度主张权利
天津圣运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整理签约材料、阅卷笔录、沟通记录,搭建上诉主张。 第一,厘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法律规则。行政协议案件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不是简单以签字日期作为起算节点。只有当事人知晓行政行为内容,才开始计算起诉期限。如果行政机关签约时不交付协议文本,导致当事人无法知晓协议真实条款,起诉期限不能从签字当日起算。天津圣运律师向当事人释明,起诉期限和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不是同一概念,征地行政案件要严格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则。 第二,完整固定全套案件证据。天津圣运律师团队整理阅卷材料、案件庭审材料、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高女士签署协议时没有取得协议原件,对协议书面内容不知情,首次看到协议正本的时间为2022年。天津圣运律师团队深耕征地拆迁业务,擅长处理行政协议撤销、起诉期限认定类案件。 第三,确定上诉维权路径。一审被以超期驳回起诉,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阶段,可同时提出两项核心观点:一是一审事实认定错误,错误认定起诉期限起算时间;二是一审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二审法院裁判观点:一审事实认定不清、存在程序瑕疵,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高女士知晓协议真实内容的时间,直接认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一审审理过程未追加协议相对方作为案件第三人,审理程序存在违法。二审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五、本案裁判核心要点:行政协议起诉期限起算,看何时知晓协议内容,而非单纯看签字时间 裁判要点明确,征收补偿协议签字不等于当事人知晓协议全部内容。征收方签约时不交付协议原件,当事人无法获知书面条款的,起诉期限起算点延后至当事人实际知晓协议内容之日。一审法院遗漏必要第三人参与诉讼,二审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六、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实操审查要点
签约时务必核对全部条款,重点确认补偿金额、支付节点、安置方式、违约责任;签约后必须索要协议原件,留存原件。如果征收方只让签字,不给协议文本,应当当场留存录音、录像证据,后续可通过信息公开调取协议。
八、行政协议可撤销法定情形清单
征收补偿协议存在下列情形,利害关系人可起诉请求撤销: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九、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分要点
行政诉讼适用起诉期限,属于程序法规则,法院可主动审查,超过期限直接丧失诉权;民事纠纷适用诉讼时效。征收补偿协议撤销之诉属于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起诉期限,不能简单套用民事时效规则。
十、征收方拒不交付协议原件的取证方式
方式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案涉征收补偿协议;方式二,关联案件审理期间,申请阅卷调取协议复印件;方式三,向征收部门书面索要协议原件,保存邮寄凭证、沟通录音,固定征收方拒不给付原件的证据。
十一、案件发回重审后的后续维权路径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之后,原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继续主张起诉未超期、协议存在欺诈误导情形,请求法院撤销补偿协议。案件重审的审理结果,将决定后续补偿协商的基础。
十二、行政协议案件追加第三人的规则
行政补偿协议案件,协议相对方与案件审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属于应当参与诉讼的第三人。一审法院没有依法追加,属于遗漏当事人,二审法院可以据此将案件发回重审。
十三、超过起诉期限的法律后果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可以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起诉期限不存在中断,只有法定正当事由,才可以扣除被耽误的期限。
十四、实务中征收签约阶段常见套路
常见情形:口头承诺高额补偿,书面协议条款不一致;只让签字,不交付协议原件;引导快速签字,不解释协议关键条款。被征收人签字前,务必看清书面文本,不要轻信口头承诺。

十五、律师点评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很多被征收人存在误区,认为补偿协议一旦签字,无论多少年,都不能再起诉;或是直接从签字当日起计算维权期限。行政协议撤销案件的起诉期限,起算节点是知道协议真实内容之日,不是签字当天。 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一定要拿到原件,仔细核对书面条款,不要仅凭征收方口头承诺签约。如果签约时没有拿到协议文本,后续才发现书面协议与口头承诺不一致,不要直接被"已过期限、签字不能更改"的说辞劝退,可委托专业律师评估起诉期限,依法启动诉讼维权。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天津圣运律师,咨询专线:18502688682 或 022-24165877,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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