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征收补偿决定案:初先生在沈阳市某区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因城中村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天津圣运律师介入后发现,补偿决定中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未按照补偿方案先行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确有不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缺乏依据,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区政府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
胜案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5)辽01行初×号),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本案中,被告某区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该区域内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原告的房屋位于前述征收范围内,被告某区政府具有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
关于涉案《征收补偿决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涉案地块所适用征收补偿方案中对补偿标准及补偿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原告地上房屋情况在2010年进行过普查统计,并以《上河村基本情况登记表》形式进行记录,该表中记载原告宅基地证载面积、实际面积、房证证载面积、房屋实际面积、无证房面积等,且原告及调查人、录入人、校验人分别在该表中签字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表可以体现原告地上房屋真实情况,被告应依该表记载内容对原告地上房屋情况予以认定。
关于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中产权调换安置房的部分。根据涉案地块适用的补偿方案第十六条第(三)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1、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18元/㎡,每户最高不超过1200元,最低不少于800元。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先行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入住时按实际发生月份多退少补。"
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先行支付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中并未包含该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确有不当。
综上,被告作出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缺乏依据,应予撤销。被告应在对前述问题调查核实清楚的基础上,重新对原告的征收补偿问题作出处理。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11日对原告初先生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二、责令被告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涉案征收补偿问题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承担。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初先生
被告: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某区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征收补偿决定)
案号:(2025)辽01行初×号
代理律师:天津圣运律师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6月
一、案件背景:合法宅基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初先生系辽宁省沈阳市某区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
该宅基地占地面积192.7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约170平方米。初先生于2003年6月4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为97.06平方米。
2021年7月,某区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征收上河湾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306亩。
2021年10月,某区政府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初先生的上述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二、双方未达成协议,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因初先生与征收部门未能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2024年12月,某区政府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给出了两种补偿方式供初先生选择:
(一)货币补偿:
有证房屋:97.06㎡ × 5210元/㎡ = 505,683元;
奖励:97.06㎡ × 500元/㎡ = 48,530元;
无证房屋:(164.3㎡-97.06㎡) × 800元/㎡ = 53,792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1200元/月 × 4个月 = 4800元;
综合:(192.74㎡-164.38㎡) × 500元/㎡ = 14,220元;
搬家补助费:1000元/户;
征收补助:100,000元;
合计:728,025元(含征收补助)。
(二)产权调换:
有证房屋面积可享受产权调换,调换价格为5210元/㎡;
同时按产权调换面积的20%给予改善面积;
安置房面积116.470㎡(含20%);
扣除房款后货币补偿金额为222,342元。
初先生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征收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三、天津圣运律师介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
初先生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找到了天津圣运律师。
天津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仔细审阅了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全部材料。
天津圣运律师经过仔细研究后发现,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补偿方案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先行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但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中,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并没有包含这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这就意味着,如果初先生选择产权调换,拿不到临时安置补助费。这显然不符合补偿方案的规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天津圣运律师代理初先生,依法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辩称:补偿方案合法,标准符合绝大多数人意愿
被告某区政府辩称:
一、答辩人依法征收,补偿方案及标准符合地区经济标准及绝大多数集体被征收人意愿。案涉地块由辽宁省政府及沈阳市政府依法下发征收批复,依法发布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征收方案同意率达到95%以上,原告诉请不符合事实。
二、答辩人具备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依据。依据《土地管理法》答辩人为征收主体,因原告索价过高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答辩人作出补偿决定属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标准合理、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征收部门充分征求了原告意见后作出补偿决定,内容系严格依据补偿方案,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计算方式亦符合方案规定,并告知了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
五、法院审理:产权调换未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确有不当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及被告提供证据中的《征收补偿决定》系本案的审查客体,不作为证据使用。对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东陵区某村村民,在涉案地块有一处192.74平方米的宅基地,其上建有有证房及无证房,2003年6月4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为97.06平方米。
再查明,2010年对原告涉案地块地上物情况作出《上河村基本情况登记表》,该表中记载原告宅基地证载面积192.74㎡,实际面积192.74㎡;房证证载面积97.06㎡,房屋实际面积164.45㎡,无证房面积67.39㎡,层数1层。原告及调查人、录入人、校验人分别在该表中签字。
涉案地块适用的征收补偿方案为《沈阳长白岛经济区浑河站西地区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办法(试行)》,该方案中对补偿标准及补偿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六、法院认定:补偿决定缺乏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涉案《征收补偿决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涉案地块所适用征收补偿方案中对补偿标准及补偿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原告地上房屋情况在2010年进行过普查统计,并以《上河某村基本情况登记表》形式进行记录。该表可以体现原告地上房屋真实情况,被告应依该表记载内容对原告地上房屋情况予以认定。
关于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中产权调换安置房的部分。根据涉案地块适用的补偿方案第十六条第(三)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1、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18元/㎡,每户最高不超过1200元,最低不少于800元。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先行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入住时按实际发生月份多退少补。"
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先行支付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中并未包含该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确有不当。
综上,被告作出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缺乏依据,应予撤销。被告应在对前述问题调查核实清楚的基础上,重新对原告的征收补偿问题作出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
一、撤销被告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11日对原告初先生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二、责令被告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涉案征收补偿问题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承担。

七、律师点评:征收补偿决定漏算项目,法院依法撤销
天津圣运律师认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必须严格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把每一项补偿都算清楚、算到位。
很多时候,征收部门为了压低补偿,会故意漏算一些项目,或者对某些项目计算不足。被征收人如果不仔细对照补偿方案,很容易就忽略了。
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案件。
某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在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时,没有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先行支付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天津圣运律师介入后,通过仔细研究补偿方案和补偿决定,发现了这个问题,并通过行政诉讼成功撤销了补偿决定。
这提醒广大被征收人:
第一,拿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不要只看总金额,要一项一项对照补偿方案,看看有没有漏算、错算的项目。
第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是一项很容易被忽略的补偿。特别是选择产权调换的,因为要等一段时间才能拿到安置房,这段时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必须要给。
第三,不同的补偿方式,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式和期限可能不一样。货币补偿一般是一次性给几个月,产权调换一般要给到交房为止,而且往往要先行支付一部分。
第四,如果发现补偿决定有漏算、错算的项目,不要轻易签字,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要求撤销补偿决定,重新作出。
如果您也拿到了征收补偿决定,但对补偿金额或补偿项目不满意,不妨联系天津圣运律师,让专业的人帮您仔细核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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